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看司法导向
李二翔 李二翔   2018-04-10

 

文/李二翔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并首次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由于涉案金额较大,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涉案借条只有家庭成员一人签字,且债权人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以认定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案情详见《人民法院报》。


该案件的首次适用,显然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但如何示范,如何导向仍然需要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更多案件的检验。因此,针对该案件,我作出一种假设来进行分析。也就是:


如果债务人就是为了家庭而大量举债,但是缺乏有关证据,那么新解释是如何在法律层面导向的?


首先,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比较一下新旧司法解释的措辞区别。


《新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性质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程度上是日常生活而非奢侈或过度消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从上可以看出原有司法解释注重家庭共同生活,对债务性质进行强调,却对债务程度没有太多着笔。而《新解释》不仅重视债务的性质,同样注重债务的程度。虽然只是增加了“日常”二字,但是却可以看出《新解释》措辞的修改对防止债务负担过重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因此,《新解释》正面上约束家庭债务,侧面上维持家庭稳定。


其次,对于挣钱意愿不强烈的人来说


根据《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显然会给人一种“挣了钱大家花,赔了钱自己抗”的印象。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反倒觉得这是一个优点。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多为了家庭能有更多的收入,都或多或少有过这样念头,即借钱经营。但《新解释》出台后,在比较超额收入和风险承担后,一部分人顾虑到这样的印象,很可能更趋于维持现有的状态,而非去独自承担风险。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并没有如此强烈的挣钱意愿,只是一时冲动有所想法的人。


因此,《新解释》在维持家庭稳定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进行了筛选。


然后,对于挣钱意愿强烈的人来说,在《新解释》出台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样的解释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夫妻一方谁举债,且不管目的正当或方法适当与否,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都可以推定为共同债务,从而使得债务人仅凭借家庭关系就可以分担债务风险。然而,《新解释》出台后,家庭成员的市场行为不再因为婚姻家庭而使得另一方为其无限兜底。


根据《新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由于切断了这种身份关系在市场行为中的联系,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为了分担风险就不得不与另一方商量以寻求共同意思表示,或再找他人来共担。多了一道步骤,也就多了一道管控风险的关口。


因此,《新解释》在对债务人的挣钱意愿筛选后,接着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其风险承担的问题。


最后,对于挣钱意愿强烈,又具备风险意识的人来说,倘若经营不利,导致资不抵债。那么由于《新解释》,债务被牢牢限制在个人范围,其余家庭成员也避免了牵涉其中。况且,这种举债一般都是数目较大的,其余人的“脱身”,也或多或少避免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同时这种“脱身”给予了其余家庭成员是否替债务人分担的选择权,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可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选择在未来夫妻的相处上,可能会演变为一种家庭关系的主导权。从而对债务人的错误决策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防止了未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现象,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持续。


因此,《新解释》通过强调夫妻在债务问题上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定程度避免了一方失策而导致家庭整体陷入困境的风险。


所以,我觉得《新解释》的司法导向是这样的


1.维持以及维护家庭的持续稳定。


2.对市场中的家庭成员进行筛选。


3.对家庭成员的市场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4.避免单人市场行为的失败导致整体家庭境况的危机。


当然了,可能会有人说这样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为了家、好心办成坏事的人可能有失公平。可是,我想说的是,首先,这样的假设本来就是基于极端个别情况,不能因为单个的不公而否认了整体的公正。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的解释,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也就意味着,公平是法律的形式,国家意志才是法律的本质。司法解释为法律服务,自然要体现法律所倡导的,限制法律所反对的。况且,如果这样的极端情况真的发生,债务人一心为家,不幸犯错,另一方由于《新解释》,在债务上不受法律的束缚,那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继续下去的基石,也就回归到感情了。这样看来,《新解释》的貌似不公,其实为感情之于婚姻的作用留下了发挥的余地。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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