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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什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被列管的麻精药品与毒品在刑法意义上是否存在区别?用于合法生产的易制毒化学药品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制毒物品?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行了“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专家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列管的麻精药品是否属于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认为,机械的来看,被列管的麻精药品被认定为毒品,也不能说存在问题,但是理性的、全面的分析法律,就存在问题。
何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才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通过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何荣功教授表示,“刑法打击的一定是有危害的行为,行政管理上的列管不一定是有害,而是为了管理。被列管的麻精药品是否属于毒品,要看这些被列管麻精药品的去向、用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毒品的人员提供,还是用于生产生活”。化学工作者程劲松博士肯定了这一结论,并举例说明了这一问题,“载体类的抗炎药,是一种抗炎很有效的药,同时也是运动员禁用的兴奋剂。我们要明白很多化学结构相近的东西,要分清楚它的用途,它用在什么地方,可能是药品,可能是毒品,主要看它的用途”。
禁毒趋势在于毒品分级
随着毒品种类的扩大,特别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扩张,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会越来越多,毒品犯罪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付其运指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刑罚权的过度扩张,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毒品的概念应当进行分级,不能对每一种毒品的打击都等同对待,我们国家列管这么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同大麻、海洛因、病毒做一个区别,处罚上也应当轻重不同”。
何荣功教授认为,我们国家没有分级,导致结果都是一样,没有注意到他们在客观上存在的区别。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包括我们讲的络氨铜、K粉、摇头丸,这些天生就是毒品,但对于其他的新型毒品,不一定就是毒品。他们是不是毒品,最终取决于它的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就不是毒品。《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属于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不同于甲基苯丙胺(冰毒)这种“天然”的毒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也非常认同毒品分级,他认为这是世界禁毒立法的潮流。“界定毒品概念是禁毒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直接影响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范围和边界。目前的刑法条款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把毒品笼统概括为麻精药品,归纳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种二元化界定模式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它的外延界定不周、划分标准单一、刑事责任模糊、行政处理僵化等,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禁毒的现实需要”,李奋飞教授表示。
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毒物品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何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毒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作出明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指出,“制毒物品有可能被用于合法的用途,比如一个药厂,没有取得生产某种精神药品的生产资格,但是生产的药品确实是用于正常的医疗用途,是按照正常的程序销售出去的,这只是一种行政违法,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同时,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付其运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09年6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制毒物品何种情况下涉及犯罪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法律是允许的。只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才能够认定为制毒物品,如果用于汽油添加剂,显然不是制毒物品。
行政列管前后在刑法性质上具有明显区别
2015年10月1日起,《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为: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但具有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范围既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也包括过去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已经列管的非药用类品种,比如冰毒、海洛因、大麻等。据了解,《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之前已列入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如今管制总量已达129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新型物品的逐渐了解,有些之前未被管制的物品被列入管制范围,“在没有被列入管制之前的物品,此前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指出。对此,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表示赞同,他认为没有列入管制的范围,就谈不上行政违法,列管之后是否构成犯罪,也要回到两个司法解释上来。
国务院下属部门列管麻精药品是否妥当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从国家规定来看,法律授权国务院处理的事项,最后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列管清单是否存在问题,“按照刑法的规定,应该是国务院这个层次来制定的,不能随意下放。目前来说,国务院下放给公安部,下放给其他的行政部门,甚至下放给层级更低的部门,是有问题的。制毒物品的清单制作级别太低,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就把罪刑法定的原则架空了”,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指出。同时,他认为如果国务院能够收上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话,会增加一道审查机制,从而淘汰那些部门制定的不合理情形。
编排/王淼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