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人自行填写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授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姜松炎 姜松炎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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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公章代表公司对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力,在没有更强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公章确认的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具体案件中,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加盖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填写授权书内容,应认定为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被授权人实施的相应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对于公司而言,理应理解公司的公章代表公司对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力,其在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上盖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亦应预测到自己签字的后果,如果其确实有在空白页签字的行为,也应对签字行为的后果负责。


因此,既然公司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就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对外就应当对被授权人在所填的授权权限内的所为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426号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计炳泽、王燕慧等确认委托代理行为无效纠纷


案情简介:


1.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间,向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提交了相关材料,委托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代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事宜。


2.该案在2013年6月24日审理过程中,罗锦祥、袁慧勇代理王燕慧、计炳泽与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向唐某乙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150万元完毕,如未按时履行,唐某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由于王燕慧、计炳泽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白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裁定,查封王燕慧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149、150、151、152、185号房产及王燕慧、计炳泽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春雨街22号404房。


4.2014年6月24日,白云法院向王燕慧、计炳泽发出公告,如王燕慧、计炳泽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2014年9月23日,罗锦祥、袁慧勇律师向白云法院提交了隆利事务所所函和授权委托书,作为王燕慧、计炳泽与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5.王燕慧、计炳泽对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的签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是被告罗锦祥、袁慧勇未经王燕慧、计炳泽同意而擅自填写,王燕慧、计炳泽并没有委托罗锦祥、袁慧勇作为其与唐某乙执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裁判观点:


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要求确认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是无效代理。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就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案中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而作出的“关于王燕慧、计炳泽认为罗锦祥、袁慧勇两律师伪造授权委托书、损害其利益问题。虽然王燕慧、计炳泽声称两律师未经其同意,在其签署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擅自填写代理委托事项。但王燕慧、计炳泽并无否认其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且至今亦未提交足以证实该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证据,故执行法院依据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推进处置涉案房产的程序,并无不当”的认定来看,由于王燕慧、计炳泽在执行阶段未提交足以证实该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证据,故该裁定并未否定罗锦祥、袁慧勇在该执行案中代理行为,因此认定执行法院依据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推进处置涉案房产的程序,并无不当。


况且,即使确实存在王燕慧、计炳泽将签名后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给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的事实,王燕慧、计炳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是预知的。故本院对其二人要求确认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无效不予支持。


风险防范:


1.当事人在出具盖章或签名授权时,应对此行为尽谨慎审核内容的义务。若出具空白授权,就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外就应当对被授权人在所填的授权权限内的所为承担法律后果。无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事项是委托人所填还是被授权人所填,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授权内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均视为委托人对委托事项内容的确认。此时,对于委托人的举证义务要求非常高,在司法实践中成功举证的情形极少,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当事人应将授权委托书中的内容填写完整,尽量避免出具空白授权。


2.公司对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要严加管理,以防他人盗用、冒用和滥用。


3.被授权人利用公司加盖公章的文件与他人进行商业活动时,其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公章加盖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被授权人追偿,但可能因被授权人无履行能力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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