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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未举证,如何认定债务归属?
在这一案例中,一审法院以龚文娟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依据龚文娟提供的叶青出具的欠条,认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而严丽君提出其不存在与叶青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却并未举证,再审法院依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叶青与严丽君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严丽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虽在严丽君与叶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其后的半个月内严丽君即与叶青离婚,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系基于严丽君、叶青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亦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龚文娟在庭审陈述中也承认叶青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债务为叶青与严丽君的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叶青向龚文娟偿还。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1日;龚文娟诉叶青、严丽君借贷合同纠纷案
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其所负担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之列。
类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一辑;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诉陈存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以“权利被侵害”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可认定为“权利被侵害”。
裁判观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艾娟、家福厂没有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但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家福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艾娟提供的煤炭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交易终止后向艾娟退还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因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艾娟可随时向家福厂主张权利,家福厂也可随时向艾娟履行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在艾娟没有主张权利或家福厂未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艾娟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家福厂主张在2004年12月29日曾通知过艾娟拉回最后一批煤,否则没收其质量保证金。对该主张,艾娟予以否认,家福厂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家福厂关于应从2004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也不予支持。尽管艾娟关于其在2006年12月31日才向家福厂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主张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但在家福厂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早于该日的情况下,艾娟的该项主张实质上有损其时效利益,本院对艾娟的主张予以采纳。艾娟于2007年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其要求家福厂向其返还1万元质量保证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艾娟与三水区家福五金搪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家福厂没有充分证据艾娟提供的煤炭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交易终止后向艾娟退还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而双方2004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交易到2006年12月31日艾娟向家福厂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主张之前这段时间,可视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可认定为“权利被侵害”,因此,艾娟于2007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因起算标准不同各地区或各国选择的诉讼时效也有所差别,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民法总则》以“权利被侵害”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对于我国《民法总则》以“权利被侵害”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也有学者持批评态度,认为此标准过于狭隘,无法包括其他“权利未被侵害”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
八、如何确定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于借贷合同未载明付款时间,属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50000元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案外人龙华平将其从被上诉人处拖的煤炭销售给上诉人,三人之间形成了煤炭的销售关系,由此形成了由上诉人付款给龙华平,龙华平再付款给被上诉人的付款方式,为此,三人一起协商,就应付的煤款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50000元欠条,明确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煤款。就本案是否已超过的诉讼时效,因本案属销售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说明煤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情形,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谭建与彭云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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