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律师跨所合作办理民商法律业务的探索
阎文华 阎文华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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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本人有幸和湖北的两位律师同行共同办结了一起标的较大的商事诉讼案件。在办案之余,对于律师跨所合作的模式和趋势有一些思考,有一些感悟,愿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起因

 

1、本文所称的跨所合作,并不包含限于地域(譬如所要办理事务的地区较为偏远)、法院(譬如承办律师曾为管辖法院的法官)、律所(譬如本所的两名律师可能接受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的特殊情形)等问题而产生的简单的转委托的情况。

 

2、一般来讲,律师在办理民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会出现跨所合作的情况,即主动型合作和被动型合作。

 

主动性合作,是指由于案情本身的需要,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局限于本所管理模式、律师本人的专业范围等问题,通过自己在律师业内的人脉积累和专业了解,与他所律师之间进行接触、沟通、谈判,最后形成跨所合作的模式。

 

被动型合作,是指当事人在已经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办理进度、专业技能和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等因素,由当事人主导,在未与原代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的条件下,继续委托第二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入案件,由两家律所的律师共同参与办理。

 

3、作为执业律师来讲,大家都知道,不管哪一种类型,当事人都不可或缺地参与到律所的选择、律师的合作直至委托费用的支付等环节中。就跨所合作而言,在主动型合作中,当事人主要是依赖于对于律师本人的信任和熟悉;而在被动型合作中,当事人则是出于对于律师知名度、口碑、专长的影响而进行选择。

 

二、模式

 

在民商法律业务当中,律师间跨所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

 

第一种是各自办理一个程序,双方的合作基于程序的前后衔接关系。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民商案件当中,一审案件委托一名律师,二审案件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律师之间仅是案件交接、材料交接、观点交换的关系,双方联系松散,合作并不紧密。

 

第二种是一名律师为主,另一名律师为辅。此种模式下,先期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具有了较大的主动权。比如,在为当事人提供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负责尽调的律所和律师为了出具一份比较完善的审慎的法律意见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就某个单项法律问题,以当事人的名义另行委托律师处理该单项法律事务。

 

第三种是共同承办。此种模式下,两位律师甚至是多位律师的受托权限,可能仅仅只是委托合同签订日期早晚的区别;对于被委托事务,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办理。笔者与湖北律师同行的合作,即是这种模式。双方共同办理了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

 

三、沟通

 

由于涉及到跨所合作,与我们常见的所内合作是不一样的。同一律所的律师之间的合作中,资料、信息、电话都是共享的,便捷的,可控的。极端的例子就是,甲律师接案子、签合同,乙律师处理法律文件、走程序,接案和办案完全分离、分立。

 

而跨所合作中,资料的共享是第一位的,这是跨所合作的关键和核心。当事人一切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资料,都应当根据合作的模式和委托权限,由两所律师共及时地、透明地进行分享。

 

跨所沟通的第二难点就是律师之间的讨论,甚至是焦点方面的争执。因为执业习惯、经验以及个人风格的不同,在面对委托事务的疑难法律问题时,律师之间出现分歧是很正常的。只有讨论,也只能在讨论中确定相对风险较小、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各方才能在合作事务中群策群力,共同进退。

 

第三点,就是和当事人沟通的问题。跨所合作中,有些微妙地形成了类似魏蜀吴的三国关系。当事人是实力强大、负责买单的魏国,两所律师是既有联盟关系又有各自利益的蜀吴联盟。跨所合作中,本人感受最深的就是,两所律师必须要和当事人进行直接有效的正面沟通,而这些沟通、见面、开会是多频次的,是必要的。如果形成三方共同探讨法律服务方案的局面,无疑将会为后期委托事务的顺利办结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程序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作为受委托方,两所律师应当本着勤勉尽责、高效专业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1、律师合作之初,就应当尽可能地就受托事务进行明确的分工,只有权责明晰,才能各尽所能地提供法律服务。在共同办理委托事务之初,建议律师之间根据各自的专长领域进行分工,以免日后的合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重复和争执。必要的时候,可由当事人进行指定,并形成书面记录。

 

2、对于法律风险之类的提示义务,建议由各方律师在承办范围内分别向当事人进行书面的沟通,也可在紧急时刻进行口头沟通。在各自权责分明的情况下,一方面是提高沟通效率,另一方面是便于当事人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及时做出决策。

 

3、对于关乎委托事务中重要、紧急的法律类问题,建议召开碰头会议,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参加,共同研究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在笔者合作的诉讼案件当中,笔者与湖北同行各自准备案件所需资料、案例、司法观点,并根据地域、日程等客观因素分别处理当事人交办的事务;在起诉、答辩、上诉等重要环节,双方共同进行电话、微信等方式的沟通;在开庭前的一至两天,双方律师以及当事人共同就案件事实、关键证据、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讨论,一是统一处理案件焦点问题,便于当事人分析和决策,二是双方律师之间分别就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进行明确的分工。

 

五、收费

 

作为律师来讲,收费是王道。及时合理地向当事人收取委托费用,是每一名律师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跨所合作中,各方律师应当本着“互不干涉、互不拆台”的原则,一方面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一分付出,一分回报;另一方面,需要兼顾工作量、所办事务的难易程度、投入精力等方面进行考量。跨所合作的目的,是双赢,是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绝不是在当事人面前互相贬损、低价翘单。

 

由于本人所办理的商事案件跨所合作的局限性,本文所谈及的律师跨所合作的观点难免偏颇。在大数据横行、团队模式盛行的当下,衷心祝愿律师之间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中小型律所能够共同发展壮大!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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