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电子数据必将是也必然会是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甚至是最为主要的证据形式。我甚至敢断言,谁不了解电子数据,谁就无法把握诉讼,更别说是掌握主动了。——法徒
四、电子数据质证的要求与注意要点
(一)质证前准备活动
1.需确定该电子数据系应当进入质证阶段的证据
在确定质证之前,法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询问提供者的证据来源、取证手段等。如果该电子数据系通过非法途径,如通过非法放置间谍设施等手段形成,或通过黑客破解、入侵他人电脑、数据库等手段获取,或通过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形成或获取,则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不得获准进入质证程序。
2.需确定质证的具体方式
很多电子数据如涉及到音频视频资料的电子数据往往涉及到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乃至国家秘密,因此,在决定质证前法官应当确定是否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如确定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质证的,应当作出说明。
3.需确定诉讼相对方已经提前获取
提供方提供的与原始载体记录的电子数据一致的拷贝件及其书面表述材料应当在质证之前及时进行证据交换,以给当事人较为充分合理的时间进行查验并准备反驳。
4.需提供或者通知法庭准备呈现电子数据内容的相应软件和硬件设备
电子数据的真实形态是以0、1代码按照一定的编码程序排列组合而成,储存在特定的电子媒介之中,本身所代表的证据意义上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无法直接为当事人、法官所感知,并需要通过特定的解码程序及相应的多媒体设备对电子数据的特定信息进行解码并具体呈现。因此,在质证之前提供方有义务请求法院准备合适的解码软件及播放硬件,以便于该电子数据的内容得以当庭呈现。法官助理对此节亦负有单独的注意之责。
如:一段录制了当事人之间重要通话的zip压缩MP3电子文档,如果要获悉具体内容,首先需要解压缩,然后需要通过MP3音频解码软件对该解压缩后的电子文档进行解码,并通过放大器及喇叭等设备将该段音频以原音重现的方式播放出来。
(二)质证要求的具化——电子数据的技术评估
该项工作不仅法官要进行提前准备,作为诉讼利益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然也是责无旁贷。
1.法官的任务
(1)评估该电子数据所指向的待证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关联性,一般而言,电子数据由于记载手段的隐蔽性,其信息量一般都会超过普通的书证,一旦被认定,证明效果往往是惊人的;
(2)预先获悉该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并与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整理材料进行比对;
(3)通过询问相关技术专家或者阅读相关文献资料,促进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基本类型及形成、储存、复制、运行及向外界展示的基本原理与特点,从而便于法官可以多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影响该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具体问题;
(4)涉及真实性、完整性的专门性问题,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从哪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国内有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专门研究或者可以接受司法鉴定的委托;等。
2.举证方的任务
(1)法官所需准备的任务的全部;
(2)准备有专门高级职称或者资质的计算机相应软硬件工程师,随时准备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作专业背书,为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答疑解惑;等。
3.质证方的任务
(1)法官所需准备的任务的全部;
(2)准备有专门高级职称或者资质的计算机相应软硬件工程师人员,随时准备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提出专业质疑,为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答疑解惑;
(3)回忆电子数据形成时段的具体场景、语境,并排查相关线索,重点着手电子数据录制不全面,无法反映相关信息全貌的证据准备。
五、电子数据的认证方法
(一)从电子数据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殊性角度为视角
因为电子数据本身在形成、储存、提取、复制、解码、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性,所以我们需要通过该证据自身的物质特征来确定判断其真实性的基本方式: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如果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的,该状态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该影响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评估;
4.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5.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相关方法是否可靠或者可供验证;
6.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是否具备专业的能力;
7.电子数据是否系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8.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二)从电子数据相似于其他证据的普遍性角度为视角
在国外很多国家,电子数据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证据形式,其质证认证规则往往同书证规则。因此,一些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普遍性因素也可以用来具体判断涉案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问题:
1.当事人自己保管或自己提交的,内容于己不利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可以推定为真实;
2.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掌握的一些大数据储存和管理运行当中的数据;
3.当事人在正常民事活动中形成的一些有连贯性的电子数据,如在历史往来中不间断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
4.相关职能部门以档案方式保管的一些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如道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有交巡警部门通过抓拍系统、治安录像系统等录制到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或照片并予以存档;
5.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的进行保存传输或者提取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三)辅助判断真实性的方法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过程中,我们通过对该两类证据的特殊形成机理、对应的数据大小、形成的时间戳、记载修改的难度、记载的设备的所有人等一系列关联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对这两种证据形式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判断。由于专业鸿沟的客观存在,一般还会大量应用到司法鉴定这种辅助认证的方式,或者要求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展开质证活动。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