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七)
陈康夫   2017-08-30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前面分享过的《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第一到四部分,可点击文末相关阅读查看。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微信号:wusongyueduxms)


第801号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摘要:


1、对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对于供述他人罪行的是否构成立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审查被告人自身是否参与所供述的罪行,甄别其供述的是共同犯罪的事实还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同案犯共同犯罪或者是关联犯罪意外的其他犯罪②审查检举的罪行是否查证属实③供述来源是否合法;


2、对于毒品犯罪被告人供述上下家的罪行①如上、下家罪行与被告人罪行并无关联,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②仅如实供述上下家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3、对于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足以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具体可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而定。


第802号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


摘要:


1、以非法贩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成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明确知道相对确定的某人的犯罪故意),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803号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不能直接将其作为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处理,而对于通过物理提炼甚至手工分离的而方法,改变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属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2、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制毒物品数量应以实际含量确定(不同于毒品犯罪中的不以纯度折算)。


第804号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认定


摘要:


1、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在网络开设赌场具有两个环节,一事信息流环节,即赌博网站网址、赔率等招赌信息的发布、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银行账户等支付手段信息的确认,二是资金流通环节,即利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进行赌资的收支结算活动;


3、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中主、从犯应如何认定。


第805号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挪用公款立法解释》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前两种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归他人使用”,无需以“收受他人财物”为条件;而第三种情况,即“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必须以“谋取个人利益”为条件,此时如果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与受贿罪的想像竞合,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否则属于重复评价。


第806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国家工作人员”应如何认定,如何区分是否从事公务。


第807号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骗、偷兼有的行为的定性,关键要看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偷还是通过骗,则分别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2、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告害人对财物是否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并以此进行了财产处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掉包行为,是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将财物交付对方占有或保管时,必须主观上同时认识到自己将丧失占有)和行为(被害人有主动交付财产的行为),如有即成立诈骗罪,如无则成立盗窃罪;


3、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且属于合同诈骗罪;


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第808号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如何认定运输过程中的承运人对承运货物进行非法占有犯罪的定性。


第809号如何把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


第810号对直系亲属间帮助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摘要:


1、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予以精神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提供物质、条件上的帮助使其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对于直接动手杀人,即便应他人请求为之,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仅提供帮助,未直接动手杀人的行为,亦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具体可以从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予以认定,一般讲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生母因无力抚养婴儿而溺婴等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第811号如何认定“已准备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


摘要:


1、“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行为予以体现,即必须为投案进行了“安排或筹划”,同时还需对“确已准备”和“确曾准备”进行区分,对于后者不能认定为是自动投案;


2、“正在投案途中”表明投案的行为已经开始,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


第812号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致人死亡,如何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


摘要:


1、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


2、行为人需要对行为的危害结果存在明知程度的认知,且危害结果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否则无法构成故意犯罪;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也要考虑被告人的个体因素。


第813号仅有被害人家属证言证实被害人死亡的,能否认定被害人死亡?如何认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814号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较民事领域的因果关系更窄,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可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在具体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一般将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依照紧密联系程度的大小依次排序为必然、经常、偶然、无关等情形,行为与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次递减;


3、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如果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可将该伤害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第815号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摘要:


1、入户抢劫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①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②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因此,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均构成入户抢劫;


2、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3、在空间内其他共同居住人为多人的情况下,相互之间为共同看管关系而非排斥性的独占,在共同居住人外出的情况下,实际上财物处于双重的占有、控制下,即本人基于财物所有权的控制、占有及其他共同居住人依据一般的空间安全观念而产生的占有、控制。如果行为人(包括共同居住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其他共同居住人的财物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不论财物所有人是否在场。


第816号庭审后或者复核审阶段发现庭审质证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第817号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的,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犯罪动机


第818号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摘要: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因果关系的中断。


第819号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对于使用欺诈手段的诈骗罪与盗窃罪


1、其区分主要在于①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在盗窃案件中,行为人主要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主要集中于物理层面的监管措施),在诈骗案件中,为人主要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主要集中于精神层面)②受骗人错误认识的内容:在诈骗案件中,一般是受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而非交付财物财物本身)产生错误认识,而在盗窃案件中,行为人并不产生处分财物的意思,不产生刑法上占有关系的转移③受骗人的财物处分意思:诈骗类案件中,受骗人必须有实质上的处分行为,必须以转移占有的意思为必要,例如婴儿由于不具有处分意思,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


2、要构成诈骗罪,还需被害人最终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主要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不得介入其他因素,即行为人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820号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未联网(包括互联网和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不能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实质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公司财务人员误认为账号为员工真实账号而自愿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821号对被告人辩称受人雇用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摘要:


1、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如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2、如何把握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822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加重情节之一,不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处罚情节中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中的“情节”,是包括了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和狭义的犯罪情节在内的全部全部影响量刑的因素,为广义上的情节。


第823号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摘要: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非法证据的调查不限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必须立即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亦可,对于该程序①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申请的,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且需要达到对取证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检察院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③法庭决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一并调查的,在法庭调查期间,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暂停质证,如法庭最终决定排除的,可不再质证④对于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证据,法庭仍应当继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3、如何具体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核实;


4、对于纪委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刑事活动,纪委调查取得的证据不作为证据适用,纪委调查的情况也不属于刑事审判的内容,除非有证据证明检察院人员参与到纪委调查之中,否则一般不对其合法性在刑事诉讼中予以处理。


第824号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依法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处理以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规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规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第825号在发放贷款案件中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第826号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


