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洁芃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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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是风险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属于一种抑损处置机制,不仅存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部门,也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易活动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时刻伴随着违约的风险,款项能否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回收,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更多的不确定性变成损失的后果,故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去让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冷静化处理,即需要通过一定的办法将损失发生的概率扼杀在摇篮中,而催款工作在处置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迫使-些有“逾期倾向”的债务人不敢轻易试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款项逾期不能收回时,必然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无论是债权方或者债务方,在这个过程中若矛盾激化有可能引发一些违法类犯罪发生,增加社会负担,故及时有效的催款可以起到斡旋调节、化解矛盾的作用。笔者将通过一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单归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有效催款。
一、案例引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业务,租赁期限十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以上或欠缴各项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50%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房屋由被告二某餐饮公司实际使用,被告二认可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由于被告二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各项其他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腾房、支付欠缴的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原告能否作为适格的主体向被告二主张权利;其二,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地点、面积、租金、租期、租赁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2、2015年9月28日催款通知,证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租金的通知;
3、2015年10月15日通知,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后,以原告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恶意拒付租金;
4、2015年10月20日回复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通知后,即复函通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
5、2015年10月29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证明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所以原告依照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履行了告知义务;
6、EMS快递单2张、短信通知1张,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二限期腾房、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2015)南民初字第10184号,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与刘煬、天津市朋友的故事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催缴步骤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原告向二被告催收租金及其他费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在二被告出现违约行为,满足解除租赁合同时立刻行使解除权,而是通过穷尽电话催款、发催款函、磋商未果、发解除合同的通知等一系列渐进的步骤之后,在均无法实现催款的效果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催款过程中化繁为简,由易入难,实现催款目的,并非无迹可寻,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电话催缴与当面催缴。因电话催缴和当面催缴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是最常见的催款方式。通过该方式催缴时需注意证据的保留,可通过电话录音、当面录音的方式保留对方违约的时间、逾期产生的费用、承诺及时付款的期限等有利证据,也可以实现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2、信函催缴。信函催缴包括邮政信函催缴、传真催缴、手机短信催缴、电子邮件催缴、发律师函等。实践中常见的是邮政信函催缴和发律师函催缴。有效的信函催缴应当在催款函件中充分阐述以下基本信息: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方的违约行为,催缴的事实及催款数额,补缴的期限及逾期不补缴的相应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邮政信函和发律师函的方式催缴,应当在邮寄单据的内件品名处标注关于催款函件的内容概述,索要回执并备注本人签收等相关内容,可确保在信函准确送达对方的同时保留有效证据以备他用。
3、诉讼催缴。通过民事诉讼来催款是一种特殊的催款方式,通常在电话催缴、当面催缴和信函催缴均不能实现催款效果的时候,往往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诉讼催缴相比较前述催缴方式而言,成本高,周期长,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但也存在固有的优势。
例如:若对方避而不见,下落不明,则应尽早采取诉讼的方式,公告送达对方,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而非坐以待毙,放纵违约行为的延续;通过诉讼,可以给对方施加更大的压力,迫使对方及时履行应尽的义务;若法院裁判之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救济。
三、催缴应注意的问题
1、催缴对象明确。催缴的对象一般为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现实中往往会存在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本文引用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催缴、清偿,可同时向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同时采取催缴措施。
2、催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合法依据。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初,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是否明确,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晰,有无约定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款等内容。
3、催缴的方式合法。催缴必须由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违法的催缴行为会导致催缴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催缴过程中要规避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私闯民宅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催缴的内容必须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催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催缴内容模棱两可,可能使得催缴达不到逾期的效果。催缴的内容大致包含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方的违约行为,催缴的事实及催款数额,补缴的期限及逾期不补缴的相应后果。
5、催缴的诉讼时效。早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民法通则对普通时效的约定为两年,民法总则实施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影响催缴人的胜诉权,被催缴人接受催缴的时间要明确,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因此需要格外注意,自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必须要确认应付款的时间并在诉讼时效内通过上述催款步骤向对方行使催缴提醒,并注意保留催缴记录。
6、财产保全。根据近几年处理的款项催缴案件情况来看,获得胜诉判决不代表就一定能追回欠缴的款项。因此,在进行催缴之前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调查并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涉诉情况,考虑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四、催缴流程图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排/郗博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