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彭贤静 彭贤静   2019-04-18

 

文/彭贤静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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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随着法院将许多生效判决确定但未实际履行的被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也有许多公司咨询律师,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影响,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应当如何处理。

 

二、问题焦点

 

1.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会有何影响?

2. 针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三、意见分析

 

(一)对公司本身的影响

 

1. 或将影响社会信誉,受到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1]规定,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或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社会信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2]规定,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能影响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信用情况;

 

人民法院会将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可能影响公司的银行征信,难以获得银行融资。

 

2. 经营活动或将受到限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之规定,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等;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从严审核,在申请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失信信息将被作为审慎性参考等。

 

3. 被限制投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3],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被限制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4. 或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4]规定,若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产生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5]规定,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将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对公司股东产生的影响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需明确是否已全部缴纳完毕出资。如公司股东已全部缴纳完毕出资的,则对公司的对外负债不须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存在公司股东应缴但未实际缴纳完毕出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6]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排除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进而可能影响到公司股东投资收益目的的实现

 

四、解决方案

 

(一)首先需查询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因

 

1. 查询网站: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

 

2. 明确公司因为何种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所列入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法院操作技术失误问题;如确实属实,则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相应义务。

 

(二)确定公司确实有相应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后,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条[7]规定,满足相应条件的,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与所查询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

 

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为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主体,因此,请求删除失信信息,应当与法官取得联系。具体可以通过法院执行局下达的有关执行文书获取法官信息。

 

2. 向法官提出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当执行案件满足《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系法院职责。因此,通过提示执行法官判决已履行完毕,由法官查实后删除委托人失信信息,来达到解决委托事项的目的。

 

法院查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证据,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3. 若法官拒绝查实,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判决已执行完毕,但需经法院同意;

(2)主动提交履行证据;

(3)申请执行人单方请求删除失信信息,但需经法院同意。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四、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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