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娴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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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提供500万借款,由李四和王五就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协议》的甲方为甲公司、乙方为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担保人为协议的丙方】。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用于乙公司承接的某工程支付工人工费,并由甲公司通过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打入由乙公司全资控股的丙公司。《借款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A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后,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收款方丙公司以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甲公司欲将以上各方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该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管辖法院的确定,尽管《借款协议》中已协议约定由A法院管辖,但是,本案的其他两个被告并非协议的签署方,如由A法院管辖似有强迫其他非协议签署方接受该协议关于管辖约定之嫌,我们作为甲公司的代理方,本着就近原则,最后决定向B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B法院依法向本案的五被告公告送达了传票等文书,然而,B法院却在开庭前几日告知因存在协议管辖条款故欲移送至A法院。
针对该问题,经在无讼案例上对相似案例的检索,向法院提交了对该问题的相关“说明”,最后法院亦采纳了“说明”的观点,决定不予移送,案件得以如期开庭。
案例一:刘丽如与刘淑元、陈俊明、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745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只能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不是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的。故在将合同签署方之外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时,不能根据涉案合同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起诉时不能根据管辖协确定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检索案号:(2016)粤01民辖终745号
案例二:杨敬杰与周建敏、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罗灿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在将非协议签署一并列为被告时,涉案《借款协议书》的协议管辖条款对非合同签署方无效,不能根据该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予以确定管辖法院。
检索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8号
案例三:珠海雷迅金福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李转庆、胡锦耀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按照协议管辖条款不对未签署人生效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对非合同签署方不产生拘束力。因此,合同一方对包括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人提起诉讼时,不适用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检索案号:(2016)粤04民辖终38号
往往我们在法院受理且被告均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会认为案件的管辖已是无须考虑的问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届满被告未应诉答辩且一审开庭前,法院有权亦有义务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移送至其他法院,针对本文所提到的案例,由于是公告送达,如再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必然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