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快速掌握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正确运用“概念”
杨阳 杨阳   2018-07-1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概念(Idea;Notion;Concept)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是自我认知意识的一种表达,形成概念式思维惯性。在人类所认知的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构筑单位。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例如,“合同”这个概念的内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属性的事物或对象。

例如,“合同”这个概念的外延是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一般来说,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这是构成概念的两个彼此牵制、相互依存的要素。当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科学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反映事物的概念也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得到补充和修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变化,例如,“犯罪”这个概念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其内涵和外延随着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而不断产生新的变化。

 

概念必须借助于语词表达出来,但两者关系紧密并不等同。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二者关系密切,相互依存,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语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总体说来,语词中的实词由于具有实在的意义,都是表达概念的。例如,“法院”(名词)、“起诉”(动词)、“狡猾”(形容词)、“别人”(代词)、“一些”(量词)等。而虚词(连词除外)通常没有实在意义,无法作为句子的独立成分,无法表达概念。例如,“呀”(叹词)、“地”(助词)、“很”(副词)等。

 

其次,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一词多义就是这样。例如,“母”即可以表达妈妈的意思,又有本源的意思,爱因斯坦说:“哲学可以被认为是全部科学之母”,这里的“母”,显然是指后一种意思。相传有一回苏东坡去往王安石家中拜访,但由于王安石上朝不在家中,坡公便到书房歇息等待。在书房里,坡公发现案桌上铺笺歇着“明月当空叫,五犬卧花心”这样一句诗,他认为王安石的这句诗不合事理,明月岂能叫,花心又岂能卧犬?遂提起笔将王安石的诗句改成了“明月当空照,五犬卧花阴”,然后返回了自己家中。待到王安石下朝回来发现诗句被改后,便哂笑坡公见闻不广,此话传到了坡公耳朵里,他心中略有不服之气。后来,苏东坡知道当地有一种花蕊似五犬的“狗仔花”、“黄狗花”,才恍然大悟,原来当时王安石所写的“明月”是一种鸟,而“五犬”是狗仔花的花蕊,鸟岂能不叫,花又岂能无蕊?顿时坡公后悔羞愧,原来王安石的诗句是有根据的,由于自己没有调查研究,错改了诗句,惭愧得很。可见多义词表达的概念是不同的。

 

最后,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我们通常所说的同义词,尽管其语词形式不同,但表达的意义却是相同的。例如“打官司”与“诉讼”;“坐牢”与“蹲监狱”,虽然语词不同,但意思是相同的,在口语交流或书面表达时,运用语词与概念的这种关系,有时能够取得出乎意料的修辞效果。

同义反复便是一种修辞手法,指字面不同但语义相同的词语或句子重复使用。 如 “这场官司一定要赢, 非赢不可。”“一定要赢” 和 “非赢不可” 字面虽然不同, 但意思却完全一样, 构成同义反复。

 

熟悉掌握上述关于“概念”的若干基础知识,有助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合理地使用概念,尤其是法律概念。

裁判文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遣词造句要准确,要做到准确就要概念明确,只有这样,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语言才能够把法律精神融于事实与论文之中,使法律,事实,论证浑然一体,体现国家和法律的效力及法律意义,使人感到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慎重、不随便,同时给人一种庄重和凝炼的感觉。

 

​一、注意准确辨别词义

 

要注意语词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对于同义词的使用,博大精深的汉语拥有数量繁多的同义词,一定要注意认真辨析,准确适用。如“抓人”在裁判文书中必须写作“逮捕”和“拘留”。“打官司”必须写作“诉讼”,“做小买买的”必须写作个体工商户。不能用方言或者口语。特别是法律条文有具体规定的一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表述。如有的当事人在填写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时写作“全权代理”,全权代理不是法律术语,这样表述不规范,权限也不具体明确。

因此,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将委托权限表述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又如有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在表述夫妻感情破裂时写到“感情彻底破裂”,这里的“彻底”不是法律术语,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应表述为“感情确已破裂”。

 

二、正确使用语词

 

要做到概念明确就要注意选择适当的语词,通常要使用实词,而不能使用虚词,运用中一定要恰如其分、准确恰当,使用规范的词语,不能张冠李戴、错误使用。例如,“审问”、“询问”、“讯问”、“发问”、都有问的意思,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由于适用的对象不同,必须准确地使用在裁判文书中才能体现法律严肃性和合法性。比如过去在诉讼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审问”被告人,审判人员“讯问”证人,律师“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等乱用现像,很不严肃。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开始审问被告人的问话应用审问。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因此,侦查人员或检查人员在预审和起诉阶段向被告人问话时使用“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第115条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的法律责任。”

可见,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的问话应使用“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可见,“发问”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问话。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将上述几个法律词语用错,不仅是用词不准确、不恰当的问题,因此,应慎而又慎地加以区别和使用,做到用词准确、恰当。

 

三、恰当使用司法解释中的模糊概念

模糊概念是指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的概念,一般情况下,笔者并不主张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模糊概念,因为使用它易让读者产生误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不得以使用一些模糊概念,如适用法律时要面对立法上的模糊概念,《刑法》中多次出现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婚姻法》中的“感情却以破裂”等等。

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些在司法解释中有了相应的界定,但仍然有部分概念含义不够明确,这就需要法官结合案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以解决立法上的模糊概念对于法律适用的困扰。

 

编辑: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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