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吕莹   2017-05-02

 

文/吕莹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产品侵权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就如何分配产品缺陷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始终莫衷一是。然而,究竟是由生产者举证产品无缺陷还是由受害人证明产品有缺陷以及具体的证明程度、标准何在,都将极大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笔者以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这一公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检索同类典型案件,试图梳理出我国法院在对待该问题时所采取的逻辑进路。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5日,王岗将其驾驶的案涉车辆送至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维修站进行水箱维修。因该车水箱位于驾驶室下部,该修理站维修工马水法在将驾驶室举升起来后,进入驾驶室下面修理水箱的过程中,案涉车辆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马水法住院治疗17天,经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截止2013年8月1日,共花去医疗费89989.6元(其中,马水法出具并主张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86007.6元,王岗另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3982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生产厂商为陕西重汽公司,该车系鸿安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购买。事故发生之时,该车已进行了正常的年检,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案涉车辆驾驶员王岗持有B2驾驶证,并拥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案涉车辆自购买后未进行过改装。


审理中,陕西重汽公司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案涉车辆的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断裂的部件确系其原厂部件,但案涉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出厂前均通过了质量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驾驶室向后落下砸伤马水法的原因是由于其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故陕西重汽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马水法则认为其已经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将驾驶室举升到位,陕西重汽公司生产的案涉车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才是其受伤的原因。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水法在修理案涉车辆水箱的过程中,该车辆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马水法砸伤。对此,陕西重汽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的案涉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即由生产者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车辆检测的合格证及零部件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均系陕西重汽公司内部自行出具,且经法庭释明后,其并未对案涉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的断裂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故应推定为案涉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三、对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探讨


(一)基于涉案法条的分析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王利明教授认为: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对同类司法案例的评论


根据在北大法宝网站的检索结果,笔者精选其中的公报案例、参阅案例以及经典案例制作如下表格,并发现对于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法院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前提系产品有缺陷,故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后,方可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参见案例1-13。


同时,因为产品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面对高科技产品致害,更加不易证明。故此类纠纷中,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当结合其举证能力、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宜过于苛刻,宜采取宽松的标准。只要消费者证明了缺陷的存在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即可视为初步完成举证责任,依此作出事实推定,继而再由生产者进行反证,从而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参见案例7-11。


另有一些法院在坚持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当产品为技术复杂的商品时,例如汽车,由于消费者很难举证汽车产品缺陷,而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详细掌握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较为容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马水法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参见案例12-13。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产品责任应采举证责任倒置。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除非生产者能够举证证明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责任。也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因缺陷造成的义务。参见案例14-16。


四、启示


通过对已公开的案例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当前法院大多遵循以下司法论证逻辑,即在由受害人承担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的同时,采纳宽松的证明标准。当面对技术较为复杂的商品(如汽车)时,部分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商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生产者承担。

 

附:典型案例汇总表

 

 

 

注:

1.(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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