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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8年以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债券市场上的违约事件出现井喷式的发展。无论是普通企业债还是国有企业债抑或上市公司债;无论是中期票据亦或是短期融资券还是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不同类型的债券均有到期不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的案例出现。[1]
对于已经构成实质违约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主要包括自主协商和司法维权两种方式(具体可见下表)。本文将围绕债券违约之诉展开,重点介绍债券违约事件出现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债券违约之诉以及相关诉讼的管辖问题。
二、可以提起债券违约之诉的主体
债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下[2]:
关于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就是说公民、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如前所述,在债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债券违约诉讼中发行人通常为债券违约案件的被告,而对于债券承销机构、中介机构而言,如果其在债券承销与发行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违反职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等情形,可能作为债券违约之诉的被告,但一般不会作为原告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因此,需要分析的问题即在于,在债券违约之诉中,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是否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畴?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一)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以及“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
按照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在债券违约诉讼当中,受托管理人有权作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开发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有法定的权利,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了其具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作为债券违约诉讼的当事人。
(二)债券持有人
在债券法律关系当中,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为贷款人,发行人为借款人。作为贷款人、债权人,在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但同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同,债券持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或者合格投资者进行发行。也即债券持有人包括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前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个人投资者等。
公众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自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范畴,但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等虽然可以作为债券持有人,但是本身并不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畴,亦无法直接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当其作为债券持有人时,谁有资格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呢?
我们认为,理财产品和各类基金作为债券持有人时,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有权履行提起债券违约之诉的职责。例如对于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等,可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履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职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实践当中,亦有由资产管理人提起债券违约之诉的案例,例如鼎晖投资咨询新加坡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3],即为鼎晖公司以资产管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债券违约诉讼。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于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债权利益等事项进行表决决策。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于,部分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表决是否提起债券违约之诉的前提下单独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不对发行人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前提下,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在债券法律关系中,每一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均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会议审议通过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并非单一债券持有人提起债券违约之诉的前提条件。部分债券持有人可以不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程序提起债券违约之诉。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已经决议不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则部分债券持有人不能单独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其依据在于,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因此,如债券持有人会议已经决议暂时不提起债券违约之诉时,部分债券持有人应当受到这一决议的约束,不得单独提起债券违约之诉。如果部分债券持有人认为相关决议内容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亦可以通过书面提议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债券违约诉讼的管辖法院
债权违约之诉中,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是通过“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确定债券违约之诉的管辖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以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债券违约之诉中,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等。从我们目前检索到的近几年债券违约之诉来看,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为被告住所地法院。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备注 |
1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17)京02民初22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2 |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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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17)京0102民初17384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4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17)京02民初264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与安徽中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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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金融借款纠纷四中院管辖) |
6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17)京02民初22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7 |
威海沃德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盛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西圣等合同纠纷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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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住所地 |
债券违约后的处置方式有很多,每种方式也各有其利弊。如果违约债券的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明显,信用评级持续降低,改善难度较大,且发行人本身属于轻资产类型的公司,公司本身缺少固定资产等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则建议相关主体及时提起债券违约之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