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身为法律人,有些体会只有法律人最能理解。在你的执业生涯中,哪些经历和情感让你不吐不快?哪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同行分享?每周四晚八点“夜聊会”,与所有法律人一起聊一聊你眼中的律界人生。
身处互联网时代,爆炸式的信息数量充斥了我们的生活;每一天的清晨从睡梦中醒来,手机已经成为了我们第一个需要拿起的物品;微博、微信、知乎,各种社交网络平台的崛起,让我们习惯了在这个纷繁复扰的世界中摸索前行。现代人的生活是疲惫的,一方面,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令我们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社会信息量的急剧增长使我们无法分辨是非曲直。盲从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特点,再加上责任意识的缺乏,信息的传播变得越发没有底线。于是,一批又一批人受到虚假信息的荼毒和迫害,真相却离我们越来越远。作为法律人,理性和逻辑的代表,最为懂得深入探寻,从本质出发分析事件。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要求我们为社会的不良风气整形,需要我们运用规则、责任、严谨等意识纠正舆论的野蛮生长。本期夜聊会,我们想来聊聊作为法律人,第一,自身如何从层层舆论中看清事实真相?第二,为社会舆论风气的改造我们能做些什么?第三,现有法律制度可以做何种的完善?可以通过一些事件的分析以小见大,也可以是理论的逻辑论证。对于舆论,法律人你怎么看?
今晚我们聊聊:“舆论混淆着公众视听,法律人你想说”
无讼观察员/杜倩如
莫燕雯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远离舆论暴力,回归案件本质
这一话题是笔者一直在思考的,小编在话题中提到"身处互联网时代,爆炸式的信息数量充斥了我们的生活;每一天的清晨从睡梦中醒来,手机已经成为了我们第一个需要拿起的物品;微博、微信、知乎,各种社交网络平台的崛起,让我们习惯了在这个纷繁复扰的世界中摸索前行。"确实如此,作为律师经常收到当事人一些转发,其中标题党占了90%,非常吸睛的标题,内容却文不对题,完全是依靠转发和舆论博人眼球,并非案件解决的实际途径。
在此,非常感谢小编邀请让笔者可以发表二三见解,不到之处请谅解,只是为了能够回归案件本质,正确处理纠纷所作的思考。
一、正确认识案件事实
之所以会被舆论以及各种推文混淆视听,主要是因为对于案件事实把握不到位。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第一个需要查明的就是案件事实,即便两个类似的案件,处理起来也不可能完全相同,那么把握案件事实是法律人首先需要努力的方向。
笔者提到"正确认识"的关键就在于案件事实的了解不能"道听途说",不论是自己的案件还是社会热点案件,了解、认识的渠道非常重要,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盲人摸象,把握案件事实肯定是全面的、深入的。举例说明,水滴360直播事件,网上很多不实的事实报道,很多是为了博人眼球,如果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意见,肯定有所偏颇;而通过了解360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网站查看究竟是如何直播的,自己深入了解细节,这样的分析可能更能够回归案件本质。
二、了解掌握法律规定
舆论不仅是针对案件,有的时候针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例如: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支持的有反对的,各自发表意见,笔者看到较多的是比较偏颇,甚至很多标题党只为博人眼球,并非这一解释的实质问题。
因此,作为法律人,应当仔细阅读解释内容以及相关答记者会的内容,而不是通过朋友圈、公众号转发的推文学习,别人带着个人理解的内容并非自身掌握法律规定的途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也是这样,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应当是通过法条本身、相关理论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的观点深入学习。除此之外,那些带有个人观点的分析并不利于对案件法律规定的把握。
三、理性面对舆论
最后,笔者认为法律人应当理性面对舆论,所有信息的获得应当有权威途径,其中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权威发布的开庭与庭审直播、诉讼文书样式、重大案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数据等等,在自己把握事实、法律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以及"吃瓜群众"正确认识案件,是法律人应尽的义务。
俞乾文 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法律人我想说的是
太史公著《史记》,《史记》上的记载是否就是真相,未必.也会有既不客观也不真实记载的存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对于舆论的甄别难比登天.信息不对称下,我们身处与资讯的漩涡之中,要想知道整个漩涡的样子,恰似盲人摸象,终究是会失败的。
我的想法是,放弃对舆论真相的探寻。理由是,其一法律人的思维是证据思维,对于法律人来说,每一份证据都很重要,往往一组或者一份关键证据就可以实现案件的翻转。证据有三性的要求,任何一性有问题都可能导致一份证据材料无法作为证据.对于舆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你根本无从判断,前提真伪不明,结论注定是空中楼阁,飘忽不定的;其二法律人追求的目标仅仅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舆论想要给公众的效果是真相只有一个,而我就是唯一知道真相的人,信我没错.法律人所追求的和舆论所要实现的目的在方向上往往是没有同向性的.找到真相是柯南道尔先生笔下福尔摩斯的事情,不是我们律师的任务;其三律师对于舆论没法发声.一份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公众关心的是我律师对于事件的看法,类似法律适用问题,我律师更关心的是事实查明问题.事实无法查明,我律师要发声,首先要做的是申明:本观点基于的前提是以下事实均查证属实,并且不存在其他没有被查明的细节。不预设前提,就无法给出客观的结论,.预设前提,那是司法考试上的案例分析所做的事情.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的现象,本身或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众的需求是什么,难道一定是真相。我认为并不是,当个体组合成公众的时候,它的需求是会产生微妙的变化的.律师能做的其实有限,更多的是不做什么.我认为律师,在个案上,遵循自己的锚点职业良心,时刻保持清醒,不故意制造舆论就是了.当需要律师发声的时候,切忌将前提讲清楚,避免表述不清产生的二次混淆.
