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举证、询问、质证的正确姿势
黄书巍 黄书巍   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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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历来是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难点,但在没有客观证据,或者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又常常是律师必须采取的一种证据手段。但是,如果证人证言举证的不好或者询问的不好,常常会给对方抓住把柄,让自己陷于被动。


因此,如何做好准备工作,梳理案件事实,常常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单位出的证明,另一种就是由证人本人出庭作证


单位出的证明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为了获得赔偿,特别是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可受害者的用人单位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又常常是现金形式发放,又没有缴纳社保,为了证明受害者的工作、工资情况常常不得不寄希望于单位出具证明来证明自己的工资待遇等,由于是单位,不是自然人,所以这种形式的证言常常没有证人出庭。因此,对于此类证言形式,法院对其证据内容、形式把握比较严格,比如内容上要说受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工种)、工作的起止时间、工资待遇情况、误工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的情况等,内容上要真实、具体、可靠,而形式上既要有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出具证据材料的经办人签字,并且要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人证言举证、询问、质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证人出庭作证原则


根据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但是现实审判实务中,不出庭作证的证言经常不予采信,对方当事人也总是不认可其真实性。


(2)已经参与诉讼、作为诉讼代理人、旁听案件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已经参与诉讼、作为诉讼代理人、旁听案件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也被认为是无效的,这个规定大家都会明白,但是现实操作中,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争议类的案件,有时候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人事经理、人事专员等既有可能是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由于这些人可能与劳动者直接接触,也有可能是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证人。因此,在单位收到仲裁申请等法律文书的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候要考虑到公司委托的人将来在仲裁、诉讼中是否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就需要提前做好打算。同时,单位对于仲裁、诉讼也要尽量低调处理,避免无关人员去旁听,以至于将来要找证人的时候因参与旁听而无法出庭作证。


(3)证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人证言要注意什么问题


A、证人出庭之前,律师要对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经过进行询问,以便于了解案件真相,告知其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告知不能旁听及相关法律程序(即先由申请人发问,再由对方发问,必要时法官也会发问,当庭需要签署《保证书》等);


B、让证人对自己了解的事实用自己的语言书写下来;


C、证人不会书写、不能书写时律师通过谈话笔录方式记录下来,要忠实于证人的语言表达习惯;


D、告知证人对案件无关的事实可以拒绝回答;


E、证人出庭切忌直接宣读书面材料;


F、告知证人回答问题时候不慌不忙,听清楚了再回答,没听清楚时,可以让对方再说一遍;


G、告知证人在不知道如何回答的时候,可以以没看清,没听清,不太清楚进行回答;


H、询问证人时,可以通过询问来展现证人对细节的记忆清晰、准确,以证明证人对待证事实是清楚的,回答是真实的,增强证言可信性,或者通过对方证人对细节的模糊记忆来否定其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的护工出庭证明肇事者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等,由于护工无法说出具体的医疗费数字,当庭也表示肇事者缴费的时候他并不在现场,而是在陪护,因此,护工的不在场,不知道数字、细节,就让其证言难以发挥作用。


I、对自己申请的证人,如果证人表达能力较好,可以用开放性的发问方式,由证人自己说出整个过程,如果证人表达能力欠缺,尽量用比较简短的语句,甚至可以给选项给证人选择,但尽量避免诱导式发问;对方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诱导式发问或者威胁性的语气,要及时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J、对对方证人进行发问,除了必要的礼貌性称呼,比如"某某先生","某某女士"之外,还要注意避免对敏感问题直接发问,尽量采用迂回式的发问,比如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实际上的劳动者签字的时间是2015年6月3日,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提前打好了时间,而该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用人单位主张是2015年2月28日签字的,而劳动者主张2015年6月3日签字的,用人单位申请证人来证明他的主张,我们通过与劳动者沟通了解到用人单位是过年后农历正月十六才上班的。于是,我们就问了证人上班时间,由于2015年2月28日是正月初十,单位还没上班。于是就证明签订的时间不是2015年2月28日。


K、在发问时,可以寻找突破口,比如时间点、具体数字、地点、天气、距离、是否有生理缺陷、是否有在场人员等等。


比如未戴眼镜的近视人员,夜里在下雨天、雾霾天,一千米距离能否看清楚人脸,能否看清楚具体的人数等。


总之,对于证人证言,证人本身的应变能力,庭审双方的较量,法官的发问都让证人证言是否能够被采信存在可变因素。律师除了让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满足法律规定之外,对于证人证言符合人的正常认知水平、合情合理,也要下一番功夫,而对方另外一方,如何让证人为我所用,达到"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效果,也常常需要丰富的庭审经验。本文笔者只是以个人的一些浅薄的经验浅谈一下关于证人证言方面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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