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岳春燕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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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直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前提是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满足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的三个基本要素。本文总结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核查方式,并对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评析。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准确认定关联关系是进一步核查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遗漏关联关系很可能进一步导致关联交易的遗漏。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第62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上述关联方为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所认定的关联方。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在发行人关联方中存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应注意该等关联方的公开披露信息是否将发行人纳入关联方范围,以免引起双方公开披露信息的不一致引发矛盾。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核查方式
关联交易可为发行人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运作效率,产生集团规模效应。
(一)关联交易的常见形式
(二)反馈意见案例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必要性、程序规范性是证监会重点且常规的关注事项,如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问询联瑞新材“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1)核查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及商业逻辑、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定价依据,是否均已履行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已制定并实施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3)核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生益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商业往来、亲属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关系;(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就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发表意见。”
(三)核查要点及方法
实践中,关联交易的核查需要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1. 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2. 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真实性及必要性;
3.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
4.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未来关联交易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5. 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6.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7. 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
律师对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定义关联方,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调查表;
3. 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单、明细账;查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银行流水单;查询工商系统、人银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等方式对关联交易基础文件进行深度挖掘,互相验证;
4.实地走访客户、供应商以及通过互联网搜索,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5.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等文件,对于《审计报告》列示而律师未核查的事项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搜集对应基础文件;对于《审计报告》未列示而律师已核查的事项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未披露的原因。经过多轮讨论、沟通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是完整的、充分的;
6. 搜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合同、银行流水单、会计凭证、访谈笔录、现场走访笔录、声明文件、政府许可货备案文件、第三方评估/验资/审计等文件,确保关联交易完整、真实。
除此之外,律师需同时搜集其他相关重要的底稿资料进行备查。
三、关联交易规范问题的案例评析
(一)关联交易较多且销售区域集中,报告期内第二大客户为关联方——博思软件(300525)
证监会反馈意见:福建省财政厅是发行人股东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的主办单位。报告期内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是发行人第二大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财政信息中心实际从事的业务,历史沿革、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主要财务情况并提供其财务报表;(2)说明福建省财政厅及其下属机构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具体内容、形成背景、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持股关系;结合发行人向福建省财政系统销售构成、金额及占收入比重,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其销售存在依赖;(3)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福建省内收入占发行人的收入比重,按省份披露收入的地域构成,并说明发行人产品在福建省外的应用和拓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点评:因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不合规而导致的系列问题是处罚发审委委员投出反对票的重要因素,相关案例包括因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未能充分解释其必要性及公允性的天达环保、南京宝色等。参考本案例律师回复,拟申报企业面对类似问题可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回答:(1)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2)于发行人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应主要依据《公司法》、《会计准则第3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具体交易所发布的规则等进行完全充分地核查认定;(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如在双方主营业务范围内并具有商业实质、关联方的市场地位及信誉度、发行人通过该关联交易可增强其发展优势等;(4)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比较同品质同型号产品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的价格;(5)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核查相关会议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6)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财务状况、影响经营成果、影响独立性等情形。
(二)关联方众多且多个关联方被注销/吊销——闽华电源(2018年5月22日上会未通过)
证监会反馈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众多,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达几十家,另外还有30家关联方被注销,2家关联方处于吊销状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前述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技术、业务、财务上是否完全独立;(2)报告期内前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转移的情形。
点评:发行人关联方众多,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达十几家,必然会引起发审委的关注。发审委质疑发行人的独立性、与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转移的情形。另外,多家关联方被注销的问题一般会关注:注销的关联企业情况,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该注销主体自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去向,与发行人的人员是否重叠。一般还会要求提供注销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关联交易比例超过红线30%、实际控制人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天奥电子(002935)
证监会反馈意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中国电科即是天奥电子的第一大客户也是其第一大供应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公司向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35.36%、28.55%、36.63%和19.41%,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2.13%、35.20%、38.99%和37.85%。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独家或作为少数合格供应商供货的情况; (2)在遵守保密原则基础上说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定价机制,价格是否公允等。
点评:天奥电子存在过度依赖大客户,关联交易丛生的问题,尽管顺利过会但争议众多。查阅相应的律师回复,发现律师系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及程序规范性进行充分完整披露,认为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以实务经验来说,电子电科同时是天奥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客户,公司的独立性很难证明,证监会审核通过其首发申请,故律师在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时必须持全面核查、充分披露的审慎态度。
关联交易作为IPO审核中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历来从未放松过对其的规制和审查,在实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的深度和广度也基于拟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而有所区别。律师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了解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审查的原则、态度和倾向性,对关联交易进行全方位的、勤勉尽责的核查。如果通过上述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具备比例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等情形,不会引致证监会否决的风险,发行人律师才可以进一步对公司的规范运营发表全面意见。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