关于现有法律制度可以做哪些完善,恕我直言,在我还没有论证出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的前提下,我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稳定.
冯清清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法律人我想说的是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的说法有些把舆论妖魔化了。舆论作为一种公众意见表达,与公众视听是互为看、听、说的关系,谈不上谁误导谁,谁混淆谁,是一以贯之又互为因果。
自从上帝被从人类认识论中祛魅以来,人类价值判断便走向弥散。我们对很多现象的观点和解读因为缺乏共识基础而呈现出"诸神之争"的面向。这种情形,在互联网时代被无限放大,如今互联网前再加上"移动"两个字,更了不得。我们躺在沙发上,挤在地铁里,坐在马桶边,都可以无障碍参与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一边为讨伐网络暴力的票圈点赞,一边将刚看完的圈内桃色顺手转到大群里。
在公众试听中,严谨的说理是没有呈现空间的,勒庞曾在《乌合之众》中对群体思维有过细致生动的论述。他认为,群体极易用形象来思维,形象本身又会引起一连串与其毫无逻辑的形象。理性告诉我们,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群体热衷于把想象力所引起的幻觉和真实事件混为一谈。群体是谁?群体不就是我们吗?
老实说,我不觉得这个情形有什么严重的问题,需要到用专门的法律制度去规制和约束的地步。其实在今天,舆论环境不是缺乏理性、缺乏冷静、缺乏规制和约束,而是--不恰当的规制和约束太多。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出不来,形象化和瞎扯淡的假消息才满天飞。在这种环境浸染久了,人们的意见表达会愈加暴戾之气,愈加放逐责任意识。反之,人们则会日渐审慎,逐渐克制。这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
而相互作用,也得有个开端。这个开端在我看来是,与其谈理性,竖规则,不如让真相和信息公开跑在舆论前面。
李金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法律人我想说的是
1.应当区分事实认定和规范评价。事实认定是基础,所谓事实认定,就是查清真相,搞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还原整个过程;规范评价,必须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所谓规范评价,即依据法律、规则、道德、伦理等标准对事件或行为作出评判。先查明事实,后进行评价,这个次序绝对不能乱,无论新闻媒体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当如此。
2.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但不能绑架。舆论监督是一种很重要的监督方式,往往代表着民意,舆论监督是自由的,这没有问题。但自由也是有边界的。一是,新闻媒体在发表评论前务必认真审查涉及到事实的言论是否准确;二是,在发表评价时,往往依据伦理道德,这没有问题。但不能随意抨击甚至绑架司法,如果觉得司法机关真的做错了,可以批评,但应当有理有据有节,而不能不分是非、哗众取宠来博得观众眼球。
3.司法应当尊重舆论,但不能盲从。司法机关掌握着办案权,即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必须要倾听民意,争取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倾听民意并不代表盲从舆论,一方面,舆论可能是被操控的,并不代表真正的民意;另一方面,司法有自己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正当程序,如果只是简单地盲从舆论,那还要司法干啥。
李斌斌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从奔驰轿车失控事件,透析盲目舆论现象
近一段时间异常火爆的"奔驰轿车失控"事件,有媒体报道称一位奔驰车主在驾驶新买的奔驰车行驶在高速路上时,定速巡航系统却一直无法解除,而汽车的刹车系统也是突然失灵。在尝试多种方法扔无法刹车时选择报警,最后还是通过开车门才把车速降下来并最终刹住车。此事一经媒体报道,舆论一时一边倒的指责奔驰车质量有问题,夸赞警察与车主随机应变、反应迅速。
但随着事发奔驰车的鉴定报告出来后,舆论又发生了逆转,因为鉴定报告显示事发时奔驰车没有失控!而且通过开车门的方式并不能使车辆停下来。于是舆论又一边倒的指责车主撒谎。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大众在舆论中反应的例子。众所周知,人类具有从众效应,也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著名的心理学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就详细阐述了人类在群聚状态下容易"盲目、冲动、狂热、偏信"的特点。在奔驰车失控事件发生后,舆论从一边倒的指责奔驰品牌质量有问题,到指责奔驰车主撒谎,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盲目从众并借此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至于真相如何似乎并不重要。
这种盲目、冲动的舆论真是让笔者害怕,因为这种盲目、冲动的舆论最容易产生谣言,也最容易"杀人于无形",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暴力。那么作为一个法律人,在这种汹涌的舆论中应该怎样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明辨是非呢?首先,应始终保持质疑的态度,对任何人的话语都不能轻信,而应该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认定。就比如在这次事件刚刚发生时,就有知名赛车手对奔驰车主的言论进行逐一质疑。其次,严谨、客观分析,拒绝发泄情绪的语言,因为即使同一个事件,也可能有多个真相。
那么在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内容与奔驰车主所说完全相反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车主一定是撒谎呢?笔者认为暂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车主撒谎,因为事发时的真实情况或许只有车主一人最清楚。但如果这位车主真是撒谎的话,那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民事方面,奔驰厂商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因为其一番言论可能导致奔驰品牌声誉受损,如果更严重的话,例如造成品牌商销量严重下降等损失,则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罪。而其行为可能也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的行政责任。
