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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认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活动,它能产生正确和错误两种不同的结果,前者即为真理,后者就是谬误。而逻辑谬误就是律师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尤其是在法庭辩论中极易发生的一些论证错误。它由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两部分组成。所谓形式谬误,就是指种种违反逻辑思维规律,而在论题、论据及论证方式方面发生的各种错误,主要又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不符合逻辑要求而发生的错误。所谓非形式谬误,实质上就是前提错误的谬误。是指依据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针对非形式谬误,在本人撰写的《18种常见的非形式谬误,律师你犯过哪一条?》一文中已经详细介绍了,这里就不做过多赘述。
形式谬误作为论辩这棵大树上的不结果实而又特别迷惑人的花朵,有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它不仅会对我们的思想交流造成不利影响,也会被庭审中一些理屈词穷的对手加以利用,从而别有用心的把庭审争论的问题引入歧途。为此,本文总结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见的形式逻辑谬误,如果读者从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一点启发,并进而能自觉地站在理论思维和现代科学的高度来透视、洞察和剖析形式谬误的“迷障”与“烟雾”,那毫无疑问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
一、偷换概念
所谓“偷换概念”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论证者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做一个概念使用,或者用一个概念偷换另一个概念。“偷换概念是概念没有与其自身保持一致的典型表现。这种错误一般是由于语词表达的概念被曲解而产生的,语词表达概念的内容通常受到语言环境的制约,如果语言环境变化了,相关语词的概念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一位律师做了如下辩护:被告王××虽然贪污、挪用公款属实,但他在部队服役期间曾两次荣立二等功,是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告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论证者所说的被告在部队的”立功表现“根本不同于《刑法》所说的的”立功表现“,论证者用前一概念替换了后一概念,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二、混淆概念
所谓的”混淆概念“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论证者无意识地把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两个概念混为相同的概念,并且在论证中互相替换使用。
例如,被告(他可能是因为犯罪被告了,也可能不是罪犯),罪犯(罪犯肯定是被告人,法律程序判刑)把被告和罪犯当做一个概念来使用;把”经济效益“和赚钱混为一谈,说”不管采用什么办法,只要赚钱多就是经济效益好“。如此等等,就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三、偷换论题
所谓的”偷换论题“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论证者把所要说明或论证的命题有意识地变成了另一个相似或者根本不同的命题。”偷换论题“是论证中命题没有与其自身保持一致的典型表现,也反映了论证者思想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一次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被告人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行政机关的应诉人回答:“没收财物本身不是目的,我们严格执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谁也不能否定”。这里行政机关的应诉人没有就“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答辩,而是答非所问,犯了“偷换论题”的错误。
四、转移论题
所谓的“转移论题”也叫做跑题、偏题,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论证者无意地离开了原来的论题而去讨论别的论题,从而使得实际证明(或反驳)的论题与预先确立的论题没有保持一致,因此,即使证明了后来论题的真或假,也达不到最初论证的目的。
例如,被告王某已经构成贪污罪。因为第一,被告王某开支较大,收支悬殊,经济来源令人可疑;第二,被告经常是一个人在这个门市部做营业工作,贪污公款有便利的条件;第三,该被告经常公开抱怨自己的工资太低。所以综上所述,王某完全有可能犯贪污罪。这一论证的错误显而易见,论证者最初要论证“被告王某已经构成贪污罪”,而通过论证实际证明的则是“王某完全有可能犯贪污罪”,上述两个命题并不相同,论证者无意间却用对后者的证明取代了对前者的证明,明显犯了“转移论题”的谬误。
五、自相矛盾
所谓的“自相矛盾”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同时为真。“互相否定”可以是矛盾关系也可以是否定关系。人们常说的所谓“出尔反尔”、“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自己的脸”指的就是这种逻辑错误。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一个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提出四点辩护理由,有理有据,慷慨陈词,听众觉得辩护入情入理。但是,辩护律师在结语中却说:“我同意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公诉人当即表示:“我同意辩护律师的最后意见。”这里律师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有罪才免于处罚。律师做无罪辩护,又承认其有罪,岂不自语相违?结语中的最后一句话,推翻了自己长达30分钟的辩护发言。
结语:
准确地识别形式谬误是一个长期的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思维知识,掌握思维技巧的过程。本文只是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形式谬误,为读者了解形式谬误,提供一个线索,并非是形式谬误的全部,在激烈的庭审交锋中,突发情况甚多,律师只有系统性的学习逻辑知识和坚持不断地练习,才能轻松地应对法庭辩论中各式各样的形式谬误。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