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鹏友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审判中,如果侵权成立,权利人一方所主张的合理开支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数额存在较大差异,多则上百万数额,少则几千。虽然合理开支的多少最根本的取决于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案件维权的成本支出多少,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判例中还是有迹可循的,其中合理性和关联性是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原告方应当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举证,以争取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立法上的合理开支
1、合理开支的内涵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没有对合理开支进行详细界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是非常概括的表述,而在司法解释中对合理开支做了些许具体化“调查费、取证费”等。
2、合理开支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合理开支可以看作是因侵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扩大的损失,因而在立法中规定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合理开支。但是合理开支并不完全等同于损害赔偿,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合理开支和损害赔偿不仅可以一并主张和裁判,原告可以将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分别作为两个诉讼请求予以主张,法院在裁判时也可以分别予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该规定即明确了合理开支可以单独主张。
一般来讲合理开支的数额是比较容易量化的,数额多少通过相关费用支出的凭证、票据、转账记录、合同等材料是可以明确的;而损害赔偿的计算本身就是司法审判中非常难以确定的。当然二者作为金钱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诸多的相似性。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合理开支认定的司法考察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支持了原告高额的损害赔偿,其中包括了合理开支。本文以此十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合理开支在司法裁判中的状况。
关于律师费认定,案例3中法院支持了原告15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莱顿苏州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的银行汇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原件”,“依据莱顿苏州公司提交的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并综合案件性质、难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莱顿苏州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律师费属于合理支出”。在其他购买取证、公证等费用认定上“因有相应发票、公证书等佐证,且考虑到莱顿苏州公司为证明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实验费用均未主张,故对其主张的49080元购买侵权产品以及公证取证费用亦予以支持。”
在将合理开支纳入损害赔偿数额的审判中,合理开支的部分会成为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例如案例10 “明天种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和取证费用等合理费用”,一审判赔偿损害赔偿(含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三、合理开支的司法认定
1、合理开支认定的标准
合理开支一般是可以查明的,具有客观性。有观点认为“有关开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要“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确定合理开支”等。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市场开办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4)合理开支。在审查合理费用时,应当加强对关联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但总体而言,对于合理开支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应从宽把握。”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搜集和保全是必要的,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亦是无可厚非。在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权利人主张的合理开支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支持的数额认定上应当秉持合理性和关联性的要求。那么合理开支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权利人应当围绕合理性和关联性就合理开支相关费用进行举证。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其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及暂时无法提供证据的,此时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是否实际支出的情况,结合该类案件一般性支出的标准确定一个合理的维权费用,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举证证明而不予支持,简单处理。
2、合理开支内容的列举式剖析
(1)律师费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律师费的收取通常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比例,计时收费按照必要的工作时间统计计费时间,再按照计时收费标准计算出总的律师费。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关于计费标准各地有相应的指导价,例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规定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对于没有提供律师费相关凭证的主张,或收费较高的,可以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
(2)公证费、认证费
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一般采取公证,涉港澳台、涉外案件认证程序需要支付的公证费、认证费是维权必不可少的开支,在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3)产品购买费
特别是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购买侵权产品可能花费较大数额的产品购买费。其中有的产品本身就是侵权的,有的产品是作为配件侵权的,法院在认定购买费时,对于无法与产品整体分开的配件,计算购买费时不宜仅计算配件的单个价格。
(4)差旅费
在异地办案,提起诉讼维权的,差旅费也是必不可少的合理开支部分,提供相应差旅费的票据,合理的差旅支出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上述合理开支在其他相关联的案件中已获得赔偿或者部分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结语
合理开支作为当事人减少损失,获得赔偿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法定侵权责任承担内容。相关各方在诉讼中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我国立法对于合理开支的界定不够明确化,导致司法适用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建议今后相关立法可以采取列举加概括式规定的方式进行规定,即“合理开支可以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审计费、鉴定费、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当更加注重合理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合法合理有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原告能够提供票据凭证等材料的合理开支,法院应当将合理开支与损害赔偿分别计算,不能一总了之。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