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重磅:民法总则与关联规范对照适用集成(总则第一章内容)
徐忠兴 徐忠兴   2017-05-03

 

无讼按:

 

民法总则出台后,各种分析讨论如火如荼。除去宏观的或是某一规定的思考,系统比较民法总则变化是极有必要的。徐忠兴老师将民法总则的变化及其他法律相关规范对照整理成文,现发出与读者探讨,此文也可以看作是民法总则的学习笔记

 

全文共30万字左右,本文节选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章的内容。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微信号:wusongyueduxms)

 

阅读提示:本文中的蓝色字体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新规定,红色字体部分为现行法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规定。本文加入对照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65部。

另注:凡本文未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未作出相对应的规定,仍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

 

【总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二、民法总则的调整范围

 

【总则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二条第一款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三、民事权益的保护

 

【总则规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施行)(节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节录)

第六条第二款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四、平等原则

 

【总则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五、自愿原则

 

【总则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总则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七、诚实信用原则

 

【总则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八、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总则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二条第二款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三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四条第二款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节录)

第二条第二款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九、绿色原则

 

【总则规定】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节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节录)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节录)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节录)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

乡镇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行正规作业,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处理民事纠纷中习惯的适用

 

【总则规定】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施行)(节录)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民法总则与特别法的关系

 

【总则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节录)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

 

【总则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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