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最高法判断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确定应付款日及利息起算时点
汪伟韬 汪伟韬   2019-02-17

 

文/汪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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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合同无效乃常见之事,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问题便成为建工法律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亦无问题。

 

但两解释并未说明,“参照合同结算”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法?

 

应付款日及利息起算时点的确定仍是实践中一大难题。虽然《建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但,在双方有约定,但约定事项是否因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若未归于无效,约定事项的适用是否存在困境呢?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检索最高法2014年—2018年间全部案例,以期探索其裁判规则。从检索中发现,最高法的裁判也存在一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但仍然可以给我们较多启发,详细案例及裁判要旨请参阅下文。

 

一、基本结论

 

(一)合同无效后,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此为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不受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一般应予支持。序号8、9、10、12、13),部分案例不支持(序号11)。

 

(三)合同无效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时间支付工程款存在不同观点:有认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时间序号9、10、13、14、15、16、18、19、20、21);有认为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时间序号5、12)。是否参照合同也和合同双方是否如月履行合同相关(序号1)。

 

(四)在约定付款条件(①竣工验收合格;②结算)无法成就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据《建工解释》第十八条认定应付款时间(序号2、3、6、13、18、21)。在约定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时,法院还会评估案涉工程是否结算这一因素,在二者均未达成情况下,方适用《建工解释》第十八条。

 

二、最高法案例及裁判要旨(2014年-2018年)

 

1.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迅通(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判决内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即使合同约定了利息,但因为合同无效,相关约定也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履行,故一审判决认定从2016年3月22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利息约定无约束力。2.本判决强调了双方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进而论述不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2.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

 

判决内容:一审判令世邦公司应向锦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是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一种形式,并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故世邦公司认为尚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工程未交付、亦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故从锦通公司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起算。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不受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与否(工程竣工验收)的约束。2.合同无效,约定付款条件(竣工验收合格)未成就的,也未结算,法院可以18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判决内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85%的工程款,但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双方亦未结算,因此,凯盛源公司应就其尚欠中建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利息,以中建六公司起诉之日2013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约定付款条件(竣工验收合格)未成就的,也未结算,法院可以18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4.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判决内容:1.对于利息,合同无效,应视为双方对利息未作出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利息。2.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日照市住建局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冬季投入使用并进行了集中供热,故应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向日照市住建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时间,即2010年10月23日作为案涉工程的交付时间。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视为未约定利息;2.本案未竣工验收,以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判决内容:案涉工程于2011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时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适用,另一方面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其已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诉争建设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故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符合当事人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付款时间无法参照合同适用。2.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符合当事人利益平衡。3.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

 

6.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判决内容: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施工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作出了约定,但因贵州一建中途撤场,按照双方在施工主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结算显然已不可能,何况施工主合同也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原审按照其酌定的贵州一建移交建设工程的2013年4月20日为利息起算时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金滩源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约定结算事宜无法完成的,法院可以18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7.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25号

 

判决内容:关于利息问题。工程款利息为法定孳息应予给付,新兴公司主张从2013年1月1日诉争工程竣工交付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以双方未结算为由未予支持不当,二审法院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未结算不能阻却计算应付款日的理由。3.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

 

8.江苏昊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昊之友房产置业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943号

 

判决内容:由此,天沛公司施工的工程已全部经过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天沛公司有权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昊峰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此类争议较多。在此类判决中,在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支付。

 

9.元成龙与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29号

 

判决内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案涉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但因航北公司已经占有使用,视为航北公司认可元成龙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元成龙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基于航北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为2010年10月,酌定案涉工程实际交付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并根据案涉《建筑施工合同书》第六条工程结算方式第4款“所剩工程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扣除相关税费(所得税)及工程质量保修金(乙方实际发生总价款的3%)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给乙方”的约定,以2010年11月15日作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超出自由裁量权范畴。

 

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若擅自提前适用,则视为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交付时间的认定并未参照合同中对某个时间点的约定(交付延误),而是按照实际占用时间。3.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可以参照合同关于支付时间期限的约定。

 

10.许成庄、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53号

 

判决内容:虽然《内部承包协议书》因许成庄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无效,但无效的原因在于主体不适格而非意思表示瑕疵,且在许成庄施工期间,开滦建设公司实施了对账、代付材料款、协调发放工人工资等管理行为。在《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纠纷,能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公平与合理性。

 

虽然开滦建设公司与许成庄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总包合同中施工、结算等职责由许成庄履行,但同时约定总包合同结算款项先进入开滦建设公司账号,然后由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给许成庄。故在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2月起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开滦建设公司不能仅以许成庄未尽到结算职责拒绝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于主体不适格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纠纷,能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公平与合理性。2.结算义务未履行并非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发包方不能因此拒绝付款,而认定实际交付日为应付款日期。

 

