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进阶技能(一)——合同审核篇
金帅言 金帅言   2018-12-19

 

文/常亮 乔娇娇

本文为编者转载自公众号:北京嘉善

 

摘要:法务人员,指的是在企业当中负责对公司营运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专业人员,按照公司规模大小及组织架构设置,从下到上可分为: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经理,法务总监,法务部长乃至核心领导层,法务人员的作用可见一斑。笔者曾在大型国企、私企担任过法务工作,后离开公司平台进入到律师队伍当中。

笔者在与法律顾问单位和事务相关公司的接触过程当中,发现法务人员的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法务处在风控岗的一线,应当对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近乎严格的控制和预判,法务人员亦应当是公司办公室人员中对合同、谈判、协商、执行等过程有高度要求的职能人员。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自身法务经验,希望能够通过对法务工作的总结和整理,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为能够更好的服务企业、降低法律风险共同努力,不足之处望各位多多指正。

正文:一个正常经营、发展的企业,就像是一辆高速运行的动车,领导班子是动力系统,职能部门是传动系统,法务人员则是刹车系统。有的人会说,遇到法律问题委托个律师就行了,反正律师会处理的,其实此言差矣。当法律问题已经发展到需要律师出面的时候,说明案件的态势已经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而一名好的法务人员往往能将产生该法律问题的风险尽可能的降低,及时止损。回到前面的动车比喻,律师就像是应急系统,法务就像是刹车系统,能使用刹车系统处理的情况,就要尽可能的避免使用应急系统。一个企业的法务是否优秀,也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风控水平是否得当。

诚然,相对于法务而言,专业的执业律师可能在诉讼策略的制定、庭审现场的表现、公检法系统的沟通上存在一定优势,但对案件细节情况的把握、对公司内部运转流程的熟悉存在先天不足,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务能主动、积极的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来,那对于企业和律师来说都是有利无害的。

其次,因执业律师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针对性,企业不可能要求其顾问律师向公司雇员那样长时间在企业坐班,若法务人员能够在前期合同审核及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挥能量,做好风控第一关,对于企业的良性运转是十分有益的。

法务人员会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大量的合同审核,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合同版本,若格式合同、格式文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借款欠款等等,对合同的审核也是法务一项基本功,需要法务人员的不断钻研和修炼。笔者结合自身的法务经验,在此文中对合同审核进行初步的梳理,希望和大家共同学习。

一份结构完整的合同,往往会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模块:(一)、合同抬头;(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等;(四)、违约条款;(五)管辖条款。

 

一、合同抬头

合同抬头的书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有很多人觉得合同抬头不重要,其实恰恰是犯了经验主体的错误。合同的抬头是一份合同的主旨总领,对合同内容的展开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份合格的合同,首先就要抬头清晰,主题明确。笔者不仅一次的看到,有些企业套用合同模板混乱,本质是投资的合同使用了买卖合同的模板,或一个抬头里面包含多个合同主题,甚至是将应当是借款的“借条”写成“欠条”,导致文不达意,让人摸不着头脑。

虽然结合合同的主要内容,仍可以判断出该份合同想要表达的真正主旨,但如果到了谈判桌前,到了法庭之上,拿出一份抬头混乱的合同,只怕是会被对方暗暗耻笑,体现出己方的不专业和不认真,在双方接下来的较量之中先落下风。

因此,当法务人员拿到一份合同之时,首先就要阅读合同抬头,检查合同抬头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没有错误或遗漏。

 

二、合同主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个领域的不断交融,各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流越发频繁,参与到一份合同当中来的相对方数量也有多有少。

当法务人员拿到一份需要审核的合同之时,首先要审核合同的相对方数量是否与实际参与到合同磋商中的相对方数量相一致,不要错漏任何一方;

其次,要根据对方提供的主体信息,在各大企业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查询(如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主体名称是否适格,公司成立时间及注册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构成,公司诉讼及被执行情况,工商局年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再者,要注意合同相对方是否有签约资格。比如,分公司不能签订担保合同,政府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签订合同,诸如此类是需要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主体资格时予以注意的。

