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销售型电信诈骗的认定和规制对策
周厚林   2017-11-04

 

文/周厚林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诈骗手段百变花样,层出不穷。其中销售型电信诈骗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此类诈骗往往依托合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长期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经营。销售型电信诈骗在外观上与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责任等普通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混淆。因此,实践中亟需明确销售型诈骗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等行为的界限,准确认定销售型诈骗犯罪,明确罪与非罪。在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其产品根本不具有买受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为了卖出产品而虚构权威身份,夸大产品效果,夸大被害人实际情况,自始至终没有履约的意愿,也没有打算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为了达到目的,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或基本的事实,已经超出了虚假宣传或民事欺诈的范畴,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型电信诈骗与广告营销中的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界限


(一)虚假宣传与销售型诈电信骗的界限


1.“虚假宣传”的宣传内容与销售型电信诈骗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外延不同。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做定论事实用于商品宣传;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夸大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性能,并不针对消费者本人的情况。虚假宣传只能通过产品影响消费者,继而获取钱财,并不能直接从消费者本人的信息或者其他外部条件驱使消费者进行消费。


而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作案手法概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手段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性能本身的夸大和吹嘘,还包括虚构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诈骗目的的事实,例如虚构权威身份,夸大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刻意营造紧急状况、骗取被害人同情等。销售型电信诈骗可以因人而异,虚构不同的事实。因此,虚假宣传只是诈骗犯罪活动可能采取的手段之一,在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其产品根本不具有买受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为了卖出产品而虚构权威身份,夸大产品效果,夸大被害人实际情况,自始至终没有履约的意愿,也没有打算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为了达到目的,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基本的事实,已经超出了虚假宣传的范畴,实际已构成诈骗罪。


2.虚假宣传与销售型电信诈骗的针对对象不同。


虚假宣传无论是采取广告,还是现场演示等方式,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员,而销售型诈骗的诈骗对象则是由不特定对象转化为特定对象。通俗而言,虚假宣传行为是“广泛撒网”,针对所有不特定受众采取同样的宣传方式,使“愿者上钩”。


而销售型诈骗则是先“广泛撒网”,再“重点培养”。锁定被骗对象之后,实施因人而异的深度诈骗。在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二)民事欺诈与销售型诈骗的界限


民法上关于民事欺诈的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虽与刑事诈骗的概念有所相似,但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其主观上的认定,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能力和行为的表现来综合判定。


1.虚构的事实不同。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这些事实可以区分为根本事实和非根本事实。根本事实是消费者作出购买产品的决定的主要判断依据,而非根本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对消费者作出判断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诈骗行为人虚构的是根本事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仅仅虚构了非根本事实。


2.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有推动履约的行动,履约也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往往具备一定的承责条件和承责意愿,相对积极的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根本没有打算承担产品责任、违约责任,或仅仅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被动承担责任。


二、目前关于销售型电信诈骗存在的乱象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不少商家通过电话、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经常会使用虚假、夸大的方式宣传产品,消费者也常常会遇到所购买的产品达不到广告宣传效用的情形,不少消费者认为只是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对虚假宣传习以为常,没有意识到被诈骗,有的消费者虽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行政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由于对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严重违法程度缺乏清晰判断,不敢主动作为,甚至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回避、推诿的作法。一些低层的销售型电信诈骗公司人员,看见公司长期公开经营未被查处,且公司领导层对员工进行洗脑,误以为自己只是实施了民事欺诈的违法行为,并非诈骗,不构成犯罪。


三、规制销售型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健全刑法法律制度


在防范销售型电信诈骗犯罪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策略,同时也是当前工作的重点,有着显著的预防犯罪作用。在众多的法律制度当中,刑法有着巨大的法律效用,同时也具备较强的威慑力,那么需要不断的完善刑法制度,并且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给出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提高处罚力度,使得大量的犯罪分子不敢轻易触碰和挑战法律的威严。刑法立法部门必须从根本上提升对电信诈骗案件影响的重视,而且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制度设置的紧迫性,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犯罪来设计和安排相关法律制度,并对原有的法律制度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将电信诈骗犯罪和其他的犯罪类型以及非罪进行有效区分,最大化地发挥刑法法律的威慑力。在法律规定当中必须明确指出,在这样有着严重社会威胁的诈骗案件当中不设置年龄保护,一律将犯罪的程度和导致的结果作为法律判决的标准。即使犯罪分子属于未成年人,那么在给出法律判决时根据犯罪程度和犯案从属意愿来实施判决。这样立法安排的目的在于对电话诈骗低龄化进行有效控制。除此以外,刑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财产和社会危害的综合程度,提升处罚和判决力度,建立司法部门的良好公信力。


(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销售型电信诈骗泛滥的源头,所有加强公民信息的保护很有必要。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应由全社会共同参与进来加入保护信息行列。公民要有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向陌生人、私人机构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性;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态度,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明确标示出限定的用途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持有方,例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特殊单位,需要完善保密制度,即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强调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另外,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的时效性,及时建立独立、权威、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的执法机构。协调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完善针对不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个人信息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次: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其对不良个人信息行为的矫正力度最强,可以从头上制止销售型电信诈骗。


(三)拓宽司法实践范围


拓宽司法实践范围是有效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措施,也强调了社会多方努力和合作,对于打击同类犯罪案件,挽救经济和社会损失有着重要意义。首先,通信行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当中的各项条款和规范,而且在实际贯彻落实当中不能够单纯的考虑要方便客户,必须有效避免走过场的现象。通讯企业的运营商要完善和优化备案工作,提高敏感度水平,重点针对信用度低、换号频繁的用户做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当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发生后,通讯运营商必须要做到积极配合,辅助案件信息的查找和跟踪。其次,金融行业要认真做好实名制审查,并对实名制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对待存在账户异常的客户,必须做好长时间的跟踪和监管,坚决打击犯罪苗头。另外还需要最大化的减少无记名电话卡以及银行卡,不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最后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发生后,警方必须及时展开调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要做到多个部门的有效联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犯罪打击的合力。


(四)重视预防诈骗宣传


为了更好的预防电信诈骗犯罪,重视预防诈骗的宣传和增加社会宣传力度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帮助人民群众认识电信诈骗,从根本上提升防范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有力举措。在社会宣传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利用当下热门社交网络平台如报纸、杂志、媒体、微博、微信等来做好防范宣传。可以把时下较为流行的骗局和可能会存在电信诈骗的信息公布到社交网络平台上,并且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使得广大公众能够清楚的了解到相关案件,避免上当受骗。另外,选用当下热门的社交平台的目的是利用人们普遍使用的特点来扩大宣传以及影响范围。第二,充分发挥社区派出所的巨大优势,定期组织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座谈会。社区派出所贴近广大群众,并且密切联系群众生活,那么由社区派出所承担社会宣传工作再适合不过,而且除了座谈会形式以外,还可以让民警进行上门宣传,提高宣传影响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宣传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简单通俗,选择群众受欢迎的方法,避免引起群众反感。第三,加强受害者家庭回访工作,并对其进行有效开导,同时也为其宣传最新骗局,避免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四、结语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通讯技术和设备的改革,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导致销售型电信诈骗案件高发,不仅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信用系统和国家长治久安产生不良影响。对此,要加强对销售型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分析,厘清与广告营销中的虚假宣传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与区别,积极研究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刑法法律制度,拓宽司法实践范围,重视预防诈骗宣传,有效减少和全面遏制电信诈骗案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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