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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本文作者通过分析以及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公证文书的相关格式、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公文格式上对盖章的要求,对于“律师函上公、私章该怎么盖”得出了三个结论,希望能与有心的读者一起探讨,以期得到更好的答案。
前几日网传一封律师函,律师函上有一印律师的私章以及一印律所的公章,见下图:
该函流传出后,律所公章盖印招致了网友的严厉批评,见下图:
笔者不才,忝列律师一行,看到上图中严厉措辞,忍不住和诸位读者一起探讨:律师函上公、私章该怎么盖?
毕竟盖章之事,看起来虽小,但却也涉及文书出具者的颜面。遥想当年,笔者刚毕业去公证处工作,新人需在制证室轮值,制作公证书时笔者不慎把公证处的章盖歪,当时就被领导指出:章怎么可以盖歪?!这出去后代表着公证处的颜面!于是笔者诚惶诚恐,赶紧重盖,唯恐丢了处里的颜面。
一、律所公章的位置
律师函上公章应该盖在哪里?
关于这一点,笔者查了网上种种律师函出具指引,暂未能找到细致如公章位置的指示。笔者以为可以参考政府机关的公文格式指引。
(一)相关规定
1、《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号:GB/T 9704—2012。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注1])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笔者解读】
1.1 单一发文印章,可参见下图:
细心读者会注意到,上图中的印章,印章下弧并无文字,盖章即采取下套的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并满足骑年盖月的规定——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章的边缘要穿过年份的数字,把月份数字包在里面。
那么,如果印章下弧有文字,就像某某政府办公室的印章,章该怎么盖呢?
答案是,应采用中套的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一来避免成文日期遮盖掉下弧的文字,二看起来平衡美观,可参见下图:
1.2 联合机关发文印章,即同一当事人委托多家律所出具同一封律师函的情况下,用印可参照下图:
上图中我们可以注意到,1.2.1、发文机关的打印名称缩写、不必写全称,1.2.2、日期只需写一个,由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行文,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简要结论】
公文中的公章,第一,顶端上距正文一行之内;第二,印章端正居中;第三,下弧无文字的骑年盖月,有文字的采用中套方式。
2、《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8月1日施行。
……八、印刷标准
……(七)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笔者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关于院印位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如上《规范》规定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中规定院印加盖在审判人员和日期上,要求骑年盖月、朱在墨上。
笔者认为应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准,因《规范》是针对整个民事文书样式而作,倘若《民事判决书》按样式盖章,会使得判决书的格式与其他裁定书、调解书格式不一致。威科先行网站上公示的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法官《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解读中也认为: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而根据笔者搜索到的最高院16年6月28日以后的判决书,院印也是与《规范》相一致的。笔者网上找了一些最高法判决书图片,供读者参考学习:
以上分别是12年和13年的判决或裁定。我们可以看到:第一,院印均骑年盖月;第二,院印的上弧均压到了审判员;第三,但落款和正文之间的行数并不固定,12年的为三行,而13年的显然超过了三行。
以上分别是16年和18年的判决或裁定,即即最高法上述新规施行后的院印,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一,院印均骑年盖月;第二,院印的上弧均未压到审判员;第三,同时,落款和正文之间的行数也是不固定的,16年的为两行,而13年的为六行左右。
【简要结论】
最高法新出的文书制作规范这样规定院印位置:第一,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第二,下弧骑年盖月;第三,并未规定落款与正文之间的距离。
3、《关于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1981年7月13日生效。
……四、关于签名盖章问题
……签名、盖章的位置见格式第一式之二。
以上文件年日已久,公证书格式也几经更替,现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具的最新版即2011版《公证书格式》中仅于“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格式中脚注:此日期为公证处出证日期,在该日期上加盖公证处公章。
【笔者解读】
笔者网上找了个现行公证书落款图片,供参考:
笔者找了个盖得比较规范的章,1、印章端正居中,2、下弧有字的采用中套的形式盖章,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3、公章骑年盖月,边缘穿过年份,月份包在章内。我国公证书的落款统一按以上图片中格式,最多章盖歪,不会有例外。
4、《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 第2部分:显现》,2017年7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号:GB/T 33476.2—2016。
……7.2.5.1加盖公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右对齐,右缩进四字。
单一行文时,印章顶端至正文文字(或附件说明)下边缘的距离小于一行, 即≤10.39mm。
联合行文时,首排印章顶端至正文文字(或附件说明)下边缘的距离小于一行, 即≤10.39mm。
……7.2.5.4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发文机关或签发人署名以及成文日期时, 文字处理软件应支持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简要结论】