 

三、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在形式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权利,一方面是义务。合同协商的过程本质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是协商各方通过对自己权益的不断让步和反复斟酌所得出的能够使得各方均能接受的最终结果。

作为合同的相对一方,依照的角度不同,则其关注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在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审核之时,法务人员要牢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之间的衡平。要知道,公司老总聘请法务人员,要求的是对其企业运营和业务管理进行合同风控,而不是死板教条的拒绝一切风险。

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业务风险,而从业务风险的缝隙中流淌而出的就是利润,因此,法务人员在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审核时,一定要与业务的经办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密切联系,对前期合同谈判、中期合同签订、后期合同履行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预估,哪些风险是在掌握范围之中的,哪些风险是有较大隐患的,哪些风险是不能承受的,通过对业务活动及合同条款中风险内容的提示,形成口头或书面材料交由公司领导进行决策,公司领导结合法务人员的风险提示,自然会对合同风险作出自己的判断。

无论到最后,是合同的风险盖过了业务本身的潜在价值,还是业务本身的价值替代了合同风险,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核过程之中已经实现了其自身价值。

 

四、违约条款

合同的违约条款设计和合同的权利、义务设计具有相同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待审合同。

笔者曾经看到过一名法务是这样设计违约条款的。在一份买卖合同中,我方是购买者,对方是出售者,因当一年度公司的资金回笼状况较差,公司领导在之前的公司会议中曾经提到公司的流动资金比较少,我方的法务人员将这一点记在心中,恰逢有一批国际货料运到码头,该批货料最近在市场上十分紧俏,但是公司也确实面临着流动资金的压力,法务人员从我方的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将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降到了一个相对于合同总额比较低的标准,相应的,对方也要求降低了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责任。

结果,因为该批货料在市场上实在太过火爆,加之交货方的违约责任又比较低,对方毅然决然的违约,爽快的支付了小额的违约金,我方公司最终失去了一个重大商机。在这个例子中,法务人员控制风险的做法固然没错,但是在风控过程中,机敏的结合市场行情和经济效益,从而做出一定程度的衡量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名聪慧的法务不会囿于该种情况的束缚,他可以以报告书的形式上交审核意见,并请求领导对审核意见进行评判,最终由公司领导对该类市场动向的把握进行确认即可。

 

五、管辖条款

一份合同在出现纠纷时应当由何种途径、何地机构、何种形式进行管辖,是对一个纠纷定纷止争的重要节点。笔者把管辖条款叫做“君子协定”,指的就是大家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先作约定,先君子后小人,先礼后兵,如若合同履行真的出现问题,则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问题解决的指引。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过经历短短几十载,人口和政策的红利加之企业家的个人智慧和努力,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但中国以往而来的人情世故,也往往导致老派企业家之间不愿意或不主动提起解决纠纷的内容,待到合同履行出了问题,又会相互拉扯,即使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也会产生既消耗时间又消耗精力的后果,得不偿失,因此,如果法务人员能够在前期合同审核之时,就能明确的就管辖问题进行磋商,并且尽可能的提出有利于己方的方案与要求,将会对合同的敲定大有裨益。

其实,合同管辖不一定非要十分强势的落在己方的管辖区域,也可以选择双方便利或有共同意向的解决方式即可。同时,法务人员还可以就仲裁或诉讼方式与对方进行协商,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特点确定最适合裁判的方式。

其他的内容,像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讯地址、落款签章扥等,笔者就不再一一赘述。

笔者认为,法务人员本质上与其他办公室职员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因其特殊的专业背景和专门的风险理念,将法务人员与其他办公室人员区分开来。法务人员深扎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之中,相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对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业务管理有着更深的认识和接触,但是法务人员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作用,要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中灵动的掌握好平衡,发挥出法务岗位最大的效能。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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