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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办理实践中,案件定性,即系(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常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该两罪名如何有效区分进行探索、归纳和总结。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于责任要素的不同,即前者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后者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主观上仅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对该两罪名的区分,简单说,就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认定过程。从理论上讲,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故意、过失时,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要在查明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地点等)的前提下,采用合理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心理态度,具体到死刑案件中,即不能因为有死亡结果发生,就简单认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因为,结果仅是推测行为人心理态度的一种根据,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得出结论必须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并提出充分、切实可靠的证据。
在明确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在对此类死刑案件的性质或者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认定时,可从以下主要角度进行分析: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人的主观心理内容,在任何行为中均存在,尽管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但通说认为,仅存在与直接故意犯罪中。一般来讲,犯罪动机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紧密相连,犯罪意志在犯罪动机的作用下产生。同时,在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中,均存在犯罪目的,这一目的被直接故意包容。因此,具体到死刑个案中,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对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有效的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矛盾激化程度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前是否相识,关系如何,是否有过矛盾,即便有过矛盾,是否足以使行为人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前存在深仇大恨,有可能采取激烈的加害方式,如果仅是生活琐事、邻里纠纷等,一般加害方式比较缓和。但是,在突发性犯罪、激情犯罪场合,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口角矛盾而采取过激行为。从该角度分析时,应当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个人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及独特性格等因素。
3、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和条件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夜深人静时、人烟稀少地,还是人员流动大、旁观者众多的地方等等这些客观环境因素,总会以不同形式暴露出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当然,客观环境信息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充分的发掘。比如笔者曾办理某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指控,但笔者认为,从该角度分析,案发地点是在人流密集的商业街,同时,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是,且被告人带两个孩子随行,从常情常理角度讲,作为一个普通妇女和母亲,从当时的客观状况看难以认定其具有杀人的想法和故意。
4、作案工具、打击部位
从一定角度讲,作案工具是足以致死还是仅能致伤、打击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等对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具有一定意义。一般情况下,作案时使用的是足以致人死亡工具,侵害的是要害部位,通常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从该角度分析时要慎之又慎,因为刀具能致死也能致伤,赤手空拳未必无杀人的故意,打击部位会受到客观外在因素的干预和影响。
5、行为人作案时,被害人是相对静止,还是躲避、反抗以及是否有第三方因素介入
行为人作案时,被害人是相对静止,还是躲避、反抗,以及是否第三者阻拦等第三方因素介入等,对行为人的行为会产生何种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极有可能使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超出行为人的控制、预期和主观愿望。因此,要客观准确的判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内容,必须根据施害时被害人相对静止状态所能造成的结果为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使用的虽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但指向的是行为人的非要害部位,只是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才击中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那么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及强度足以致人死亡,并且侵害的是要害部位,即便由被害人和第三方因素的干预,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比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捅伤致死,厮打这个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双方均有侵犯对方权益的故意、双方运动状态的不规则、大幅度变化以及厮打各方对自己行为无法自主控制和选择等特点。在厮打过程中,双方体位、站立位置、动作频率、幅度等不断发生变化,在这种激烈的运动状态中,被告人难以自主选择或有效控制打击部位和打击强度,因此,不能因被害人被到致命部位,就认定是故意杀人罪。
6、行为人施害的频率和施害强度
行为人的施害力度和频率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能够反映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是放任。行为人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力度较大、并且是无节制的连续实施加害行为,一般具有杀人的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一般力度并且有控制的实施加害行为,一般仅具有伤害的故意。
7、造成的伤情以及事后表现
虽然故意伤害致死和间接故意杀人案家中,行为人的行为一般都会都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害。但是致命伤害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条件致命伤和绝对致命伤。前者是在一定条件下,如延误救治、医疗条件差等原因致人的损伤,后者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迅速致死的损伤,无抢救可能性。一般情况下,如果造成被害人绝对致命伤,即当场死亡或无法救治,说明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如果造成的条件致命伤,还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事后表现,即是积极参与施救,还是弃之不管、扬长而去。一般情况下,如果积极施救,表明行为人抗拒死亡结果发生,反之,则是放任。但是,对因素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要结合行为人对被害人伤情的认识以及客观环境是否必须行为人参与救治进行综合分析。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被害人的伤情以及危机生命,或者是现场已有他人拨打急救电话等,不能仅因行为人未参与施救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以上系笔者对该两罪名进行区分时,归纳的分析角度。归根结底,主观责任要素的分析,仍应坚持在全面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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