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碰到由“仲裁审限”、“延期开庭”、“举证期限”等引发的各类问题,而据了解,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大多是当事人对仲裁期限不明确所致。是的,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仲裁的程序相较灵活快捷,两者在程序上的规定与期限的权衡也难免有异,所以,还是有必要对仲裁各流程期限进行单独梳理。熟悉仲裁流程期限有利于正确地把控仲裁节奏,为此,结合仲裁办案的经验,本文对仲裁程序中各环节可能涉及到的期限问题进行了一次梳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
仲裁时效
我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纵观现行法条法规中,并没有涉及民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因此,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时效一样,可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其中普通仲裁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为2年(但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的仲裁时效为4年)。
【起算与中断】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民商事仲裁时效,即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立案期限
【普通立案】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关于预交仲裁费用的问题,参照广仲收费办法的通知,当事人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预交。
【需要补充材料的】
对于补充材料的期间,仲裁规则规定得较为灵活,即“要求限期补充”,具体到实际立案过程中,这个限期的长短可视案件复杂情况而定。如果逾期补充材料的,则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结合仲裁规则第15条第2、3款的文义理解,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可推之,在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下,仲裁的立案期限是从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算。
保全期限
【仲裁前的财产或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
至于诉前财保的具体材料与流程,申请人可参照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
【仲裁中财产保全】
关于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保全申请。本会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第46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是不能直接采取保全措施,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另外,根据民诉法第108条和民诉解释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仲裁机构提出保全异议。
组庭通知
【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没有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金融程序。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选定。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选定。
【通知】
仲裁庭组成移交后,将由经办秘书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公告与送达
对于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规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公告期届满后,视为成功送达。
注:1)国际仲裁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2)仲裁公告内容中一般包含了两个时间点,即开庭时间与作出裁决的时间。换言之,仲裁庭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决后,一般不会再针对裁决书进行一次公告(与法院有别),这一方面是源于仲裁程序的快捷性,另一方面是源于裁决书的生效条件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规则第73条)
答辩期限
受理案件将相关材料发送当事人后,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提交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反请求的提出】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一般作另案处理,但申请人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金融程序。答辩期限与反请求限期均为十日。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答辩期限与反请求限期均为四十五日。
管辖异议
【开庭审理的】
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面审理的】
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
注:关于管辖异议的回应期限,仲裁规则与民诉法第127条规定的15日期限不同,仲裁规则规定较为灵活,并没有明确限定作出决定的期限,甚至规定了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仲裁庭可以选择在程序中单独作出或在裁决书中作出。
申请回避
开庭审理的: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约定不开庭的:应在知悉回避事由五日内书面提出。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且提供相关证据。本会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其副本发送至另一方当事人,至于对回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注:参照民诉法第47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其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申请回避
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在知悉回避事由五日内书面提出。仲裁庭会将回避申请送达另一方当事人,至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
举证期限
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但鉴于仲裁的灵活性,实践中,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
金融仲裁程序。举证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通知之日算。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举证期限为四十五日,自收到通知日起算。
【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当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举证期限也可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该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期间】
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但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在开庭时当庭提出,即属于逾期提出的,依据仲裁规则第22条的规定,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如果决定受理的,一般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具体参照仲裁规则中关于受理、答辩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申请延期举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仲裁规则第38、39条的规定可知,仲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主要分为两种:出具协助调查函和仲裁庭亲自调查取证。前者主要基于当事人申请,后者主要由仲裁庭决定。至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及仲裁庭决定是否取证的期限,仲裁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
注:根据《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可知,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即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鉴定】
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期限,但参照《证据规定》第25-28条的规定可知,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逾期举证
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的,即逾期举证的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都较为灵活,在此亦不再赘述。
证据交换
根据仲裁规则第38条的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并没有严格的期限。而参照《证据规定》第37条的规定,一般也只需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即可。
延期开庭申请
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当事人应在开庭十五日前提出。
仲裁审限
普通程序。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
简易程序。自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金融程序。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国际仲裁程序。自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送达与结案
仲裁裁决书是根据仲裁庭的合议结果而作出的,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或电子签名,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裁决书作出的期限即仲裁审限,只要在审限内作出即可(具体期限如前文所述)。
至于效力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条件不同,法院判决书生效必须要送达至当事人且送达成功一定期限后才生效,但根据仲裁规则第73条的规定可知,仲裁裁决书是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裁决书的效力不用考虑送达的情况。
注:裁决书效力虽然不用考虑送达的情况,但由于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主体是法院,故一般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书执行时,还需提交“送达证明”,即证明该份裁决书已成功送达当事人,此时则需考虑送达的情况。
【裁决书补正】
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补正或补裁。补正或补裁内容为原裁决书组成部分。
【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的效力就与送达的情况有直接联系。如果调解书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则该调解书没有生效,仲裁庭应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出具裁决书。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