刑诉 | 刑事申诉代理的工作重点
何西文 何西文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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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笔者承办了一起申请再审案件,一年即将过去,现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内容,总结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工作重点。


一、申诉状的书写


(一)内容


申诉状是能否提起刑事申诉程序的关键文书。


1、查阅卷宗


在书写申诉状时,应全面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而发现原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如果刑诉律师没有介入一二审程序,只在申诉阶段介入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律师不应因尽快提起程序不认真查阅卷宗,就草率写就申诉状。


那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呢?对于法院、检察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申诉案件,现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湖北省高院就刑事、行政等其他案卷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案卷复函)、《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中。同时2015年9月20日两院三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到:“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对于法院、检察院没有决定立案的申诉案件,应如何阅卷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近亲属请原一、二审辩护律师予以协助,毕竟原一、二审辩护律师大部分是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这里要注意案件材料不应通过被告人的近亲属传递,在被告人近亲属联系好原一、二审律师后,申诉代理律师应直接从原一、二审律师拷贝案件材料。


2、形成代理观点


因申诉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经历了二审程序,有的二审后,发回重审,再二审,最终刑事判决生效。所以,申诉是刑事诉讼中最难启动、最困难的。正如李金星律师所说:“实践中,让一个法院自我纠正错误是非常困难的,原来的判决都是由他的同事或者前任作出,或者案件涉及几十年前的杀人事件,或者这些案件涉及罪名特殊。”这就要求刑诉代理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仅仅围绕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展开代理观点,也就是说申诉状的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二审的观点。笔者承办的此起刑事申诉案中,查阅完案件材料(参与了一、二审的辩护)后,书写了一份申诉状,与指导老师沟通后,其表示一定要注意仅仅围绕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情形展开。而后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几经修改,最后定稿。虽然目前该案仍未有消息,但笔者认为此份申诉书确实做到了刑事申诉状内容上的要求,在该案结案后,笔者会对此进行总结。


另外,在申诉状提交之后,如果有新的观点和意见需要补充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诉代理意见的形式提出或者补充申诉代理意见一(二)的形式提出。


(二)形式


对于刑事申诉状的形式,应事先查看当地法院的官方网站,或者实地去法院的申请再审处询问沟通,看有无刑事申诉状形式的具体要求。笔者在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后者。对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状的格式,截图如下:

 


二、与法官的沟通


申诉案件代理中,要不断地与承办法官沟通。


(一)明确申诉案件的承办法官,与其取得联系


与法官沟通的前提是,知道承办法官是谁。而因刑事申诉的程序细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案件在不同法院,其审查部门和程序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积极与收取申诉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了解下一步案件的承办部门与承办人。


以笔者代理的此起案件为例,笔者通过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得知当地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先经过联调联解程序,也就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与原一审法院共同先行化解矛盾纠纷。而对于责任法院,虽然法院工作人员没有给笔者明确答复,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二审维持或一审生效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所以,笔者本着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进展的目的,积极地与二审法院沟通,二审法院告知笔者该案先由原审法院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书写审查报告。于是,笔者接着与原审法院的原承办人沟通,与其沟通的目的当然不是因为他现在是承办人,是因为从原承办人那里得知申诉阶段的承办人是谁。从原承办人那里,笔者得知信访科负责人分配现承办人。就这样,笔者从信访科负责人那里得知了目前案件的承办法官,与现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递交了委托手续。


而刘金滨律师提到山东高院的程序如下:“先到立案庭交申诉材料,一段时间之后进一步催问是否立案复查,一旦启动立案复查,会有一个案号,接下来转给相应的合议庭,这个合议庭负责全省部分地市,包括刑事、商事在内所有案件的申诉审查,这是过筛子,那里各种案件太多,来访的人也多,需要漫长的等待。”


所以,因各地法院对刑事申诉细节规定的不同,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应发挥沟通能力,尽快明确承办法官是谁。


(二)通过多种方式与承办法官沟通,为启动再审打下扎实基础


刘金滨律师提到:“有个法官跟我讲,基本上90%的申诉都打回去了。”由此,可以看出申诉案件启动程序的艰难。同时他又提到:“但是如果你单纯地等,很可能就等死了,这个合议庭很可能就给你驳回申诉了。你需要隔三差五,不间断地与法官见面,找机会沟通,递交书面代理意见,写信等等。总之,让他能对律师和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有一些基本的认识,认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才有机会转到下一个环节,即转到立案庭的另一个刑事申诉合议庭,由专业的刑事法官继续审查,但还是这个案号。在刑事申诉合议庭审查期间,如果代理人不积极、有效地与法官加强沟通,法官注意不到案件存在的严重问题,也会直接驳回,意味着申诉代理工作也就结束了。”


的确,因刑事申诉案件启动难的种种原因,在明确具体的承办法官后,应通过各种方式(电话、当面、书信、邮件等)隔三差五的与其联系、沟通,询问案件进展。与承办人沟通的前提是,详细了解案情,明确本案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与承办法官进行流畅、观点明确的沟通,进而为启动再审打下扎实基础。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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