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问:《公司法》上的半数以上和过半数有什么区别呢?
答:“半数以上”包括本数,而“过半数”不包括本数。例如董事会成员4人,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需要过半数通过,即需要3个人才能通过;而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则仅需要2个人赞成即可。可见,当人数为奇数时,这个问题没有现实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引申阅读
随便翻翻《公司法》,可以看到大量关于半数以上和过半数的规定,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快速记忆这些令人挠头的东西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公司法》中,大部分规定是针对过半数的,半数以上的很少,那么我们只要记住半数以上,其他统统算作过半数即可。
其次,半数以上,公司法一共有10处,但三会部分是重复的,所以只要记住“3+2+1”即可。
3 是三会,指三个会议的次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主持,如果该干这活的人走丢了,由半数以上的董(监)事共同推举。
2 是二司,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需要购买股权;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国内有住所。
1 是指监事会决议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注意:只有监事会决议是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要通过普通决议,都是过半数同意的。只要联想记忆,监事会属于次要事项,过半数就能通过,就可以记住。
所以,口诀就是“3+2+1”,“三会两司一通过”。怎么样,你记住了吗?
附:公司法关于“半数以上”的十个条文
1、三会部分: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两司部分: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一通过部分: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