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实务运用
王鹏 王鹏 王鹏   2017-03-16
 
文/王鹏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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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的重要性,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对其如何质证,自然是重中之重。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这样才能在刑事辩护中有的放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下对证人证言的分析方法。由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7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方式。因此,这二者适用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似的。

(一)意见证据规则

麦克维(John Jay Mckelvey)对意见证据的解释为:“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与其感官上之事实,推论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法律上称之为意见,证人本于上述推论所做的陈述,称之为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一般只能对自己所耳闻目睹的事实佐证,而不能就这些事实提出意见、推理或结论。也就是说,普通证人不得在陈述自己亲身经理的事实之外,陈述其意见、推理或结论,这就是意见证据规则。其基本内容为,证人为证明其所相信的事实而所陈述的关于事实的意见、推理或结论一般不具有可采信。例如:A在路边看到B的汽车行驶时左右摇摆,速度很快,就只能如实陈述所看到的情形。而不能对司法机关推断说:“B应该是醉酒驾车,时速有100公里以上”。即使真实事实就是这样,但A的推断性结论,在法庭审理中仍是不可采纳的。

这个规则在英美法系中,将证人又分为普通证人、专家证人、被害人等等。而在我国,一般只适用于向侦查机关陈述所知道案件情况且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

掌握了这个规则的精髓,那么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如果发现证人证言是猜测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就可以直接说明证人证言不能做定案根据。

《刑诉解释》第74条规定了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的八项内容,第一项就是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我国的意见证据规则里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例如:1、“案发时,天刚黑,没看手表,时间大概是七点半”。这就是根据天黑的时间来推断具体案发时间的。2、“甲车开的非常快,”这也是根据生活经验判断的。

辨认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对客观事实陈述的延续。因而也是可以适用意见证据规则。例如:“在辨认笔录中,证人指认:甲就是我所看到的放火之人。”这个指认本身就是个推断性的意见,而不是对感知事实的陈述。“甲与我所见到的放火之人极其相像。”这就是一个客观陈述。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重要节点是在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方面要判断是否在作证的时候;第二个要判断在现场时是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正确表达,我们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如果是在案发现场有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质证证人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一点,不能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几份证人证言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就需要比较相互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比如受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近亲属对同一事实的不同描述,相互比较证明力大小即可。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酒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如果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引诱、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总而言之,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要做精细化的证据分析辩护。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这里两个条件具备才能推翻庭前证言,第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第二个条件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就在于这两个条件。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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