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例研究:小议设计资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影响
陈建 杨诗雨 杨诗雨   2018-02-09

 

文/陈建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诗雨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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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资质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关系


建设工程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很高的技术要求,而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各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设计资质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也是如此。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我国的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四个序列:(一)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只设甲级。(二)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一般设甲、乙两个级别,一些行业还设丙级。(三)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一般设甲、乙两个级别,一些专业还设丙、丁两个级别。(四)专项资质:对某一专项技术进行设计而设立的资质。根据需要设立等级划分。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设计单位没有取得设计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设计单位超越其设计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设计单位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因设计资质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大致可分为以上四种情形,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本文即从实证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为了表述方便,以下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简称为设计资质。


二、设计资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


笔者检索了2015年-2017年三年间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从中逐一筛选,找到的设计资质影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判决有28个。本文即以该28个判决为研究对象,并抽取其中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解析。


1、综合分析


我们对该28个案例进行了分析(见下图)

 


从上图我们看到,因为设计资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为设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一类是合同有效的情形。


2、因为设计资质问题导致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因为设计资质导致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无设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设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见下图):

 


①设计方为个人


案例1:上诉人朱振超诉被上诉人李卫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案的被上诉人李卫国作为无资质的自然人,其与朱振超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设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评析: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必须以具有设计资质的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或者出具设计成果文件,所以个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律无效。


②设计单位为无设计资质的法人单位


案例2:上诉人上海梵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书》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合同履行行为看,《设计合同书》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范畴。因此,在梵瑞公司并无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评析:法律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所以无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律无效。笔者建议,设计方在承接工程设计项目前,应当仔细核查本单位的资质,在自身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签订合同。在承接工程设计项目时,还应当注意资质的有效期限,在资质过期前及时重新申报,否则合同可能会被判无效。


③无设计资质的法人单位与有设计资质的法人单位联合设计


案例3:上诉人上海罗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作为合同实际履行方的上海罗昂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由其与同建强华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涉案方案设计工程及总体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


评析: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的承包单位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任务,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联合共同承包时各承包方都需要符合资质要求,在各方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和出具设计成果文件,否则合同可能会被判无效。


④设计单位为无资质的境外设计公司


案例4:上诉人圣佛兰(香港)国际设计机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从合同内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圣佛兰公司与上海上大设计院不存在联合设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方能承揽工程。而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公司仅限制其不能单独承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的工程,而对方案设计阶段的资质等级并未设限,故圣佛兰公司与迪维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方案设计阶段的约定有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的约定无效。


评析:境外设计公司在我国境内承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业务时,应当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公司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公司或者中外双方设计公司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境外设计公司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的合同。


方案设计属于工程咨询的范畴,国务院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将工程咨询领域的资质管理改为告知性备案管理,所以境外设计公司在我国境内单独承接方案设计阶段的业务不需要资质,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有效。


(2)超越设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超越设计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超越工程规模的情形


案例5:上诉人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宁海县跃龙街道南门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原告公司只拥有乙级资质,不能承接地下空间大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包含地下部分工程设计的,所以原告超资质承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无效。


评析:资质等级规定了设计公司能够承接项目的规模,本案中建中公司未取得承接地下空间大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的建筑资格,属于超越工程规模承接项目的行为,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②超越工程类型的情形


案例6:上诉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赣西设计院和上栗国际花炮城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赣西设计院承担上栗国际花炮城的工程设计,双方符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由于赣西设计院无设计高层和地下工程的建筑资格,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


评析:资质等级规定了设计公司能够承接项目的类型,设计单位未取得高层和地下工程的建筑资格,属于超越工程类型承接项目的行为,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3、合同有效的情形


(1)不需要设计资质的情形


案例7:上诉人喀什月星上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达迪奇森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从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可以看出,达迪奇森公司为喀什月星锦江酒店提供的是室内装潢设计,并不涉及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等设计,非需取得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活动,故系争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评析:设计领域还有些业务没有资质要求,如绿化设计、工程咨询等。设计单位从事此类设计业务无需设计资质,设计合同的效力不受设计单位资质的影响。


(2)专业分包的情形


案例8:上诉人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作为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上海柯兰公司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而该资质是对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及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因此,原告上海柯兰公司具有景观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而且资质证书中也明确规定上海柯兰公司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只是不具备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案所必须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报备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程序,但不具备报备资质,并不能决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柯兰公司通过与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合作设计,其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的设计,是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三家公司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的,并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和无资质经营的违法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评析: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柯兰公司将报备案的工作交给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华西公司,双方各自在自身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诉争设计合同有效。


三、总结


综上所述,设计资质对设计合同效力的影响实务中主要表现为无资质、超越资质和不需要资质的三大类。签订设计合同时,合同双方首先应当了解法律对该类型设计合同的设计单位有无设计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如果没有,可以放心签订;如果有,那么要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因为设计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注:本文案例均选自“威客先行·法律信息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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