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利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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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
前夫:张某
前妻:李某
婚生子:张三
1996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15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内财产即房产A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张三。房产A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由于张三不具有深圳户籍,因此张某未实际将房产A的一半过户给张三。
2017年,张某与张三约定,将张三对房产A享有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张某。
2018年,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A一半产权过户到张三名下。此时,张三已拥有深圳户籍。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未经过户登记,张三未取得房产A的一半产权。
那么,张三是否有权就该房产A一半的产权进行赠与呢?
二、法律理论
狭义赠与标的说:
赠与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故赠与的标的物仅限于实体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广义赠与标的说:
只要一方财产减少而另一方财产增加的即构成赠与。因此,以无偿方式让与的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免除或承担的债务等均是赠与标的物。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规定将赠与的标的物定义为财产。众所周知,财产最典型的三种形态是金钱、动产和不动产。它们作为赠与的标的物,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持肯定态度。在此,笔者将不再赘述。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权利有时也作为财产的一种。但是,并不是每一种权利都属于财产。例如选举权、受教育权、姓名权等,由于它们并不具有财产性质,故不属于财产的范畴。
那么,什么样的权利属于财产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界定,但有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仓单、提单;
(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 应收账款;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前述第(七)项提及的“其他财产权利”,指第(七)项前的六项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由此可见,法律认为前六项权利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应收账款等属于财产权利。
除此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契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呢?
金钱、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权利,追根溯源它们具有相同的财产性质,即具有金钱属性或金钱价值。一般认为,金钱属性,是指金钱本身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视为金钱;金钱价值,即以金钱表示物或权利的价值,多指金钱交换价值。
从这个角度讲,具有金钱属性或金钱价值的权利都属于财产权利。
那么,是否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物呢?
笔者认为,多数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赠与标的物,但也有例外,比如继承权。继承权无疑是财产权利的一种,但是继承权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无法转让和赠与。(文后补充:夫妻财产分割份额期待权也不行)
以上是关于赠与标的物范畴的法理论述,那么司法实践中又如何呢?除了金钱、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财产权利是否可以作为赠与标的物又有何种评价呢?
四、司法实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琼民申880号案件中认为,“双方的《赠与协议》虽然是2014年10月10日才签订的,但该协议中约定“赠与物为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工集资所建房屋,从分配指标开始,赠与人就决定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承担和完成赠与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该约定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均能与林鸿仿的主张相互印证,故原判认定双方赠与的是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而并非房屋实物,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津民申608号案件中认为,“房屋承租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可以成为赠与的标的,胡浩主张涉案房屋不能构成赠与标的,不能成立。”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晋01民终2756号案件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米贵禄可否撤销与被上诉人米卫国的赠与协议。上诉人米贵禄与被上诉人米卫国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将其所取得的拆迁利益中的现金5万元以及住宅面积141平方米、商业产权面积15平方米、商业股权面积10平方米赠与被上诉人米卫国。上诉人米贵禄以赠与的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为由主张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赠与的标的物系拆迁产生的财产权益,而并非既得的不动产物权,故不应以是否登记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判断标准。且被上诉人米卫国已将其受赠财产权益划拨于其父亲米贵福名下,现米贵福也已就该部分权益与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棘针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因此,上诉人米贵禄的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其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津01民终5770号案件中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为刘洪发是否有权撤销其对刘金成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刘洪发在两审审理期间均明确表示其赠与其子刘金成的财产为刘洪发名下两套平房拆迁置换的财产权益。从两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刘洪发自认涉诉两套平房系其与案外人吴玉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原均登记在刘洪发名下,因房屋拆迁故以刘金成作为被置换人与案外人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置换协议书。依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刘洪发房屋拆迁置换安置的权益赠与给刘金成,且刘金成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置换协议书,刘金成已经受领了该财产权益,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刘洪发以财产权利尚未转让为由要求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本院无法支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湘01民终13510号案件中认为,“本院认为,唐嘉明出具赠与书的背景是因为其承租的公租房面临征收,其目的在于处置房屋被征收后所得财产利益。房屋征收后,唐嘉明获得的并非安置房,而是房屋拆迁费、过渡费等及购房资格。因此,本案赠与的标的物系房屋征收所得财产权益,而非住房本身。因此,本案赠与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不应以涉案房屋是否过户登记为依据。本案中,唐嘉明出具赠与书后,唐嘉茵以唐嘉明的名义补交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差价、房屋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加之,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丰盛大厦拆迁安置房(住宅部分)交房协议》、《丰盛大厦安置住宅交房结算单》原件、房屋钥匙、门禁卡均由唐嘉茵持有。因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征收所得财产利益已完成交付,赠与已实际履行。”
从以上案件的司法评价来看,集资房指标、房屋承租权、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那么,案情简要中的张三,是否有权基于其对房产A一半产权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赠与呢?如果有权进行赠与,那么赠与的标的物是物权所有权呢?还是其他的呢?
五、案情分析
为了便于探寻答案,笔者将就前述问题进行细分。
1.张三对于房产A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首先,张三对于房产A不享有物权所有权。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未经过户登记,张三未取得房产A一半的产权。
其次,张三对于房产A享有权利,其依据是张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内房产A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张三。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下的赠与,一般情况下无法撤销。
最后,基于张某和李某的赠与行为,张三对房产A50%的所有权享有受赠权,受赠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张某将房产A50%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的请求权(以下简称为“过户请求权”),并最终获得房产A50%所有权的权利(以下简称为“所有权获得权”)。
2.张三享有的受赠权属于财产权利吗?
张三享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受赠权,与财产权利应收账款类似,它们都属于合同债权。同时,受赠权同样也具有金钱价值。从理论上来讲,通过转让协议,受赠权可以转让,转让使之具有金钱交换价值。实践中,由于赠与具有任意撤销的特性,受赠权转让的操作性不高。但是,在本案赠与基于离婚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因此张三的受赠权具有稳定性,这使得其交易(转让)的价值和可操作性都有所提高。故,笔者认为受赠权属于财产权利。
3.张三享有的受赠权可以作为赠与标的物吗?
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就赠与标的物的范畴进行了讨论并得出结论。根据结论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受赠权可以作为赠与标的物,张三有权对房产A50%的所有权所享有的受赠权进行赠与。
本案案情中赠与标的物写的是房产A一半的产权,但是这是一种生活化的表达。生活化的表达与严谨的法律表述,它们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将完全不同。
张三与张某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消灭张三对于房产A享有的受赠权,并使得张某能够对房产A享有100%的所有权权利。
赠与合同使用一般的生活化表达,即约定将房产A一半产权赠与给张某。在此情形下,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A50%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赠与行为应当进行过户登记,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张三进行赠与后并未进行过户登记,张三未取得房产A50%的所有权。此时,张三将房产A50%的所有权赠与张某,理所当然地张三无法将该所有权过户给张某,换言之赠与财产的权利无法转移给张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张三有权撤销赠与。在张三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目的自然无法实现。
赠与合同使用严谨的法律表述,即约定将张三享有的受赠权赠与给张某,或使用类似语意的表述。在此情形下,赠与合同的目的是能够达成的。由于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A50%所有权的受赠权,且此种权利的转移无须进行登记,一般而言赠与合同生效时,赠与的权利就已经发生转移。赠与标的物权利的转移代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张三无权撤销赠与。此时,张三享有的房产A50%所有权的受赠权归张某享有,其过户请求权和所有权获得权消灭,张某获得房产A100%的所有权权利,赠与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