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真懂知识管理吗?
陆大伟 陆大伟 陆大伟   2017-05-19

 

文/陆大伟  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一、什么是知识管理


在律师界提出“互联网+法律”这一概念后,“知识管理”这一概念也随之而来。谈到知识管理,大多数律师会想到各类的知识管理工具。例如“印象笔记”以及各类思维导图软件等。在大多数律师看来,所谓知识管理就是将平时看到的并且认为是有用的信息存储到相关软件上,并进行一定的分类。但是这种思维属于对知识管理的错误理解。


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讲,真正的知识管理,应该为信息输入大脑后的存储、记忆、加工等过程。即知识管理并不是靠“软件”,而是靠“头脑”。将知识通过软件来保存,只是物理学上的占有,例如书店老板,店里可能存放着几百本书,但是他并不是一个知识管理者。只有将知识通过采集进入大脑,并将该知识进行记忆并加工后,才产生了知识管理的效果。


二、知识管理的核心因素


(一)知识的采集


知识的采集,即找知识。是知识管理的第一步。这里的关键在于知识的来源。笔者本科学习的是历史学,在历史学研究中,史料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前提,如果选择了来源不明的史料,那么研究出现的不可能是“信史”,在律师实务中,律师查询法律的过程中,就是一个知识的采集。同时,阅读法学书籍也是知识的采集。


许多律师查法律都是通过百度,然后在百度文库,或者某博客上找到某法律条文,然后复制到法律文书中,最后形成法律意见。这种做法就是知识采集的不精准。因为百度出现的信息作者是谁无从知道,其法律文本中是否有误也无从得知。笔者认为,在查询法律条文中最有权威的信息来源是人大的公报,因为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但是问题是,几乎没有地方能够买到此类公报,而且带着公报去办案也不方便。笔者的建议是,可以到人大官网去查询,或者到“中国法院网”等政府官方网站去查询,因为即使此类网站发布错误,导致律师引用法条错误,也非律师的责任。

 

但是官网的最大问题是更新不及时,而“北大法宝”网站中的法律查询是比较全面的,不管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已经失效的规定,还是最新修正的法律,都明确注明了“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失效依据”等,比较全面,是法律检索的一个利器,但是问题是该网站从性质上讲,并非官方,也可能存在错误,故最好的方式就是经常看一些判决书,将判决书中法官引用的条文与“北大法宝”上下载的法条进行比对。这种做法,在一般人看来是患有严重强迫症,但是,从历史学角度来讲,属于“史料的考证”,也是作为一名严谨负责的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品质,就如同,超市管理人要对所采购的产品的质量要进行检验一样,这也是对消费者(当事人)的保障。


同时,对于一些准备司法考试的在校学生,包括法学院低年级学生,他们通常会购买一些盗版书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大多数同学首选的资料是容易记忆的,而非权威的。这其实是很危险的,因为盗版书籍上经常出现错别字,例如,“五年”,打成了“三年”。同时,一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大多出于营利目的,每年更新一套,其编写的内容很多都是存在问题的。笔者在校期间,经常有同学咨询笔者司考题目,笔者发现,很多培训机构给出的回答都存在问题,故笔者推荐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学,或法学院低年级同学,在购买书籍时,一定要购买正版书籍,例如笔者买书都在“京东自营”中购买。

 

同时,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笔者推荐购买“三大本”,虽然三大本比较大,而且厚,但是其内容比起培训机构所编材料更加权威一些。即使使用培训机构的讲义,在出现错题,或者理解不了的时候,也应当去查询一下“三大本”,因为历史学上讲究“孤证不立”,即一个只有一个史料记载的某个事实,是不能够认为成立的。另外在诉讼中也讲究“孤证不立”,即使在古代的《圣经》中也提到“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作为法律人,在阅读法学教材的时候,当然不能只依靠某一本教材学习。需要选用不同类的教材进行比较。


(二)知识的输入


知识的输入是指,将找来的知识进行输入大脑并记忆。笔者在研究生面试时,遇到一个面试官问笔者“表见代理是合同法第多少条?”笔者当时愣住了,认为这是故意刁难,后来发现,该面试官是合同法老师,他上课有一个特点,就是要求学生背诵合同法,他强调一个律师如果能当着当事人的面背诵合同法,就能够让当事人选择他而非其他律师。笔者在面试后,曾经发誓,一定要在合同法领域超过该老师。但是目前为止,笔者也无法像合同法老师那样可以将合同法从头到尾背诵,但是笔者通过研究大量合同纠纷案例,将各类合同纠纷中经常用到的法条、司法解释进行背诵,同时,在“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还背诵了许多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在笔者将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记忆后,一般会在电脑上保存并且分类,故笔者在处理案件时,不需要进行太多的案例检索,在能够记忆的时候,直接用记忆解决,在记忆模糊的时候,通过“寻找案例”而非“检索案例”来解决。在解决了一个新的案子后,同样会对该案子涉及的知识进行记忆并存储。


知识的输入,即输入大脑,而非软件,这一过程需要律师有一定的阅读时间。而阅读的过程中,做笔记才是知识管理的形成方式。笔者在校期间,前述合同法老师曾要求学生写15万字读书笔记。大多数同学,都是通过“抄书”的方式进行,在课程结束后,上交一本笔记本。而笔者因为经常旁听其他研究方向的课程,在西方法理学课程上,听到一位老师建议用笔记本(电脑)记笔记的好处在于,写论文的时候可以直接复制粘贴。于是笔者就购买了一台便携笔记本,每天读书用电脑做笔记。再后来,笔者又选修了一门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课程,老师建议写论文之前先要整理资料,而整理资料的过程中,需要将资料的出处像论文注释一样,将格式写正确。故笔者在原来的做笔记方式上进行改进,将读书笔记的方式,变成了资料整理,并且使用正确的文献注释格式。因此,最后笔者完成了15万字的电子版资料整理。该资料在笔者从事法律写作时,涉及观点引用时,可以随手复制。笔者认为,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最大的收获就是学到了以上三位老师的方法


三、结论


知识管理的本质,是用将知识输入大脑,而非只保存在软件中,知识管理的前提是知识的采集,在采集知识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知识的来源。在知识的输入过程中,做笔记是最佳的方式,而做笔记的最好方式是“资料整理。”


四、附笔者的读书笔记节选


(一)《伦理学》读书笔记


2016年3月17日于**书馆二楼。


什么是本质?


“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理解。”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4页。


(二)马恩全集读书笔记


论离婚


“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8页。

 

注:

1.《圣经•旧约•申命记》19:15。(另见《提摩太前书》5:19)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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