可以看出,该电子格式规范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本段小结
通过分析和参照以上四个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律师函上的公章按以下方式盖更为合理:
1、公章应与正文同处一面——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2、公章不应盖及正文,也不建议盖到律师签名;
3、公章应以骑年盖月的形式盖在签发日期上——对于公章下弧处并无实际意义的编号,笔者认为可以视为无文字、采取下套的形式盖章即可;
4、公章应端正居中。
二、律师私章的位置
我们注意到律师函上既有律所公章,也有律师私章。虽然很多律师函上都是律师亲笔签字的,但律师以盖其私章的形式代替手写签字,亦有其效力。
在我国国内,不同于对公章有着严格的管控备案制度,私章并无管理和备案要求,私章的刻制亦有其随意性,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也只有一份对公证员签名章的规定:其形状为长方形,长4.5厘米、宽2.5厘米,不加边框……公证员姓名由本人自左向右排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迹应清晰、匀称,易于辨认。[注2]
至于律师函中律师私章,隶、楷、宋、篆,不一而足。至于大小、横竖、红黑蓝色,更是百般多样。随着科技的进步,私章还出现了百分百复制手写字体的签名章,使用时常有以“假”代真的效果。
以下是笔者的两枚人名章:
至于私章应该盖在律师函的何处,也并无律师函出具指引提及此事,我们也可以参考政府机关的公文格式指引。
(一)相关规定
1、《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号:GB/T 9704—2012。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2、《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 第2部分:显现》,2017年7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号:GB/T 33476.2—2016。
……7.2.5.2加盖签名章的公文
签发人签名章右对齐,右缩进四字。签名章上边缘至正文( 或附件说明) 下边缘的距离为两行, 即20.78mm。签发人职务位于签名章左侧空两字处,两者居中对齐。
成文日期上边缘至签名章下边缘的距离为一行,即10.39mm。
(二)本段小结
以上两个规定的内容也是一致的,认为1、签名章应该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两行,2、签名章左空两字标注签发人职务,3、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笔者认为律师函上可以参考公证规定和党政机关的以上规范,但私章极具个人性,还是以美观大方为主、不盖到律师函上其他内容即可。
三、公、私章能否只盖一个?
律师函上律所公章和律师私章能否只盖一个?
关于这个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故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律师函系由律师发出,故律师个人签字即可;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与客户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是律所,受托发出律师函的也是律所,因此如果只盖一个章,那个章应当是律所的公章。
笔者认为,律师函的作用其实是客户之手的延长,其所引发的法律关系的解除、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其他法律/事实行为,都是代表着客户的意愿,因此有无获得合法授权会影响律师函背后客户意愿能否实现。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在律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律所是受托人,因此发函主体也应当是律所。虽然在诉讼中,律师作为受托人可以单独签字增加、减少诉讼请求等等,那是因为律师在委托合同、律所介绍信外,也获得了客户独立的授权委托书,从而获得了合法性。
因此律师函上必须要盖有律所的公章,如果没有公章,那应与律师函一起随附盖有律所公章的律所介绍信,或者获得来自律所或客户的追认。
对此,可以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律意见书的指引。
(一)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8月19日发布。
第39条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易事项或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可以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本所合伙人律师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48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则;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
(二)本段小结
结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相似,都是律师从事非诉法律服务的成果,因此律师函一般都有律师个人签章和律所公章,但两个章中,仅有公章律师函亦生效,但不可仅有律师的签章。
四、总结
结合本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一)关于律师函上律所公章怎么盖,1、公章应与正文同处一面,2、公章也不应盖及正文,也不建议盖到律师签名,3、公章应以骑年盖月的形式盖在签发日期上,4、公章应端正居中;
(二)关于律师私章怎么盖,可以参考上述公证规定和党政机关的规范,但私章极具个人性,还是以美观大方为主、不盖到律师函上其他内容即可;
(三)律师函一般都有律师个人签章和律所公章,但两个章中,仅有公章律师函亦生效,但不可仅有律师的签章。
【参考文献】
1、《别以为盖公章很简单,你确定盖对了吗?》,载“老笔头”微信公众号
2、《学术新知|公章知识知多少:起源、规格、刻制、盖章......随“事儿”一起来探探!》,载“档案那些事儿”微信公众号
3、《你真的会发律师函吗?》,载“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编辑/代重阳
[注1] 在此作个解释,什么叫做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必须有对应的附件说明,不能没有附件说明,也不能直接在正文中写“附件如后”“附后”等。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注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司办通[2006]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