杨晋锋 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
舆论混淆公众视听,法律人我想说的是
现在处于自媒体时代,大大小小的新闻都会每天都在手机客户端更新,公众可以随时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热点新闻评论或发表观点。从而衍生出"五毛党""大V"等控制着评论。
对我个人而言,很少对热点事件发表评论。这是法律人职业素养使然。热点事件我们是看不到客观证据的,很难了解清楚事实的真相。纵然想评论,也会加上假设前提。
作为社会公众来说,热点事件不需要做到了解真相,仅作为茶余饭后的消遣即可。生活不是非此即彼,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角度来解读热点事件,角度不同,了解事实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作为律师,除非是案件参加人,没必要将过多经历放在热点事件上,但律师有必要在正式场合通过热点事件对社会大众进行普法。
舆论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是角度不同,或者利益群体不同,在这个时代,应当有更大的包容心。
罗超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舆论是监督工具,但不是司法统领
如果你问我通过什么了解新闻,可能不是看电视,也不是定时浏览新闻网页,而是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等。如果你问我通过什么去了解最新的案件和司法观点,我可能还会说是微博。
为什么?
因为数据时代来临,我们开始在碎片化的时间里有了碎片式的信息采集。我们时常看到有人在微博里面批评很多执法机构的执法缺陷,之后执法部门就会有所回应和改进,包括我们的律师群里,我经常能够看到有律师说因为在微博里吐槽了某些执行庭的拖沓行为,之后法院立即予以处理,把案子做得很漂亮。没错,这就是我们舆论的强大监督功能,从而也体现了网络和舆论在宣传法制进程中的重要性。
但是,我必须要提醒所有人,不要偏颇地将舆论变成一种控制手段来操纵本应绝对独立的司法。比如,我在江歌案轰动一时的时候曾经给大家做过一个讲解。我说,对于被告人陈世峰的判决只有法院能够予以作出,而不是大家跟风的在互联网上通过签字和生命的方式支持江歌母亲提出的"将陈世峰判决死刑"。这种舆论压力首先是对司法程序的一种亵渎,另外,我觉得这是很可怕的。我从新闻和采访中,很喜欢受害人江歌,觉得她是个很棒的女孩。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必须说没有文化的法律是粗糙的,我们几年看到一个重刑犯伏法,很庆幸地说,这个人十恶不赦,被判死刑活该,也觉得制定这样的法律会对犯罪有抑制的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报复性的法律就是没有文化的法律。当所有人都急于将一个人判死刑的时候,这是一种对法律的侮辱,是一种全社会的"伪善"。
赵晶 山东舜翔(枣庄) 律师事务所
当热点案件的舆论混淆公众视听时,法律人我想说:
舆论混淆视听其实是一个大话题,篇幅所限,笔者仅就热点案件引发的舆论问题进行简略探讨。
众所周知,而今的互联网时代将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扩大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尤其在一些案件发生时,往往成为热点而引发公众爆发式的评判,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裁判产生着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诚然,社会舆论所表达的是社会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其对热点案件的评判具有现实合理的成分,实质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重要表达形式,对于司法机关及司法过程具有监督作用,这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但无法回避的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事实以追求可读性为首要目标,往往在其报道中丧失客观、严谨与全面。而基于此,所产生的社会舆论在囿于情感性判断的前提下,通常呈现偏激和非理性,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消极影响有人称之为“舆论审判”。
究其本质,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一种民众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运动矛盾的产物,因此,一方面在新闻媒体自身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新闻原则,坚持“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的基本准则之外,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对新闻自由的底线作出规定,对新闻行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另一方面,增强司法机关对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司法活动不定期发布信息和回应的机制,避免舆论直接影响司法裁判活动的展开。建立重大案件由法官进行裁判后的答疑制度,对裁判文书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带动社会公众的理性思考,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专业素养的引导下,对任何案件的判断应保持一颗平和理性的心,排除一切情绪化的、非理性的干扰。在面对网络热点案件时,按耐住自己跟风发表言论的冲动,收集全面信息,对无关情节予以删减,还原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找出焦点所在。适时在已知案件事实范围内发表适当观点看法,但在没有阅过全案卷宗的情况下,尽量不轻易发表决断性意见,以免误导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成为“舆论审判”的推手。
以上即为对热点案件发生时社会舆论混淆视听的一点浅显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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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夜聊会主题:“律所求职,我有这些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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