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案要点梳理
梁平川 梁平川   2019-01-05

 

文/梁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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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微博、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社交论坛等在信息传播与信息共享方面发挥出极大优势,而网络传媒在视频、音乐、图片、动态图的穿插和使用上也极大地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但是随之产生的便是网络图片侵权纠纷的大量出现,让很多企业或个人疲于应对。本文就网络图片侵权案的实质、索赔模式、质证、赔偿等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盘点。

 

一、法律界定

 

复制、盗用网络图片,侵犯的法律客体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网络图片版权、著作权,《著作权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

 

判断企业或个人使用网络图片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或界限有二:第一,作品是否具有版权或版权授权,即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比如从作品的功能性、艺术性、表达方式、蕴含思想等方面加以区分和把握;第二,是否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比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等。

 

网络图片作为作品,可分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需要体现作者的艺术审美和思想表达,具有创作性才符合作品的版权性。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很低,即便随手拍摄的照片或是没有审美价值的时事新闻照片都可以成为受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因为只需要在拍摄角度、光线、取景等方面做一定取舍即可。当前,微博、微信使用的图片主要是摄影作品,除此之外还包括影视剧截图、动漫形象、新闻图片、美术作品、人物肖像等。

 

二、索赔模式

 

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图片作品被人复制或转载时,他首先要做的就是固定证据,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将相关侵权网页进行截图,或者去公证处做网页(包括公众号、微博等)公证,当前又诞生出更为简便和高效的电子公证方式,这些都为权利人固定证据提供了可行途径。

 

然后,从“授权”和“维权”的角度与侵权人展开谈判,“授权”就是敦促侵权人与权利人尽快达成授权协议,让侵权人购买相关网络图片的版权或使用权,变违法使用为合法的授权使用。“维权”则是在“授权”不奏效的情况下,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论是“授权”还是“维权”,权利人的最终目的都是变现获益,当然,以占有市场为目的的授权或维权不在本文所述之列。

 

版权方维权的思路是:涉案标的构成作品→固定证据→证明合法性:作品所有人是作者、维权人有权维权、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目的:要求侵权人购买图片版权(“授权”)或者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维权”)。权利人主要从图片权属、侵权事实、赔偿三个方面提供证据,而被控侵权人也是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质证,以求降低赔偿额度甚至不予赔偿。

 

三、质证要点

 

1、图片作品权属证据

 

权利人只有对作品享有权属(包括所有权或被授权)方能主张权利,被索赔方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质证:(1)权利人是否是图片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人。例如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加盖版权局印章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或者著作权人的授权书;(2)授权的性质与内容。权利人是否被授权享有起诉权(维权权利)、索赔权、收款权等;(3)授权期限。只有在授权期限范围内,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4)层级授权。实践中版权授权非常容易因为利益诱惑多次授权,重复授权,需要被索赔方从授权链条的严密性、完整性及授权的独家性方面重点审查。

 

2、侵权行为的证据

 

(1)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多权利人或冒充权利人的第三方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径行向侵权人索赔,通常都不直接提供证据,原因在于证据获取或固定需要一定的精力和成本,甚至是根本无法直接取证。如果被索赔人没有处理经验,即便没有见到证据,在对方诱导或提示之下直接承认了侵权行为,那么后续的处理或解决可能就比较困难。权利人出示对方侵权行为的证据一般都是网页截图、公证文书等,如果图片作品一直处于被侵权的状态,直接登陆电脑演示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这一部分并不主要涉及证据问题,更多的是对法律事实的互搏,比如行为人的图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行为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图片的使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从而从“侵权赔偿案”中顺利脱身。

 

3、其他质证角度

 

(1)涉案网络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以及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及《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都对“作品”的认定及审查做了规定。

 

(2)网络图片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并被免费使用。这种情形确实比较少见,而且被控侵权一方很难举证证明“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进入的具体时间和原因等”,但是,这也是在抗辩准备中不能忽视的一点。

 

四、赔偿金额确定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遵循的顺序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一般是依据相同情况下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但是这种“相同情况”几乎很难出现,因为在使用目的、使用主体、使用时间长短、面向对象、载体形式、受关注度等方面都会有差别。侵权人违法所得一般是通过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来判定,具体还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和侵权程度来确定使用哪个指标,因此在实务中也很难使用这个赔偿模式。第三个就是“法定赔偿”的模式,法律法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网络图片侵权的赔偿额度制定标准,法院在赔偿额度方面有自由裁量权,目前实务中还是查看当地法院的赔偿判例作为参考。

 

因此,对于被控侵权一方来讲,如果想在赔偿额度上降到最低的话,需要从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作品市场价值、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事件、侵权范围、侵权结果等方面着手举证。

 

五、总结

 

实务中,网络图片侵权案件表现出“案情简单、证据链连贯、数量大、系列性”的特点,很多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谋求授权以便长期合作。这类案件在证据审查、质证、抗辩思路、经验总结借鉴等方面还有很多细节可以细致探讨,在此不再展开分析。

 

当然,免除此类困扰或纠纷的更好方式就是从源头上把控,有图片使用需求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拍摄相应的图片并进行修饰、改动,或者从专业的图片公司批量购买专业性的、有授权的图片。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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