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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乙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申请诉讼保全。按照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对乙公司名下房产的保全价值为500万元。在甲公司保全该财产时,甲公司发现丙公司已经对该套房产实施了查封,而且丙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拟对该套房产向法院申请实施拍卖。经查,丙公司对该套房产的执行限额为300万元。问:甲公司实现自己债权的基本思路及操作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上述案例形态是债务追讨类诉讼中常见的实务问题。笔者拟从执行实务的基本操作方法及债权保护的策略角度探讨此类案件办理时,代理人的基本思路及操作时在风险防范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搞清楚:共同查封、重复查封及轮候查封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以上为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复查封的规定。重复查封在本质上是多个申请查封人先后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实施查封的行为。重复查封将导致财产分配清偿顺序的混乱,既损害了第一申请查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财产清偿秩序,影响整个司法执行的效率。因此,重复查封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注意这里的重复查封与共同查封的区别。多个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在同一时间共同申请查封的,属于共同查封。共同查封主要解决的是个别当事人诉请数额过小,其争议标的额与被查封的财产价值相差过大的问题。共同查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即,共同的申请查封时间以及共同发起查封申请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共同查封的操作,但也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均认可共同查封的操作。例如,因劳动纠纷获得工资债权的劳动者与因买卖合同纠纷获得债权的商事主体因同一被执行人的同一执行标的物发起共同查封的申请。如果仅凭借任何一方的申请,可能其债权数额均与被执行财产价值相差过大。而二者的集合将可能解决上述问题。
轮候查封相比前两种查封类型而言,此种查封对于债权人而言实际上仅是一种期待性权利,该查封程序实际并未生效。当事人必须等到前手查封解除或消灭后,后手查封才开始生效。本案中的查封类型显然属于轮候查封。
二、轮候查封人在轮候时该做点什么
(一)实时获悉财产执行情况
被执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往往需要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等司法程序,耗费时间较长。有的债权人由于己方为轮候查封人而对上述执行过程关注不多。尤其是仅实施了诉讼财产保全,但尚未获得生效判决依据的债权人,往往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诉讼程序方面,而对所查封财产关注不多。等到其发现财产处置程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往往已经很难纠正。
(二)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上述规定是轮候查封人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从而侵害到其清偿权的重要依据。例如,实务中也的确存在评估程序违法、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范围与被评估财产范围不一致、相关费用折算存在问题、清偿后剩余财产或者对价款项不知所踪等情形。作为轮候查封人应当高度重视财产的执行进展及合法问题。对可能存在危害债权实现的情况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轮候查封人在操作执行异议时,应当注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执行和保全的司法解释操作。不要盲目适用实体法中的撤销权解决此类争议问题。例如某当事人所申请实施保全的标的物与另一当事人的执行标的物系同一标的物,其中执行查封在前,保全查封在后。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在处置时涉嫌低价转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该交易的撤销。然而实际上两个案件的衔接点仅在于同一查封物,后者对执行财产的查封仅属于轮候查封,该查封尚未生效。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情形下,发起保全的当事人以第三人名义主张撤销该交易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第5082号民事裁定书)
(三)关注被查封财产变动情况
轮候查封人不要以为自己是轮候查封人就不需要关注被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了。被查封财产关系到所有申请查封人的利益实现,而且被查封财产价值越贬损,显然越不利于轮候查封人债权的实现。此外,执行实践中存在各种复杂甚至难以想象的情况,例如前手查封人可能原本与债务人串通,拟通过故意降低被查封财产价值以达到非法转移被查封财产的目的等等。轮候查封人应当对被查封财产充分关注,并定期查看财产实际状况。
(四)盯住其他财产线索
轮候查封人往往会对被查封资产进行一定的价值预估。此种预估虽然也会一定程度上结合被查封资产的市场价格、被查封财产的实际状况综合确定。在完成上述预估后,轮候查封人如果认为在前手查封人完成清偿后,自己还绰绰有余的,常常不再关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此种躺在轮候查封程序上睡觉的债权人及及其代理人不在少数。然而实践证明,不少被查封财产在完成所有执行程序操作并扣除各类费用后,真正剩余的资金数额往往低的超出当事人的预计。尤其在涉及拍卖成交的业务中,实务中其实存在不少买家之间甚至买家与债务人之间相互串通完成拍卖操作的情况。
处于轮候查封程序的债权人即便已经完成轮候查封,仍然应当积极寻找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无论其他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都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争取法院对其进行查封。
三、甲公司代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
甲公司在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对乙公司房产的轮候查封地位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执行法院对房产的查封处置情况及处置的合法性;
2、定期实地查看房产现场情况;
3、积极寻找乙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程序看似程式化,实务中其实存在多种操作可能。代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灵活制定操作方案,机智应对各类问题。例如,由于本案甲公司债权远远大于丙公司债权,甲公司代理人可以与丙公司洽谈对乙公司债权的收购事宜。甲公司如果能够以一定折扣收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则在后期的被查封财产处置过程中将占据主动地位,能够更加有利于自己债权的全面实行,甚至还可能出现盈利。当然实务操作千变万化,具体方案的制作还需要结合各方诉求,不能在任何执行模式中均适用此方法。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