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辩方意见归纳及评谈
周浩 周浩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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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庭审笔录、检察意见、辩护意见甫一流传开来,大家就纷纷表示检方打的漂亮,辩方有些不足。我本人非常尊敬本案的辩护人,没有他们,这个案子可能就得不到公众的关注,那么这个结果也就很难取得。司法公正,在某种程度上和社会关注度有着一定的关联,这种公正不一定表现为结果上的无罪或罪轻,而是体现为被告人各项权利的保障,辩护人权利的保障。但是,我们作为刑辩圈内人,听到圈外人的批评,确实也应反思一下,真切的看看辩方意见存在哪些瑕疵,我们今后作为辩护人,又该如何。


一、辩方意见归纳


庭审过程中,辩方发表的意见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辩方理由,归纳如下:1、椅子位置未调查;2、椅子指纹未调查;3、讨债方驾驶车辆无牌套牌未调查;4、讨债方车辆中刀具和武器未调查;5、执法记录仪视频如何分成四段没有说明,是否故意剪辑未调查;6、执法记录仪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虽然公安有说明,但未鉴定;7,执法记录仪涉及的三个电话,具体谁和谁怎么联系,内容如何,公安机关未调查;8、刀具生产、出厂时间未调查;9、刀具没有注明用途,不是屠宰用刀;10、案发衣服是否损害、短袖体恤夹克是否损害没有鉴定;11、杜志浩受伤后乘车、以及冠县医院救治,没有对证人详细询问;12、杜志浩救治是否及时,与死亡结果什么关系没有鉴定;13、杜建冈与医院保安是否冲突不查;14、为何不去冠县中医院;15、于欢不构成轻微伤虽有鉴定,但是却不对伤情成因鉴定;16、死者以外的讨债者饮酒未做鉴定,饮酒程度无法查实;17、于秀荣等人报警电话打不出去,怀疑安装信号干扰器,没有调查;18、车辆内有无刀具未调查。


第二,对于欢有利之处,工作未做


1、公安不及时调查;2、侦查机关是冠县公安局,公安局民警失职,有利害关系;3、冠县检察院作为移送报批机关,受害人哥哥是该院副科长,有利害关系,检方调取相应证据不得作为依据;4、讨债人员存在串供;5、讨债人员大量饮酒,属于醉酒状态,不得作为证据;6、被害人陈述虚假可能性。


第三,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分别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说明:于欢在力量对比、人数对比、工具对比、前科对比、民警处置不力、持刀警告,捅伤四人后未再进一步追捅、不法侵害在民警出警之前手段恶劣、防卫限度不宜过严、防卫环境因素,于欢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于欢作为高中生,对刀具没有正确认知、防卫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驱散、杜志浩看到于欢持刀警告,仍上前围打,处于醉酒,存在重大过错,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于欢防卫。


第四,体系辩护


吴学占合同约定月息2%,实际收取10%,案发时,于欢一家只需偿还150多万,但苏银霞还了185万外加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吴学占暴力、威胁索债,应当适用《最高检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属于以暴力、胁迫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钱财,应以抢劫罪定罪。因此,面对抢劫行为,于欢捅伤杜志浩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无限防卫的规定。


二、辩方思路、逻辑


通过辩方发表的意见,我们可以归纳出辩方在二审过程中,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发表了三个层次的辩驳。第一,一审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想通过一系列的细节推翻一审的认定;第二,退一步,即便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充足,于欢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但是属于正当防卫,从而出罪;第三,补充意见,通过体系性解释,在于欢案中,吴学占等人以暴力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钱财,属于抢劫罪,于欢面对抢劫行为,享有无限防卫权;第四,程序问题,其一,杜志浩哥哥在冠县检察院任职副科长,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排除检方取得的证据;其二,于欢家面遭遇违法讨债,冠县公安局民警处警,本身存在失职行为,又对本案进行侦查,存在利害关系。


三、评谈辩方意见


通过上述辩方意见,以及我们归纳的辩方逻辑,可以看出辩方意见并未达到辩方逻辑、思路的效果,并且辩方逻辑本身存在问题。


第一,主线不清


本案明显在于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之辩,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的出罪理由,因而论证了正当防卫也就反驳了一审故意伤害的认定,因此本案的主线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争。通篇看完辩方意见,辩方战线铺的过广,主线不清,有扩大战线之嫌。


首先,辩方的点看似面面俱到,在细枝末节上着墨很细致,可是这些点却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不能精确打击。比如,辩方要求公安调查椅子位置、椅子指纹,无非想要说明有人拿工具杵于欢,这一点已有部分证人证实。再如,讨债人员车辆内有无刀具,便是将空间延续到了接待室之外,这与接待室内发生的事情基本没有关联。通过检方、被害方发表的意见,可以看出检方、被害方轻易便把这些细节化解,并且被害方的意见精准提出辩方弱点,于欢捅人的那一刻,于欢本身遇到的不法侵害,远远没有达到紧迫性的程度。


