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 到期债权执行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苏井友   2017-10-19

 

文/苏井友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笔者从事执行工作实务当中,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时,次债务人常常会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作者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梳理总结执行到期债权类案件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及实务操作规范,以便在执行中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使得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一、执行到期债权所需求的法律要件


1、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其他类型的义务如行为类义务不在上述范围内。金钱为种类物,存在代位履行的条件,其他类型的义务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到期债权的履行。


2、该债务已经届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债权不得执行,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对债务人存在抗辩的可能,但是为了防止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


3、向第三人下发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该第三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通知书发放方式是否能够邮寄,只要第三人收到并予以回复认可的,即视为直接送达;第三人提起异议的形式有无要求、异议提起期限是否受十五日的约束。民诉法解释实施以来,只要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一律不得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所遇案例分析


(一)彭某申请执行江苏某建筑公司到期债权一案


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法院法官于2015年2月3日向江苏某建筑公司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其后未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扣划款项后,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有详细的对账记录,只承认到期债权中的一小部分款项未付。由于下发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15日这段时间同时横跨执行规定及新的民诉法解释,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具体条款的运用中存在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针对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曾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5)执他字第19号答复意见,意见第二条:“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律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助”;意见第三条:“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中已经责令双方兑帐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全部往来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经三方共同认可,最终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二)北京某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建筑公司一案


北京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建筑公司到期债权过程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承接了第三方工程,此工程现在正在施工过程中。法官前往第三方调查情况,第三方称工程正在进行当中,此项目并未完工,而且承包方的施工款都是发包方分批拨付的,工程款并未结算,如果对工程款项进行冻结,将影响工程的进度,无法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进行签收。


面对如此情况,现场进行了留置送达,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工程款项。在通知书送达的十五日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形下,经与申请人沟通,转变执行思路,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对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利润的60%进行提取。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被执行人感觉有利可赚,从而使得工程不至于搁置。从而达到三方共赢的局面。但是后来由于被执行人欠债太多,发包方为了避免工程停工的风险,最后发包方更换承包人,使得上述和解情况未得到有效落实,但是上面的执行思路,可以为以后类似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三、到期债权执行实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是否构成到期债权进行准确的判断。


在强制执行的实务过程中,要注意被执行人的收入与到期债权的不同,对于被执行人收入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手续直接予以扣留或提取,但是应当注意考虑维护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二)对到期债权确定后,要严格按照民诉法解释501条、98执行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来落实。


以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方式告知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支付到期款项,明确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注意送达方式的完善,要直接送达当事人。


对于邮寄送达的要有第三人的书面回复。在送达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但是要注意保留影像资料。对于未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对第三人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四)对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告知申请人走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根据民诉法解释501条的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申请人、被执行人、次债务人以外的人)对该笔债权有异议的,按照民诉法227条案外人异议程序来救济。被执行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按民诉法第225条行为异议来处理。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否认。


对于上述问题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第三款予以明确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上述条文的理解,如果第三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对于到期债权通知书,仍然可以提出已经履行的异议。


参考法条:


《98执行工作规定》第61-69条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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