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兼谈“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理解
陆大伟 陆大伟   2018-04-0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目前将自用私家车在“滴滴打车”等平台注册接客的人员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涉及的商业保险一般都拒绝赔偿的,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该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条款是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件之一,但是要达到免责的前提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对何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理解在司法实际中就显得十分关键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认为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的,都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1]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一般都会得到法院同意。即法院将注册滴滴打软件软件并接客的司机的行为,认为是一种“运营”。


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兼职司机和全职司机。对于只是利用上下班途中,或通过“顺风车”带人的,并不一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为,私家车在自用的情况下,也并不是只是所有者自己独立使用,也存在接送朋友等情况。而上下班途中的代客,或通过“顺风车”拼车的行为,虽然是收费的,但是能否认定为营运行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此类运送路线是受司机预设的目的路线限制的[2]其并不像出租车那样,只要乘客给钱,哪里都能去。正因为此类行车路线受司机既定路线限制,因此,其在道路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并不因司机带人而显著增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改变保险标的物的用途属于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这种用途的改变并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3]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提出:“(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3号)提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私人小客车按照互助自愿、公平合理、安全有序、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进行合乘。”另外,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中,对私家车合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上述政府政策性文件可以反映出,国家将非营利性的拼车、顺风车称为“合乘”,并对此类方式进行鼓励,因此,因在网约车平台通过风车或其他方式(例如QQ群联系)进行拼车的车辆如果涉及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予以理赔,而不能以相关车辆存在“运营”行为为由拒绝理赔。


因此,陆大伟认为,不区分情况,概括认为从要是网约车,都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观点是并不严谨。


综上,在只是利用上下班等业余时间或通过“顺风车”等非全日制接客的司机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并当然可以免责。


至于如何在法庭上举证,司机可以通过自己接客的订单路线信息证明自己的路线和从单位和家里的路线基本上是一致的,同时通过订单时间信息,可以证明只是非工作时间内进行“拼车”的。

 

注释:

[1] 参见路景兰:《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见http://www.jsfy.gov.cn/xwzx2014/llyj/gdjc/2017/09/27095752031.html, 2017年10月10日访问。另参见张颖 洪巍:《滴滴司机事故理赔遇烦恼 网约车主投保车险要留心》,见http://www.jsfy.gov.cn/spxx2014/ajsd/msaj/2017/09/07094640849.html, 2017年10月10日访问。

[2] 例如某司机的自己的线路为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到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其只能带去南京大学仙林校区的人,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会为了为拼车费而带一个目的地为南京浦口区的人。

[3] 参见钟可慰、王晓梅:《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编排/郗博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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