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鹤仪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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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目标
分析离婚时对公司期权如何分割的问题,内容包括:
1、公司期权是否属于可分割范围;
2、若属于可分割范围,则婚前取得的公司期权可否分割;
3、若属于可分割范围,则婚后取得的公司期权可否分割,及如何分割;
4、离婚时,公司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与否对分割的影响;
5、探讨研究中出现的其他可能情况。
二、主要参考案例
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393号)
余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二审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910号)(一审)
马某诉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张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
三、分析论证
第一、关于期权是否为财产性权益。
公司股票期权通常是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重要手段。虽然目前仅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但任何公司都可以合理使用这一方式,非上市公司及中小企业可参照该《办法》予以期权池的设计。
依据《办法》,股票期权指的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形成合意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而公司股票期权是否为财产性权益,能否具备离婚时分割的前提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中认为期权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同时具备一定的人身特性。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认定,我们可以这么理解:股票期权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针对不同授予对象有充分限制和条件设定。同时,在行权前公司期权仅仅是个资格,是一个持有的可能性、预期性,而非实际持有。只有当约定条件达成后方能行权转化,而通常这些条件是和对公司的忠诚度、服务的年限、业绩的考核、经营目标、公司所处的发展周期、股票价值的上升等情况紧密联系,因此期权权利实现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也正因为不确定性,导致行权时转化的实际价值具有不可预测性。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则认为,双方诉争的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及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均以认定期权为财产性权益为前提直接进行了判决。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两个案例均默认期权为处理对象,予以论证。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期权,为双方离婚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关于股票期权性质的探讨,此处分为两层,首先是公司期权是否为财产性权益,然后在认定是财产性权益的前提下,再涉及离婚之时期权是否处于可行权阶段的问题。实际上浦东新区案例也是对授予至起诉时可行权而未行权部分进行处理。当然,诉讼中,只有当期权数量明确(有明确证据证明),法院才会进行处理,这属于基本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
第二、在期权的可获得收益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若按期行权的股票价值,拆分成三部分:股票期权价值、被授予人从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在公司工作的忠诚价值、行权价格成本。
忠诚价值的认定首先以期权方案中的行权条件为准,若是不以贡献大小仅要求在行权等待期中就为公司工作为行权条件,则忠诚价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时间比例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浦东新区该案中,被告对可行权部分放弃行权,最终法院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操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第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期权,处于禁售期的做法。
西湖区法院(2014)案中,对于处于禁售期的期权股票,若经法院释明双方也未向法院提供折价分割的具体计算方案,则法院认为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应待条件符合后可另行进行分割处理。二审予以维持。
第四、对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期权所产生的税款、引起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第五、关于期权处理的时间线。
综合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2015)案做法:
公司期权于婚前授予,婚前行权归属,个人财产;
公司期权于婚前授予,婚后行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酌情给被授予者多分,考虑期权的授予还是与个人工作贡献、努力、忠诚相关;
公司期权于婚后授予,婚后行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同时需要了解期权方案,若离婚时行权条件未成就,则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一般不作认定处理。
四、分析结论
(一)偏向将公司期权认定为财产性权益。
尤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相关离婚时阿里巴巴期权分割案子,并且得到中院维持。
(二)公司期权在婚前授予,并在婚前完成行权,属于个人财产。
(三)不管婚前还是婚后授予,只要婚后具备可行权条件,而不管是否已行权,则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分割存在不同,若是婚前授予的,酌情给予被授予者多分。
(四)若离婚时行权条件未成就,则着重突出期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偏向性视为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当然,律师可在此处作出详细的建议性分割方案,尝试说服对方及法官,减少未来分割的不确定性,推动实务的发展。
(五)关于公司期权的价值可以根据诉讼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分。
(六)上述一切结论的前提,需要仔细了解案件的期权方案,尤其是行权条件,结合案件实情,方能得出最有益于当事人的分配方案。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