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婧娇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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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生活中常发生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一方或双方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目前离婚后主张再次分割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协议离婚后反悔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离婚后被发现的;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
本文将分别举例分析。
一、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
案例1
男A、女B双方于2008年4月结婚,2012年6月生育一子C,均系初婚。2015年3月,A、B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该《离婚协议书》约定“A、B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财产分配方式如下:双方婚内购买霄云路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A、B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B所有,A自愿放弃该房产权利。”,离婚后,A配合B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B一人名下。
2016年1月,A发现B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多次发生婚外情,而其离婚时出于照顾女方、儿子的原则才放弃分割房产的权利,若知晓B存在婚外性行为则会主张房产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A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不动产权证、短信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两条可知,若主张撤销离婚协议重新进行房产分割,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B存在婚外情的情况并不属于欺诈或胁迫A做出放弃分割房产权利的原因,因此法院并未支持A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提起诉讼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该类证据并不容易取得,笔者查阅案例发现大部分案件起诉一方未能提出证据或证据不足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在一年时效内起诉,且应重点把握举证的问题。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离婚后被发现的
案例2
男A、女B双方于2013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均系初婚。2017年2月,A、B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B发现A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的同城街某房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产予以分割,由于A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A不分或少分。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判决由B取得该房屋产权,向A支付房屋评估价格的40%折价款。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以上二条可知,若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则另一方发现后两年内,提供财产线索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本案B于离婚后发现A隐匿了一套房产,因此法院支持了B,并判决A少分。
常见的隐匿财产手段有以下几种:
1.私自隐匿拥有的财产。离婚时将对方不知情的财产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种情形仅靠当事人自己完成搜集证据较难,一般需要律师或向法院申请帮助调查取证。
2.私自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此种情形较常见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前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而配偶另一方并不知情,一般可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时间和交易第三人,进而有目的的搜集其他相关证据。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从产权证着手,查询产权人和交易时间,搜寻证据线索。
三、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
案例3
男A、女B双方于1999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C,均系初婚。2015年8月,A、B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上海路房屋双方去世以后由女儿C继承。期间双方均不得转卖。”,该房屋登记在B一人名下,离婚后未做变更。
2016年9月,A发现B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所得房款为42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半售房款。
法院认为,A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付款凭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调取的房屋档案等可证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因此,A要求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归其所有的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知,双方离婚时若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离婚后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本案AB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由女儿C继承,并不属于夫妻对于该房屋的分配方案,但若约定将房屋赠予女儿C,离婚后办理过户登记,则属于分割完毕,一般不得主张撤销。
四、小结
需要提醒注意一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诉讼时效自离婚起一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离婚后被发现的,诉讼时效自发现该类情况起两年;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没有特别规定诉讼时效,应按物权保护的最长时效自离婚起二十年。
由于财产的多样性,实务中隐匿、转移等手段也是千变万化的,离婚时常有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姻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并不十分清楚,导致利益受损。
普通人合法取得相关财产证据的途径较少,因此,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应及时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搜集、固定证据,进而追回离婚时应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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