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从“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判决看:死亡因果关系及归责问题
黄学宏 黄学宏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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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上午9:00,备受社会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家对此持不同态度、意见。我们注意到在网络上公开的判决书,对陈文辉的事实认定中,提到一个重要情节,即是因为被告人的电信诈骗行为最终导致徐玉玉死亡。对此,该案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电信诈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不能同日而语。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因此我们在讨论一个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当从客观方面,从合乎刑法所要求及一般规律的关联角度进行判断。


(二)被告人的电信诈骗行为之间与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1.死因


从公开的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一致排除徐玉玉是因为机械性窒息、中毒、正常性的心脏疾病等自然突发原因导致的死亡。徐玉玉确定为心源性猝死。


2.徐玉玉被骗导致财物损失与死亡的合乎规律程度


徐玉玉被骗后对出现心源性猝死的合理性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通过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且在此前高考的体检中并未发现有疾病或相关病史。


此外,从经庭审核实的情况来看,徐玉玉在被骗后情绪非常低落,甚至哭泣,可知徐玉玉对于被骗导致9900元的财物损失非常沉痛和惋惜,进而诱发其心脏出现突发情况(心源性猝死)的结果,我认为合乎一般的规律和常理。


实际上,如果本案被害人换成是家财万贯的土豪,被害人对涉案财物的在意程度,对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合乎规律性会有一定的区别。


3.多因一果or一因一果


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的悲伤、忧虑和压抑等心理状态,对于出现心源性猝死,被告人对徐玉玉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即便不是唯一的原因,可能还与徐玉玉天生的特殊体质等相关因素一起作用,从而导致死亡。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至少也是原因之一。


即使是多因一果,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中,都应当被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应当与一因一果的情形进行区分对待,在量刑的时候适当予以考虑。


二、舆论与司法


这起案件因重大复杂,徐玉玉在案发后死亡等原因,备受舆论关注。在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下,司法是否能完全处在中立、客观的角度审判该案?


当然,要讨论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的问题。本案确实存在因徐玉玉的死亡引起舆论指导司法判决的可能性。如被告人上诉,最终就得看二审法院是否能从情理上予以考虑,适当减轻量刑。


在我国,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舆论的引导能改变法官对被告人的印象或受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据此作出合法不合情,甚至不合法也不合情的判决;同样,舆论也能在法官对案件难以权衡的时候,跟随民意作出符合大众期待,且合乎情理的判决。


即便如此,我还是认为,司法独立,脱离舆论,中立审判,才是理想的法治状态,才能还受审者真正意义上的公义。

 

 

编排/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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