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协议常见注意事项
李祎 李祎   2018-05-3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这样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优质内容的获取及使用尤为重要,一部好的电影、一款现象级游戏,都可以将一个公司甚至一群人送上神坛。优质的内容,除了自己去创作,还可以通过授权等途径取得进行并进行再次掘金。那么,常见的内容如小说、音乐、影视等本身及授权都涉及到著作权,著作权授权协议签署时,应审查和注意些什么呢?


一、授权人及客体情况排查


1、授权人权利取得情况


授权人作为授予权利的一方,应该对授予的权利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者该等权利限制不影响本次授权内容的履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作者可以因创作行为而取得著作权;法人通过组织、主持雇员(包含正式员工、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按照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提供物质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法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或者,通过委托开发等形式,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未约定的情况下法定归属于受托人。授权人权利取得形式的不同,涉及到需要提供的权利凭证会稍有差别。因为我国著作权登记适用"自愿登记"原则,因此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足以确认真正的著作权人。为起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以及尽可能降低权属瑕疵的风险,应细致分析著作权人权利的取得方式并视情况在协议中予以约定。



 

如:授权人A与被授权人B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授权人A授权内容为音乐作品,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凭证。此时需要注意,授权人是否为授权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还是仅为词或曲的著作权人;进一步确认权利的取得方式,是因为创作而获得著作权,还是法人作品等。


授权人也是通过授权取得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则需要查看授权人与上游著作权权利人签订的授权协议,明确授权人有权利与被授权人签订协议,且授权协议中的授权期限、授权内容、授权区域等并未超出上游权利的约定。随着全球化进程推进和重量级IP的吸金能力凸显以及IP挖掘的深入化、细化等,有大量的上游权利是从国外如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引进,此类权利授权细分且权利使用要求严格,大多情况下会禁止转授权,因为该类授权协议的签订也包含着对被授权人资质、能力的认可。且海外IP的取得成本一般较高,该等IP被授权人出于成本分摊或者情势变更等会再进行分授权、转授权。因此一定要审慎的查阅上游授权协议,并据此细化调整本轮授权协议。同时,要确认上游著作权人的权属,如日本会存在制作委员会,著作权人往往并非某一个主体,排查起来比较困难,更应该注意并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或分摊。


2、授权客体情况排查


授权客体的类型以及授权客体的使用计划,决定了授权内容、范围以及相关约定。如授权客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视听作品"),授权用于改编动画或者游戏等其他视听作品。游戏电影作品较为复杂,其往往是由小说、剧本等改编的,电影作品中的音乐等著作权由其作者享有,而电影作品的权利人即一般情况下的制片人,只对电影作品本身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可以独立安排电影作品的放映、制作DVD、院线分发、信息网络传播等。在授权他人使用电影作品改编时,则需要双重许可,即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外还应征得上游作品如小说、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电影作品仅是将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授权,协议明确约定不得使用电影作品改编的原作,是否需要经过双重授权呢?笔者认为不需要。因为改编作品必然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创作,那么改编作品中包含了原作独创性内容和新的独创性内容,新的独创性内容之完整著作权归属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与原作无关。如电影作品中一个宠物形象,属于制片人根据剧情需要委托第三人设计且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内容,则该部分授权与原作权利人无关。仅授权电影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此种情况下的授权建议要求授权人对授权内容进行列举式明确,以免因为授权不明而导致被授权人侵害原作作者著作权,且构成授权协议的违约。笔者近期接触到一份授权协议,作为D公司方的审核人,从一份授权出版协议,最终引出一系列上游协议,且发现存在授权链条瑕疵,授权链条如下:


根据授权链条可见,D公司如果出版改编后的小说,很有可能会侵害S公司的著作权。且,根据A与B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该等授权不得转让,即小说的改编以及出版均应由B公司进行,D公司也可极有可能因为B公司违约行为而无法正常的出版小说。综合前述风险,需要B公司确认两个问题:1、与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改编及出版的权利可以转让;2、对小说内容进行严格的监制,确保小说内容是依据动画独创内容展开,不包含漫画独创内容。此外,还应在违约金、版税结算等层面作出约定,以免给D公司造成损失。


二、授权内容注意


1、明确授予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及财产权明确列举的有十六项,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那么,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具体授予的权利是什么呢?很多常见的情形即笼统的说明授权人将其对作品享有的包含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在内的全部权利授予被授权人。此种授权,一般当前阶段作品的商业价值较低,授权人对于自身权利处分较为轻率性,一般存在着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且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分歧。对于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著作权,一般的授权均是较为细分的,如常见的金庸先生对于其文字作品的授权。对于授权内容以及被授权的使用方式,都有细分。如金庸先生授权畅游公司的协议中表述到"将授权内容(具体的作品)用于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以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软件的开发、制作、发行、宣传、运营、信息网络传播等,以及基于游戏软件的衍生产品的开发、制作、销售等)"。同时,授权内容与被授权人权利行使也密切相关,比如笼统的说明将文字作品授权进行游戏开发,此时如果存在对改编后游戏内容中人物名称的侵权,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或者诉请不被支持。再比如,授予的权利明确为改编权,并未提及改编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发行等权利,可能因此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2、明确授权周期及后续处理


一般的授权协议,都会明确约定授权周期,比如三年、五年。对于部分作品的部分权利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授予他人展览权、授权周期较为好确定且期满处理简单。但部分授权如改编权,授权期满后,依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否需要明确呢?笔者建议明确约定,如授权将小说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授权期限为两年。则被授权人应在两年内进行改编,授权期满未改编或者未完成改编的,笔者认为被授权人不再有权继续对授权人作品进行改编。如果改编完成的,期满后被授权人有权继续使用改编作品。因为改编作品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除了"再使用"的双重授权外,改编作品本身是相对独立的作品,且授权人在签署授权时理应有相应的心理预期。但是,法理归法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有增加了发生纠纷的风险。如前几天一个案例报道,授权改编电影作品,最终完成的改编作品是网络电影,授权人起诉被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尽管最终法院认定网络电影也属于电影,但却未能避免诉累。

 

编辑/杜倩如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