11.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2号

 

判决内容:但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直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仍然没有就工程价款的支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所依据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而且由于当事人各自持有的涉案合同均属无效,故江西三建公司二审中提出在本案中应依据其持有的合同约定内容认定涉案工程造价并计算利息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因双方未就支付工程款时间达成一致+合同无效=缺乏证据证明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处理。

 

12.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762号

 

判决内容:虽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一)》属无效合同,但是亚龙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且鄂城钢铁公司新2#高炉技改工程已于2013年4月8日竣工投产,因此亚龙公司有权参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一)》向中化七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的认定和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故其中关于中化七建公司以收到鄂城钢铁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作为中化七建公司向亚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的约定亦无效。由于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4月8日竣工投产,中化七建公司应自案涉工程使用之日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1.虽未竣工验收,但是实际使用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收到另一方付款后再付)的约定也为无效。

 

13.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86号

 

判决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故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08年5月18日为竣工日期,孙塑林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结算工程款。

 

因金陵建工集团与汉之源公司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汉源宾馆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涉案工程并非通过沛县审计局审核,而是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确定的工程价款,故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已经无法履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鉴于涉案工程于2008年5月18日竣工使用,故2008年5月18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利息应从该日计付。由于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但认可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参照适用。2.约定结算事宜无法完成的,法院可以18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14.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判决内容:对于案涉工程竣工后剩余60%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做了类似约定。即:剩余款项竣工后两年内付清,每年付30%,具体为:2009年春节付总价的15%,竣工达一年付总价的15%,2010年春节前付总价的15%,竣工满二年全部付清。所欠款项从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此费用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故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08年5月18日作为竣工日期。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裁判要旨:1.未经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按照实际交付使用日计算。2.合同无效,但可以参照关于付款日的约定。

 

15.珠海机场集团公司、珠海万里路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198号

 

判决内容: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珠海机场老爷仔山钻爆清运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后,由机场公司负责向市政府要求以土地抵顶方式向万里路公司偿付清运工程款”,并无具体的付款时间,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一、二审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1年6月23日作为工程交付之日,并以此日作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要旨:适用建工第18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16.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亚林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21号

 

判决内容: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高低、工期长短具有直接关联性。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对承发包双方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对承发包双方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17.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亚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99号

 

判决内容:合同约定交工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8月10日全部交付亚楠公司,相关住户也已入住,属于虽未竣工验收,但因亚楠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应以当事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12年8月10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故亚楠公司的付款时间及起息时间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8月10日。

 

裁判要旨:1.转移之日视为竣工之日。2.本案实际转移日发生在约定日后。

 

18.丁新爱与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2759号

 

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当事人《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约定:2009年3月10日丁新爱开工,盛豪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5月30日至工程决算支付80%工程款;工程决算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将决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节点。但是,丁新爱与盛豪公司因工程款数额争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并未实际决算,故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作为盛豪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要旨:1.合同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日的约定。2.约定结算事宜无法完成的,法院可以18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19.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11号

 

判决内容:案涉工程款的利息应从牧王公司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牧王公司与一建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签订《竹园小区写字楼、裙楼、1#-7#住宅楼有关商铺转让协议》第一条有关“目前房屋销售可办理订购合同,待2008年8月30日前商铺结构封顶和销售手续完备再签订售房合同,如2008年8月30日前不具备以上条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的约定,牧王公司应在2008年8月30日前与一建公司就抵顶工程款的商铺签订售房合同,但牧王公司未按此约定履行,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8月30日为牧王公司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并判令牧王公司从2008年8月30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日的约定。

 

20.邓兰华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民申字第1852号

 

判决内容:施工协议第二条第6项约定“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六月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2年1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故华新公司应付工程余款的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后六个月内,即2012年7月5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工程余款的利息应从2012年7月5日起计算,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日的约定。

 

21.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判决内容:本案中,虽然03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该合同结算,并在诉前签署了总决算书,确定了工程价款。一审判决以此为据,确认工程价款的总额,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但均对利息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由于03合同、05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且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已经不可能按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支付工程款。2010年12月10日,是东阳公司向康福公司正式移交工地的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同时实现的考量,判决康福公司于此日向东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其时间比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决算价格的2010年12月14日还要提前4天。

 

裁判要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同时实现的考量,在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无法实现情况下,认定以交付使用日为应付款时点。

 

22.林州市采桑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倪黄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民申字第952号

 

判决内容:一般讲,欠付工程款利息为法定孳息,与欠付工程款本金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应付欠付工程款本金之时支付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结算起点,自此点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因本案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相比,存在大量增加和减少的工程量,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本案工程款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确定的。对此类情况,一般判令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据此,对2011年6月11日后发生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权利人有权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欠付工程款利息与欠付工程款本金之间存在依附关系,自工程结算起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有利于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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