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便民与利民的推动——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与诉讼流程
王星宇 王星宇   2018-09-1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互联网法院旨在通过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从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在网上完成。

自2017年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到时隔一年后新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推动了互联网时代法律与技术、大数据等多方面的联结,是时代进步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现将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及其相关诉讼流程梳理如下: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关于“实际联系地点”的理解

 

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协议约定互联网法院管辖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约定管辖范畴。

关于约定管辖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表述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其立法本意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意,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民事领域,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一定的关联,除去法条列举的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之外,审判实践中,如果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或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和涉诉争议没有任何关联,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该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一旦发生争议,仍要适用法定管辖。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能被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认定时,应由主张不同意见的双方提供证据说明理由,最终应由法院作出判断,判断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以下对于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无效适用法定管辖各举一例,以供参考。

 

参考案例一

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广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9150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广轩公司与中铁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的两份《设备租赁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约定管辖条款,对总公司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中铁公司主张其非合同签约主体,本案确定管辖时应根据合同签约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中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参考二

第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祁秀伟诉遂宁辛农民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5民初3099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第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书》及《咨询服务合同书》中均约定了协商不能时,提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决。原告虽然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三

约定管辖无效适用法定管辖:沧州市御东商贸有限公司、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9民辖终430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46万元、到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578061元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君、崔华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崔华权偿还原告借款84.8万元本金、到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92978元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协议第5条约定:双方引起的纠纷解决地点在沧州市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因违反了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该约定条款无效。

 

三、北京、广州、杭州法院关于合同及知识产权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时也不能突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1、北京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广州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广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萝岗区、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3、杭州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四、互联网法院诉讼流程(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

草绘北京互联网法院简明诉讼流程,供阅读人参考。

互联网法院诉讼流程

互联网法院的最大特点是诉讼全程通过网络进行,从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在网上完成,当事人打官司将像网络购物一样便捷,是法律与科技的融合,也是便民诉讼的另一种体现。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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