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要件事实的假设、证明与论证
段清泉 段清泉   2019-11-10

 

来源/微信公众号  民法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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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德国民法上的鉴定式和现代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一致,都是假设驱动的研究、从部分去判断整体,大体上遵从了笛卡尔的方法论。对此,王泽鉴先生在新版的法律思维一书中有介绍“被初步选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所谓的规定假设(假设驱动)。应先明确其构成要件(T),解析其个别构成要素及其举证责任问题,再就案例事实判断是否得为可适用的规范。(从具体要件去判断整个请求权基础得否适用)”(p105)

 

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相对静态的司法三段论的模型。

 

 

从实际运用来看,请求权基础的所有构成要件都能满足的话,才能得出请求权产生的效果,是为要件事实的完整性。与每一个要件相对应的事实都必须具备真实性和符合性两个特征,真实性是指该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性是指该事实有相应的理由证成符合法律的规定。

鉴于学科的专业性和学习研究的阶段性,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一书主要在于考察事实和规范的符合性,也就是论证要件事实,主要方法是实体法上的法律解释和法的漏洞填补。要件事实理论结合诉讼场景对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相对动态的介绍,主要特点是融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贯通了请求权基础、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相对民法解释学的静态特征,要件事实理论相对动态,实践导向更明确。但由于要件事实理论未深入涉及证据和证明部分,实践导向的方法还需要再往前迈一步,形成一个融合的整体性理论。笔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更为融贯的要件诉讼九步法,其核心部分就在要件事实的假设、证明和验证。

 

二、要件事实的三个步骤

 

(一)具体内容

 

1.整理要件事实

“在依案例事实认定得适用的法律规范后,须更进一步建构能够符合该法律规范要件构成的案例事实(要件事实),此为实务上困难的重大问题,攸关司法品质、诉讼效率和当事人利益,应受重视。”(p106)

 

根据要件去收集整理相关事实,这也只是要件事实假设,还需要进行真实性验证和符合性论证。

 

2.证明要件事实

真实性验证:“案例事实的重构系针对过去发生的事物,在诉讼上须确认其真伪,并认定其是否系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而为法之适用。……关于案例事实真伪的确认,涉及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辩论主义、证据及其举证责任”(108)

 

3.论证要件事实

符合性论证:“具体的事实须具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始克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法之适用涵摄的过程中,常须对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明确其规范意义。”(185)

具体事实不同,论证的侧重点也不同。对没有证明的事实进行论证,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二)程序法上的重要意义

在实体法上,这三个步骤紧密衔接,前一步构成后一步的基础。在程序上也具有相类似的意义。

 

1.对应三个诉讼阶段

对于己方的要件事实,己方应该进行主张、举证和论证相应的事实。

在起诉答辩阶段,当事人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其有争议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对其证明的主张符合法律要件进行论证。

 

2.对应三种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在辩论终结,会有主张责任、证明责任、论证责任的发生。

主张责任:缺失要件事实,该说的没有说,败诉。

证明责任:要件事实未证明,说了的不真实,败诉。

论证责任:要件事实不符合,真的事不满足要求,败诉。

 

三、要件事实的循环

 

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和论证要件事实三个步骤完成了一个法律适用上的循环。整理要件事实是从要件→事实→证据,收集整理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要件事实、论证要件事实是从证据→事实→要件,明确说服的路径和方法。两者构成了一个循环。

 

(一)要件→事实→证据

 

要件→事实→证据,这是一种“自上而下”( top-down)的推理,主要用于宏观地整理事实和组织证据,是一种整理归类的思维,主要运用的是实质性和关联性的排除功能,排除无实质性的事实和无逻辑关联的证据。

 

1.实质性的事实

 

当我们明确一个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之后,就根据这个要件去寻找与这个要件相关的事实,不相关的事实就没有必要去寻找,为了区别,这种事实和法律要件的相关性我们称为实质性。比如被告抗辩说最近老婆生孩子没钱还债,情理上相关,但在法律适用上不相关。

 

结合前面的一个案例来讲,经销商出售维修过的汽车,消费者主张欺诈进行维权,请求权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被告提出了两项抗辩,一项抗辩是“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一项抗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于“消费者已经知道”抗辩要件,就需要结合本案的案情去寻找具有实质性的事实,在本案就是“车主知道该车维修过”的要件事实。

 

 

2.关联性的证据

 

明确了“车主知道该车维修过”的要件事实,就需要进一步查找与该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该案关联性的证据就是车辆验收单。关联性是指与实质性事实具有逻辑关系的证据。比如,在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滴血验亲的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丈夫属于军人,受孕期间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据就可能具有关联性。

 

(二)证据→事实→要件

 

 

用前述的方法整理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之后,就需要进行精细的考察,也就是证明要件事实和论证要件事实。证据→事实→要件,这是一种“自下而上”( bottom-up.)的推理,主要用于微观地分析和评价证据,分析和评价事实,构建从案件推理到法律论证一体化的说服路径。

 

1.证明要件事实

 

有关联性的证据还要接受证据可采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考察。仍以前述案例为例:

 

 

证据可采性:

 

对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该瑕疵”的抗辩,被告提供了车辆交接验收单。车辆交接验收单,对于证明已经告知原告瑕疵这个要件事实而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定,否定理由是原告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而且该备注字体和验收单其他内容不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

 

推理可靠性:

 

对于可采证据到要件事实的真实性,还有推理可靠性的审查。对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该瑕疵”的抗辩,被告提供另一份证据是汽车降价和优惠的证据。汽车降价和优惠的证据对于证明“已经告知原告该瑕疵”的要件事实来讲,属于间接证据,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一个常识的推理“低于正常售价的商品,很有可能存在瑕疵”。根据该车优惠情况,可以推出该车存在瑕疵并进行磋商,进行了降价处理。原告对此可以提出不同的解释,有过买车经验的人都了解,标价15万元的车有个2-3万元的优惠是正常的促销手段,如果是降价4-5万元的非正常幅度或许能说明对瑕疵的磋商,事实上法院也认同了这个解释,“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2.论证要件事实

 

针对证明的事实,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精确化和具体化地解释,完成要件事实的证成。此处运用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技术,构建从事实到要件的推论链条。

 

 

假如4s店获得了车主运营滴滴快车的证据,在证明环节没有太多争议,可能争议在论证环节,车主运营滴滴不是消费目的,不符合消费者定义。原告对此就需要提出理由反驳,比如滴滴快车只是兼职,不是主业,不影响车辆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等。

 

从要件→事实→证据证据→事实→要件的循环,前者是后者的工作前奏,为其提供了集中处理的素材和底稿,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目标,是律师用来进行说服的逻辑路径图。两者共同完成了一个法律适用上的循环,在此,我们借鉴了两大法系各自擅长的内容:英美法的事实推理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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