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恋爱有风险,同居需谨慎
张丽雪 张丽雪 张丽雪   2017-11-07

 

文/张丽雪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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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即将来临,无讼阅读每天讲讲婚姻法律师遇到的那些事儿。本周我们向大家征稿,谈谈恋爱中的那些财产问题,或者是婚姻法中有关婚前协议、离婚分割财产那些事儿。11月11日前向我们投稿并且被采纳的首发文章,即可获得双倍稿酬。投稿邮箱:tougao@wusongtech.com


现如今,情侣之间在未进行婚姻登记前同居的现象已然是司空见惯。同居的原因千篇一律归结为爱,但是同居分手后产生的问题各不相同。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财产分割问题、以及抚养权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失恋分手后的痛苦理应化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力。本文将与大家分享同居时会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分手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上同居的历史沿革


(一)事实婚姻关系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二)非法同居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同居的合法化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此后,双方均未婚的二人同居,法律将不强行禁止,也不再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产生的法律问题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本文所指的同居,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是未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法律上之所以有同居与婚姻之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同居期间,各自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而为同居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双方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参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然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债权人就同居期间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是否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呢?


1.案情回顾:顾某因经营需要从2012年开始多次向段某某借款,2015年相继向段某某借款200000元,均签订借据,并均约定月利率3%。现尚欠2000000元本金和2015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顾某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但是称赵某不知情。


2015年4月14日,赵某以与顾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要求所生女由其抚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提起诉讼。顾某和赵某称双方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未办结婚证共同生活,2006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顾咏春,后顾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关于同居期间的顾某名下的及赵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归赵某所有,顾某自愿放弃所列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双方同居期间的债权及债务由顾某享有、承担。顾某未按约定时间向段某某还款,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顾某和赵某共同偿还段某某款20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顾某和赵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3.本案要点分析


①经审理查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本案顾某应该承担偿还责任。本案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因此最终以2%的利率确认利息。


②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债务人顾某明知于2015年1月、3月向段某某借款200000元,在2015年4月,与同居人赵某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并自愿放弃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登记在顾某名下的房产、轿车等归赵某所有),承担债务。其行为具有转移财产之嫌,属于规避法律,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段某某,赵某应该与顾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可以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是无论处于同居关系,抑或是夫妻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本案的顾某与赵某在借款之前即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赵某,各自承担债权债务,即使在同居期间,也不能参照《婚姻法》的债权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


(二)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包括房屋、银行存款、购置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财产等,其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最为复杂与常见。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银行存款很简单,各自名下的存款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购置的生活用品可以现场勘查,平均分配或者购置者具有证据能证明属于其个人财产购置的属于个人所有。


(三)产生抚养权的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子女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认及抚养费的支付是否相同呢?


1.案情回放:2011年原告潘某甲与被告雷某相识之后同居,原告怀孕,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认原告怀的是被告的孩子,并承诺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孩子十八岁,在三年内补偿原告500000元和一套100平方米住房。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潘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照顾,被告偶尔探视和支付抚养费,一年多前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一辆二手车,价值27000元,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车牌号为桂A,已被被告转让。因被告未能支付抚养费双方产生纠纷。


2.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①孩子潘某乙由原告潘某甲直接抚养,被告雷某自2016年3月起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2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费用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内;②由被告雷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潘某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13500元。


被告雷某以自己更具有抚养能力、同居期间购买的车辆属个人财产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改判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为每月1000元。其余维持原判。


3.案件要点分析


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应从是否有利于其的身心健康来考量。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本案,上诉人雷某虽称自己具有抚养能力,主张抚养权,但是子女自出生即与被上诉人潘某甲共同生活,且上诉人自述无时间照顾孩子且具有妻子,结合子女的年龄、生长环境等因素,抚养权应属于随子女共同生活的潘某甲。


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相同,在未成年期间,非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上诉人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本案二审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将每月2000元抚养费改为1000元系属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同居关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应该进行等额分割。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车辆是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是车辆的所有权人,现原告承认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对财产未约定享有份额,视为等额享有。


④关于同居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保证书的内容是2000元抚养费及三年之内的房产及现金补偿。被告称系原告胁迫而签字,但未提交相关胁迫的证据。此保证书在原则上是有效的,法院是否支持保证书上的内容,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起草保证书的过程最好是录像,并且全文手写。


三、如何谨慎同居


(一)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可以签订同居期间的相关协议书,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购置的用品的最终归属,如果出现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需要明确,同时抚养费需要明确,且最好具体到各种费用的名称,列明平均单价以及最后的总费用。可以将《保证书》转化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一旦产生非婚生子女,男方以赠与的方式给女方补偿,需明确时间及具体补偿的内容,如果不补偿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等等。这就是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一旦产生各种纠纷,能保护你的一定是你曾签订的协议,即法律。


(二)同居期间一方父母的赠与,需要明确系赠与某某的,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如果是食品或者其他小件当然无需此举,但是若是其他贵重的物品,标注一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如果双方是试婚的目的进行同居,在同居期间购买的用品可以保存好购置小票,具有签名的,现金支付一般无法确认支付人,因此最佳的方式是刷卡。双方共同购置的物品,各自留存转账记录或支付记录。提到转账记录,在此提醒大家,转账或者红包的内容上如果是代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表达爱意或者歉意的一般属于赠与,同居后分居无法要回。


随着物价的上涨、房价的上涨、外出工作的情侣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而因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已经满足法定结婚条件的我对身边的朋友会讲一些婚前财产协议及同居非婚协议等问题,能理解的还是占少数。事实上,作为一名律师并非将权益置于感情之上,爱情很难得,但是我们首先作为自然人需要学会保护自己,才能有能力去保护自己的爱人。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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