其次,辩方过于纠缠程序问题,并不能起到较好结果,比如辩方提到的冠县公安局利害关系、杜志浩哥哥的身份问题,这两点在程序上或许可以称作瑕疵,但在这种全民瞩目的案件中,最高检督导山东省检,山东高法微博直播庭审,被告人已经获得了一个公正的庭审。这种情况下,于欢案就不是程序问题了,而是实体问题,即于欢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问题,此时再过于纠缠程序,必然导致实体的薄弱。


再次,辩方应当着力的地方,比如正当防卫的不法前提;不法侵害的发生、发展、升级;不法侵害发生的空间;防卫人的认识能力;普通民众对防卫人的期待;防卫限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却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这就相当于两方打仗时,主帅放弃了主战场,跑到次要战场与敌方酣战,还不能歼灭敌方的有生力量。


第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我们认定一起伤害案件,只要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经过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就足够了。具体到于欢案中,于欢持刀捅伤杜志浩,这个事实存在现场勘验笔录、于欢供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刀具,这些证据还不足够吗?至于,辩方提到的椅子位置、椅子指纹、刀具用途、救治时间、救治地点,这同于欢持刀伤人没有关联。辩方旨在说明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给大家的感觉却是力道不足,又没打到要害,轻易被对方化解。


再举例说一说,有没有人拿椅子,椅子上谁的指纹,有没有打、怎么打的于欢,这是于欢可以防卫的点,不是故意伤害证据足不足的问题。再如,为什么没有去冠县中医院而去了冠县人民医院,辩方想就此来说,救治延误,也就是故意伤害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了介入因素,不然杜志浩死不了,也就同于欢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了,但是这种在普通人看来都具有一定相当性的因果关系,这如何说服法官。


第三,正当防卫论证


正当防卫,辩方应当发力的点,但是辩方这几点防卫理由又太薄弱,远不能说明防卫必要性以及防卫限度过大的问题,毕竟造成了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结果,特别是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着重考察的是权益的衡量,也就是说面对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于欢在当场是不是面临生命、健康威胁,而要剥夺他人性命。既然这种重结果已经发生了,那么辩方就应拿出理由,况且于欢案中存在着很多有利之处,比如于欢、于母面临长达6小时的拘禁,受到多名老炮的侮辱、谩骂、纠缠;于母又受到一定的侮辱,很恶劣,这些情节对于一个刚毕业年仅20岁的儿子来说,能不能期待他妥善处理、心不跳面不惊的考量现场情况,在这样一个全民瞩目的案子里边,辩方能不能通过强力论证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较之生命健康没有优劣之分、同等重要;面对母亲遭遇侮辱,公民如何行使防卫权;亲情、伦理与法律的较量;被害人重大过错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人民群众对于欢的同情等等方面,从而引导控审双方考量本案的特殊情况,说服法院树立一个标杆,即便实现不了无罪,也存在缓刑、减刑、从轻的可能性!


我们不是没有这方面的判决,比如方斯海案无罪判决,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同时,正当防卫又是公民的一项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对某些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来说甚至是法律义务。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只能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那种认为方斯海在遭到方五四的侵害时,应当到人群中去躲避,不应实行正当防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还应指出,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仓促之间很难考虑选择一种完全恰当的防卫手段和强度,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宜苛求,对本案方斯海的行为也应如此看待。”


还有“跑不了的女人”,《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姚国英案”。姚国英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被法院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裁判观点如下:“刑事法律负有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利益的任务。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益,无疑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也不应忽略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当被害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章制度,在道义上或法律上具有可谴责性或可归责性,且该行为是诱发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或者使犯罪动机外化最主要的因素时,就应当认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在该种情形下,对被告人就应考虑是否按照“情节较轻”处理。

 

本案被告人姚国英犯罪的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的虐待,出于积怨和对未来的恐惧,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被告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同时,姚国英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本身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能够反映其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本案受虐杀人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旦施暴者不存在,对其他人和社会也就很难再构成威胁。此外,姚国英的行为已经得到社会原谅,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当地的政府、妇联以及600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姚国英从轻处罚,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表示可以对姚国英适用缓刑。虽然民意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在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民意并综合其他因素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体系解释


辩方意图通过适用《最高检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来论证本案属于特殊防卫。辩方认为,讨债人员通过暴力、威胁,以借贷为名抢取财物,存在抢劫行为,那么于欢就可以适用刑法20条第三款特殊防卫。但是,我们在适用体系解释的时候,自己要先说服自己,我们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确定涉案事实,从而精确论证,可是反观这个体系解释就太牵强了,这个批复的适用前提就不存在,庭审过程中苏银霞供述称借贷真实、认可借贷利息,那就不存在借贷为名强抢财物的情况,控方对此也简单进行了反驳,借贷真实,不属于强迫借贷。


我的老师曾经告诫我们,运用刑法理论进行辩护是个很好的思路,会起到不错的效果,但是解释者一定要首先搞明白理论适用的逻辑,不然不仅起不到效果,还会让圈内人看到你的欠缺。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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