1、对于目前尚无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形式上可能符合加重情节的构成特征,但实质社会危害性上又与加重情节相差悬殊的案件,在按照加重情节处理时要特别慎重;


2、一般情况下,法定刑每上升一个档次,与之相对应的涉案数额一般会上升3倍至5倍;


3、对于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这种既有金额又有份数进行定罪量刑的犯罪中①出售非法制造的无数额记载的空白发票,基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小在客观上难以估量,对这种类型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一般应以出售份数为标准较为客观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既有票面金额又有份数,应当结合所开发票的份数与票面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明确规定的,以发票份数或者累计金额为标准认定“情节严重”要特别慎重,需要始终围绕行为是否与其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内核确定。


第827号“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摘要:


1、刑事涉案财物,包括①刑事违法所得,包括财物及孳息②供犯罪所用之物③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违禁物品;


2、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应由公检法司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合作进行追缴。


第828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摘要: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该罪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于已经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或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如何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的“金融机构”,该认定必须结合本罪的本质,如果行为不可能对金融产生严重危险,则无法构成本罪;


3、对于涉及金融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如何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


第829号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第830号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摘要:对于“不得适用死刑”的排除条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与“情节特别恶劣”相区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只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


第831号杀人后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实施犯罪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摘要:


1、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实施犯罪的①后罪与前罪属于同一罪行的不同阶段的,不能认定为自首②后罪与前罪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③后罪与前自首之罪虽然属于不同罪名,但两罪存在密切关联的,不能认定为自首④后罪与所自首之罪不属于同种罪行,且两罪在事实上、法律上无密切关联,表明行为人在表示投案后仍没有彻底放弃和终止继续犯罪的意图,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


2、犯罪嫌疑人报警后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主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当然构成自动投案,但其在等待抓捕期间又实施阻断或者影响其投案主动性、自愿性的行为(如分尸抛尸、变卖赃物),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832号如何通过主观认识要素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摘要:


1、如何通过对意志因素和认识要素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2、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存在程度、范围方面的不同时,如所认识的基本事实为同质并且重合的,在重合范围内各共同犯罪人仍可成立共同犯罪。


第833号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不得直接改判有罪


摘要:二审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834号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是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摘要:


1、我国一般是从犯罪构成的标准来认定罪数形态,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


2、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罪过;


3、在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区分直接和间接,都应当纳入该罪评价,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有其他行为介入,则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导致其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第835号出卖亲身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在被拐卖儿童是由拐卖者生养的前提下,认定拐卖儿童罪既遂的关键在于儿童是否被卖出。


第836号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关键在于赌博圈套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仅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且这一欺骗活动主要是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赌博输赢主要靠运气、技术,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的输赢结果,仍属于赌博行为,否则则为诈骗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获取钱财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仅针对发生在公共场所、被害对象是不特定的赌博情形,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3、如何处理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的“赃款”。


第837号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摘要:利用赌博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圈套型赌博犯罪和赌博型诈骗犯罪,二者虽然都利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本质上,圈套型赌博犯罪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吸引他人参赌,赌博的输赢还是靠行为人的一定的技术及偶然因素完成的;赌博型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进行弄虚作假,单方面确定赌博的胜败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是属于诈骗而非赌博。


第838号诉讼双方当事人串通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第839号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摘要: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修改,因此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可构成毒品再犯。


第840号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摘要:


1、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简单以走私过程中查获的物品种类进行认定,而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的归属主体既所占提及、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于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2、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应当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因为该规范性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的情形,即意识上,行为人没有走私具体对象的意思,意志上,行为人对于实际走私的对象不反对的情形),对于夹藏的物品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841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数额犯,行为人犯罪时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对于后来因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并不是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因此该罪的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且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也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因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去解决。


第842号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摘要:


1、如何具体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领导行为;


2、如何区分传销行为与单层次的直销活动;


3、如何区分传销行为与多层次的直销活动(团体计酬)。


第843号轮奸幼女的,是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规范量刑;若无抗诉,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的,能否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摘要:


1、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2、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刑期相加的规则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对犯数罪被告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对其中一罪量刑时不再考虑将犯数罪这一情节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844号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摘要:


1、“入户抢劫”必须满足①符合“户”的范围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③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2、“户”既要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场所特征,也要具备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而对卖淫女来说,在其非从事卖淫活动时,该出租房属于“户”,但在其从事卖淫活动时,虽然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缺乏功能特征,不构成户;


3、“入户门目的的非法性(主要是侵入的非法性,如果仅仅因为嫖娼等行为进入则不属于此处的入户目的非法)”中,违法入户(无论其入户目的是否为抢劫)抢劫均可以构成入户抢劫,而对于合法入户①入户前或者入户时就有抢劫的犯罪动机的,此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时亦应当认定具有入户的非法性,具体需要根据入户原因、犯罪预备、抢劫手段和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②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的动机,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室抢劫。


第845号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法院是否准许以及如何确定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


第846号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要: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应当机械理解为整个抢劫行为在户内开始实施并在户内结束,而应当理解为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即可,因此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847号在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在“抛物诈骗”类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第848号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第849号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摘要:


1、“自救行为”(自助行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无法或者不能及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获得公力救济时,实施的恢复权利的行为,其得以阻却行为的不法性,但应以恢复权利的急迫性为必要;


2、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虽然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属于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积极实施帮助行为,属于盗窃共同犯罪的帮助犯,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①犯罪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②虽然其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但情理上具有目的的正当性,只是采用方法不当③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等。


第850号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1、作为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委托,且主要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动态经济行为;


2、对于“从事公务”的行为,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而不包括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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