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盼盼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家的法制进程不断加快,法治环境有较大改善,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也逐渐深入,随之而来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纠纷不再久拖不决,诉讼自然成为公民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但是,拿到胜诉判决并不等于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维护,执行也是困扰案件当事人、律师乃至法官的一大难题,“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足以说明执行之难。本文以实践中笔者代理的几起执行案件为出发点,以问答的形式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案件执行流程及相关问题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问题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那么,何为发生法律效力?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笔者代理的某装饰设计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一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即笔者代理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一审法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后,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并未提起上诉,那么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即是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二审判决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呢?司法实践的通说观点是,二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而且,生效法律文书还应同时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若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2】。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发文取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需找承办法官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限制【3】,即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无需找承办法官开具一审判决的生效证明。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即执行立案的管辖问题。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而且,执行立案与普通诉讼案件一样,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材料,有代理人的,还需要代理人的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和份数可参照案件所在法院对执行申请的相关要求。
法律对权利保护是有期限的,与诉讼时效一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时效的,期限为二年【5】,即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6】。
问题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7】。由此可看出,法院可依职权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案件量庞大,法官的工作繁重,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情不常发生或时间一般都相对滞后,所以,为尽快拿到执行案款,笔者建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申请书,人民法院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同样的,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拿到执行案款,笔者建议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提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的书面申请,推动执行案件的进展。同时,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时刻关注案件执行进程。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这样咨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有期限限制吗?如果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前述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0】,然而,两次以上网络执行查控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关于限制消费措施的期限,笔者根据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只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才对其解除限制消费令【11】。
问题三、执行案件立案后,案件执行的周期是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12】。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对案件采取执行措施(不论是否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院对执行案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会终结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进一步得到维护呢?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13】。以笔者代理的某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一案为例,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并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14】。从《执行裁定书》可知,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详见附图)。
那么,终结本次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指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15】。
从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看出,法院在执行立案并采取财产查询执行措施后三个月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的期限是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当然,三个月是理论时间,在执行实践中如有其它情节,如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委托执行等,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期限。
问题四、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措施有哪些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16】。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17】。
就办案实践而言,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通常采用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等。为推动执行进展,笔者建议申请执行人要穷尽所有财产查询措施,向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名下车辆、房产、股票等,因为法院案件量庞大,等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距执行立案已有很长的时间,间接延长了执行的周期,所以为尽快拿到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督促执行法官推动执行进展。而且,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18】,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也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详见附图)。
谈到执行措施,就会涉及执行措施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实践中,申请执行人通常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
除前述四个问题之外,案件在执行阶段还有执行异议、执行转破产、执行追加等问题。
编辑/daicy
相关引用
【1】《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第234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9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4】《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5】《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1款。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四)项。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9条。
【12】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
【14】(2018)京0105执23947号执行裁定书。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条。
【1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17】《民事诉讼法》第242-244条、第248条。
【18】(2019)京01执66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