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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老赖”问题系列文章,由杨清然律师创作,将详细分析背景事件、通往执行的通道、解读执行类法律法规、提出围堵老赖的妙招,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五次发表,本次为第三次。点击文末相关文章,查看往期内容。
引言:
本文将结合“三十六计”中部分计策,从招式分解、案例参考等角度,就执行落地方法进行深度挖掘,以解决老赖执行难题,笔者共归纳总结二十招式:
第一招:以逸待劳——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询问,发出《报告财产令》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招式详解:此招应配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法院“一键查控”系统所明确的财产清单,建议采取诉前保全后使用,以免打草惊蛇,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罚款、拘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二十九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招:反客为主——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招式详解:自2014年最高院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智慧法院”的构想逐步得以落地、推广,该系统目前已与银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单位实现联网及数据共享,可一键“一网打尽”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社保、房产、出入境证件等个人主要财产信息,取代了传统的法官“人肉”查询、保全的方式,稀缺的执行资源得以缓解,且极大提高了搜寻财产线索的效率。即便申请人提供线索有误,基层法院也可以选择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管理办公室联络,在最高院指导下,尝试多渠道获取了被执行人真实信息,且相关单位必须协助,否则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及行政处分。
参考案例:
例一:查封、扣押车辆,禁止老赖车辆上高速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封,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可将“老赖”名下上了高速的车依法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例二:拍卖手机号
梁某与窦某借款合同纠纷(2016)豫0822民初139号
该案梁某胜诉,但由于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案件执行受阻,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予以查封,后经淘宝司法拍卖,以20万元最高价成交(评估价值6万)。
法条链接:
《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
第三招:釜底抽薪——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医保卡账户资金
招式详解:薪资虽然被法律明确列为可强制执行行列,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执行法院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执行。
参考案例:范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鲁05执异79号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被执行人范某、徐某的医保卡账户资金是否可以依法冻结并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中并未将医保卡账户资金列为禁止执行的财产。而且,从医保卡账户的性质看,医保卡账户内是医疗保险金,其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同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据此可推知,医疗保险金亦应属于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异议人虽年事已高且存在住院就医等情形,但并不能据此当然认定医保卡账户内资金是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故异议人以年事已高及住院治疗亟需使用医保卡为理由对抗法院对其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招:围魏救赵——查封、拍卖住房(含唯一住房)
招式详解:房屋等不动产相比于现金、银行账户等流动资金,更具有不易隐匿的特性,且价值通常较大,需申请执行人重点关注“老赖”夫妻名下、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此处破解一个误区,就是有些老赖恶意拖欠,侥幸认为自己负了刑事责任就不用还钱,司法实践中,大有先执行刑罚,再执行财产的案例,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执行。近年来唯一住房被执行已屡见不鲜,且一旦将唯一住房提上拍卖执行日程,老赖们一般均会现身,系为围魏救赵之计。建议与其人才两空,不如积极偿债,如果在负刑责之前变卖房屋,偿还欠款,达成谅解,不仅房屋可能卖个好价钱,也可免受牢狱之灾。
参考案例:A公司与李某其他执行申诉执行一案(2014)执监字第52号
最高法意见: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住房后,可以对超过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采取拍卖措施。涉案房产面积超过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执行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广州中院裁定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中院意见: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金某、李某一家居住的涉案房产为其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达101.78平方米,按被执行人所述五人居住仍属宽裕,超过了金某、李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标准,且金某、李某均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收入保障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第五招:顺手牵羊——查封、冻结股权、证券等账户
招式详解:就企业追债而言,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股权背面调查十分关键,公司本身可能已经唱了“空城计”,但是可能其持有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应及时予以诉前保全。笔者曾亲历一起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且在冻结案涉股票后,该股票一路飙升,申请执行人不仅将欠款全数收回,还赚得盆满钵满。
法条链接:
《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第六招:反间计——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招式详解:所谓狡兔三窟,实践中,往往老赖并非山穷水尽,而是将财产以各种方式转移,伪装“无偿债能力”,恶意逃避偿债。针对一些行踪不定,难以查询财产痕迹的老哥们,可考虑公告悬赏,令全民皆兵,让老赖无处遁形。为了助力悬赏重拳出击,“悬赏保险”也应运而生,这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购买悬赏保险将成本转嫁,一旦保险期间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法院实际控制或财产成功执行,将由保险公司支付承诺悬赏金。一般而言,保费成本约为悬赏金额10%,即1000左右,即可撬动万元左右的悬赏金。
参考案例:
2017年9月份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推出“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具有典型代表性,通过该方式,法院已成功抓获多名被执行人,重拳打击“老赖”躲避执行及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
第七招:关门捉贼——发布搜查令
招式详解:一旦通过各种方式挖掘到线索,或掌握隐匿财产的证据,即可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招式可配合悬赏使用。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