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例谈股东代表诉讼问题
徐林兵 徐林兵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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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管理层(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利益侵害的情形下发生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没有合法基础主体占有公司证照且拒不返还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尝试以证照返还诉讼角度分析股东代表诉讼,以期更好地理解有条件下证照返还纠纷适用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的持有及返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关于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规范指引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没有作为该纠纷请求权规范,而是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

 

实践中也有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不适用于证照返还之诉。该类诉讼的提起以公司利益受损害为前提,且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且侵权人承担的是返还责任或非赔偿责任。事实上,证照是公司的一种财产,侵占证照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表现。在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下,是可以适用该制度的。

 

鉴于实践中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解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特意明确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都可以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股东代表诉讼条件,与具体案由是什么没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767号裁定书中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就认为证照返还纠纷可以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只是需要满足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另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常常发生公司权力新旧交替时候,对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谁真正代表公司有时候很难分辨,允许股东代表诉讼有利于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二是公司本身怠于行使诉权。股东代表之诉存在前置程序的原因,主要是担心代表诉讼可能被少数股东所滥用,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提起诉讼,就很容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葫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裁定中认为陈某直接以股东身份诉讼请证照返还属于主体不适格,以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般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当中,在资本多数决下,大股东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罢免现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决议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工商登记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主张返还证照。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公司名义起诉被告,返还证照。如果相应的公司机构(人员)已不在其位或不司其职,公司无从提起请求的,方能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健康解决方案(国际)有限公司与程胜求、上海华源健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认为公司未设监事机构,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离职,且表示不愿意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已分别被破产清算及自动清盘,且公司本身也处于吊销未注销、停止营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再次指定授权机关主张权利客观上存在障碍,健康方案公司作为公司持股25%且唯一现存的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下:1、针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经过前置的内部救济程序将产生对公司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2、等待答复将使公司的权利期间届满;3、侵害人正在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公司财产可能发生灭失;4、其他等待答复可能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或无法挽回的情形。

 

原告股东对上述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应当负举证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鲁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在青岛化学公司为瀛海公司的股东,瀛海公司新老印鉴等都在于长春单方控制的情况下,瀛海公司数千万银行存款脱离了共同监管,随时有被其单方非法支配、转移的巨大风险。本案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青岛化学公司有权就于长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照返还纠纷中有条件下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是没有问题的,本类案件另一难点在于证明被告持有证照。一般被告为原法定代表人采用推定主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3民终1969号民事判决中认为除非公司内部有特别约定,否则,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角度而论,理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持有或安排相关人员持有。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有能力返还原告公司的印章和证照。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铜中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也认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至于公章是否由其持有,不影响其应履行的移交义务。提出其没有保管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因而没有移交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果被告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要求返还证照,或者是法定代表人除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外的其他证件,这个时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义务,一般可以结合被告有接触,有使用的情况来考察。例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被告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对于公章,被告在公司将相关公章声明作废后仍在使用公司的原公章,应认定公司的原公章由被告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用四个条文进一步细化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作为民事判决的原告,股东应当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公司经民事判决确认的利益得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执复28号裁定中认为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

 

股东代表诉讼是有益的补充了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可以使法院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同样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中获得赔偿可以提高偿还公司债务能力。当然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可能造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商业决策中趋于保守,出于自保心理怠于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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