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颖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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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职业索赔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当下的“职业打假人”被重新定义,出现了“职业索偿人”的概念。在此之前,大家对于知假买假获取赔偿的这一类人都称作“职业打假人”。职业索偿人群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部分职业索偿人的异化发展,让许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苦不堪言,本文就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角度,结合当前形势,分析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如何应对职业索偿人。
一、职业索偿人从何而来?
以王海为代表的第一批“职业打假人”索赔成功,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修订,消费者在购买到违规产品后可要求赔偿金额从1倍提高到3倍,涉及食品领域的赔偿金额更是提高至价款10倍或损失3倍。大量职业索偿人产生,他们购买产品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专门购买违规产品进行索偿。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大量遭受索赔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职业索偿人购买产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职业索偿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业索偿人的消费者身份及其知假买假行为得到了法律认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典型案例(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以及地方法院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等文件,均对知假买假行为持支持态度。除此之外,现阶段法院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判决知假买假合法。
目前职业打假行为和知假买假行为活跃于市场的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有权机关文件和法院既判文书的支持,其他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已不被支持,唯独食品药品领域除外,重要原因在于这两个领域与公民人身安全息息相关,职业索偿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其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投诉或诉诸诉讼,都能够促使生产者、消费者及时整改、下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职业索偿人现状
通过案例检索,以十倍赔偿为关键词搜索民事案件可知:自2014年至2018年统计到的已有相关案件22820件。
2014年至2017年此类案件呈直线上升式增长,2018年稍有下降。
由攻守双方当事人可以明显看出原告为自然人且提起的诉讼超过100起,可以认定起职业索偿人身份,而被告以淘宝公司等电商平台以及大型连锁超市为主。
由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可知,职业索偿人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得到支持的比例为69.62%,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为71.43%,职业索偿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较高。
正是因为职业索赔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较高,职业索偿人可以据此长期牟利。实践中,职业打假等行为已出现异化,多数索偿人组成团队、甚至成立公司专业从事打假行为,谋取惩罚性赔偿,更甚者直接勒索商家,职业索偿人也许起到了一些打假作用,但逐渐扭曲的打假行为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苦不堪言,承担了过重的惩罚,也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如何应对职业索偿人
(一)职业索偿人特点及其打假的主要问题
探讨应对职业索偿人的办法,首先应明白职业索偿人的特点及其打假的特点。通过分析案例及职业索偿人行为规律,可以看出职业索偿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牟利性,多数职业索偿人发现不合格产品后,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企业施压,要挟企业赔偿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二是专业性,职业索偿人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投诉举报、起诉的法律规定均熟练掌握;三是团伙性,职业打假人私下互相联系,信息共享,一人发现问题群起而诉。职业索偿人打假的主要问题整体上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保质期问题;二是预包装食品、酒等标签问题;三是虚假宣传问题。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以及食品召回制度,这是从食品生产、流通、经营、售后等全过程进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但无论法律法规如何规定以及职业索偿人如何行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对其最有力的保护。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做到事先预防、全程管理、事后改进。
1、食品生产者
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除了要坚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培训,配备食品安全员,对于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自己生产的食品可能涉及的风险点着重进行核查;建立食品出场检验记录,查验出场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保存凭证等。
另外,还应注重食品标签、说明书问题,实践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越来越少,而因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却大有发生,职业打假人则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而要求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条款也明确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规定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排除在十倍赔偿之外。但实际审判中,要适用该条款则要举证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举证责任较大,且对其如何认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该条款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减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食品生产者应及时跟进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以避免出现不合规的情况发生。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等相关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经营者
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制,职业打假人起诉及举报的对象一般都是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可在赔偿、缴纳罚款后依据与供货商间的供货合同约定再进行追偿。同时销售者要承担责任的范围较之食品生产者较小。食品经营者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核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查验供应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及检验报告等,每批次食品都应由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在销售过程中对于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按规定销毁或加贴标签等。对于有特殊储藏条件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藏。
(三)在遭遇打假后应如何应对
现实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遭遇职业索偿人打假后,为了避免职业索偿人向食药监部门举报,以及对自身商誉的影响。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会选择与职业索偿人私了,以赔了事。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自身、行业环境提高毫无益处,只是简单使职业索赔人获益。作为食品企业,在遇到打假人索偿时。首先应自查,核实生产经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针对自身不足,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审查机制,特别是标签合规性审查。其次是要积极应诉,正面问题,制定应对职业索偿的方案,坚持和职业索偿人打“持久战”,使职业索偿人快速多次获得赔偿的期望落空。
目前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事关民生,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事关发展大局,围绕着职业索偿人现象,相关部门已在逐渐思考与尝试,弱化其消极的一面,强化其积极的一面。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就指出,“目前可以考虑除购买食品、药品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此后,关于职业索偿人的风向标就发生了变化,职业索偿人知假买假的败诉案例也越来越多。本律师团队长期服务的一家上市公司旗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就常年因标签瑕疵及宣传语问题频繁被职业索偿人举报索赔。近期职业索偿人又因该企业产生的腰果脂肪含量标签问题起诉要求十倍赔偿,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驳回了职业索偿人的十倍赔偿请求,取得了胜诉。
综上,食品企业在做到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后,面对职业索偿人无理索赔,应寻求律师协助,及时收集、保全证据,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