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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承办一起潍坊中院裁定撤销寿光市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引发笔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思考。
一、案例及裁诉标准
(一)案例导入
程某与中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后程某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和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00元。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中和公司支付程某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并确认为终局裁决。后中和公司不服,向潍坊中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二)裁诉标准<详见(2017)鲁07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惩罚性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亦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故不属于终局裁决适用的范围,于是裁定: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救济途径
(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其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中,在劳动仲裁中,尤其是涉及数项仲裁请求时,对于“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认定,可以是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不是多项合计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
其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案例中,寿光市仲裁委员会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混淆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最终本案因法律适用错误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二)中院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兜兜转转,经潍坊中院审理后又回到基层法院审理,陷入了无尽的时间战。
三、终局裁决的实务诉讼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置路径,有时会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一裁终局”制度在某些特定案件加快了争议纠纷的处理,但是,程序及法律适用的混乱,有时又会使终局裁决沦为“鸡肋”。本文旨在梳理终局裁决的程序适用及救济路径,以期更好地适用一裁终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终局裁决的救济渠道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但这并不是指完全没有救济的途径;法律在保障劳动者诉权的情况下,限制用人单位的救济权:
1.对于劳动者:保障其诉权
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与普通程序无异,可以经历一审、二审。
2.对于用人单位:
(1)期限内享有法定撤销权
用人单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认为存在以下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其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其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其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其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其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期限外救济:原仲裁机构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并不妨碍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重新裁决的情况。就像(2017)甘04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一样,在“一裁终局”救济期限外,原告兰某如果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可向作出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解决。
(二)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的处理
对于仲裁事项中,既有一裁终局的事项,又有非一裁终局的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换言之,对于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一裁终局事项和其他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走“一裁二审”的诉讼救济途径。
四、举一反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1.及时救济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涉及标的较小的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放心,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如果没有撤销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过犹不及
对于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仲裁庭结束后,与仲裁员沟通,确定是否系一裁终局;更主要的是提醒仲裁员,不要将非“一裁终局”的案件错误认定为一裁终局。就像前述案例一样,徒增救济的时间成本。
(二)对于用人单位
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作为用人单位或者其代理人,首先要着重审查的是事实认定及证据“三性”的情况。在确认无异议后,可以考虑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能否申请撤销。
在打消耗战的同时,积极促成与劳动者和解,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单位损失。
五、结语
“一裁终局”制度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突破,可以使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必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进入执行程序,遏制用人单位无边无尽的“滥诉”行为,让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在实处。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代理人,要搞清楚“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程序及救济途径,有的放矢的处理涉及“一裁终局”相关的劳动纠纷;否则,就会像案例中的劳动者一样,多走一遍诉讼程序。
编排/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