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录音证据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意味着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在对方并无充分证据进行反驳时,是具备证明力的。
综上,录音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则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可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等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
2、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3、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故录音证据的取证时可以运用以下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手机、数码相机等等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固定电话也能录音,有的录音效果也很好。但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直接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或中断,当事人也有机会想办法继续追问。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将准备提问的问题列一清单。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故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
对谈话内容的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 三、录音过程的注意要点
注意自身安全,可以让人在外接应,出现异常及时报警;
保持自然神态,不要紧张让人察觉,记住事前开启录音;
着眼事实叙述,不必纠缠法律责任,避免冲突中断谈话;
记住围绕主题,不可涉及其他私密,不可出现要挟口吻;
保持原始录音,不可重新剪切加工,以免不被法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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