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本次分享来自于尚权第三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特训营所学,如有雷同,系学习笔记,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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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宋律师说,他这辈子最享受的事情是开庭时满血复活、激情澎湃、口若悬河的状态;刘主任、程书记说她们开庭时庭审模式自动开启,精神焕发、集中注意、精准回应。能将工作与兴趣合二为一,是世界上最幸运的事情,他们是幸运的。青年律师应如何以前辈为榜样开启自身庭审模式,将工作与兴趣合二为一呢?笔者总结为一个导向三个环节,一个导向是辩护思路,三个环节是发问和交叉询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律师应通过三个环节将案件故事讲清楚、讲透彻、讲明白,为法官采纳辩护思路提供事实基础。这里容易犯的误区是忽略环节、唯导向论,也就是三个环节进行时不认真发言,只在最后洋洋洒洒发表辩护意见。实际上,万万来不得。“辩护律师在庭上说一千次无罪,不如说一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效果好”,真正的庭审对决,辩护律师应始终在三个环节中贯穿辩护思路一条线,给法官说一遍、说二遍、说三遍效果截然不同。
一、第一环节--发问和交叉询问
庭审中心实质化的关键是法庭调查程序实质化,如何在法庭调查证据的环节,利用法律允许的公平方式方法--发问和交叉询问寻找事实真相、向法官第一次表达辩护思路呢?
(一)理清发问和交叉询问的概念。我国司法环境下不仅对被告人适用发问,对被害人、证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适用发问。而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独有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它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讯问”,也就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询问的明文规定,庭审中也不全然适用西方交叉询问的规则,但是可以借鉴其查明事实的发问方式,进而向法官传递律师工作中发现的事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违法、鉴定意见的不正确等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明确发问目的、理清发问思路。发问目的包括获取信息、提出问题,提出质疑、放大瑕疵。比如,对于被告人的发问目的是在律师的指引下还原事实情节,对于警察、鉴定人的发问主要是提出他们工作中不合法行为,不同的发问目的,发问思路亦不一样。前者应以开放性问题为主,尽量让被告人向法庭说明白、说清楚。后者应以封闭性问题为主,使其顺着律师思路回答问题。另外,辩护思路不同,发问思路亦不同,应根据无罪、罪轻等不同的辩护思路,设定不同的发问思路。
(三)设计发问内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庭审状况瞬息万变,律师应根据阅卷、会见情况预测庭审重点,提前拟好发问提纲,以不变应万变。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只能针对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发问。一是由于被告人自身的局限不懂法律知识,二是法律问题无法通过发问解决,只能靠法律解释、法学理论解释。门老师提到,针对一个待证事实可以设计五个问题,通过这五个问题还原案件发生的每一帧、每一个情景,再现犯罪的事实环节。笔者认为青年律师在设计发问内容时完全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既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还原事实,也可以避免设计问题过多造成发问冗长。
二、第二环节--法庭质证
刑事案件经过控辩双方的发问后,法官对事实会有初步的直观感受,当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时,辩护律师应集中精力听清控方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把握住控方指控的证明体系,进而通过精准质证第二次向法官传递辩护思路。
(一)质证根据是刑诉解释、两个证据规定中对于证据审查与认定的标准。对于这些规定应做到了然于胸、烂熟于心。有一个大的原则可以指导质证,对于物证、书证由于自身的客观性,一般从合法性与关联性角度质证,而对于言辞证据一般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角度质证。当然不排除例外情况,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质证语言应具有逻辑性、条理性。律师庭上的发言是为了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因此一定要考虑听者的感受。如果质证语言漫无边际、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头上一句脚上一句,既不利于法官接收,也不利于形成系统的质证意见。实际上,听众对于提纲挈领式的发言比较容易接受。律师质证时提纲挈领式的发言是指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角度发表意见。以口供为例予以说明:“此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辩解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讯问笔录与提讯提解证无法吻合;此份证据也不具有客观性,口供之间存在矛盾、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此份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不具有关联性。”另外,质证应使用法言法语,与发问不同,发问可以使用普通语言。
(三)巧妙地提及辩护观点。如前所述,辩护观点给法官说一遍、说二遍、说三遍效果肯定不同。如何恰到好处地在质证环节既不让法官打断律师发言又向其再次传递辩护观点呢?一方面,发言应做到语言流畅、简短有力,点到为止。切记用“恩、啊、哦”等无力语气助词,应提炼庭审焦点、总结短促有力的观点。另一方面,用好衔接语。比如:此份证据除了证明公诉人所说的,还能证明XX(实际上是提炼后的辩护观点)。
三、最后环节--法庭辩论
此环节是对案件和证据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辩论,辩论重点是证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等,是律师在法庭上的收尾之作。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阶段发现的事实全面、系统地发表辩护意见,论证辩护观点,以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应如何做好法庭辩论工作向法官第三次亦是最后一次传递辩护思路呢?
(一)尊重。“整个刑事诉讼法写满了‘尊重’两字,只有真正理解尊重,在全国每一位司法机关干警面前才能保持谦逊”,的确,律师不论是在审前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与司法机关沟通时一定要懂得尊重。法庭可能会将律师在庭上的言行举止放大十倍甚至一百倍,表现好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法官的赞赏,往功力角度说进一步可以带来更多的案源,反之亦然。具体来说,在发言时做到“尊重法庭、法官、法律;尊重对手,案子是案子,案外是案外;尊重旁听人员,不进行自我宣泄”。
(二)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方面,法庭辩论不应读事先拟好的动辄上万字的辩护词。笔者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哪个法官会在快吃中午饭或者快下班的时候认真听你激情高昂的诵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提前准备辩护词。另一方面,法庭辩论的应然状态是简明扼要脱稿表达辩护观点,青年律师应努力将此作为工作的实然状态。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起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好坏不仅取决于表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表达技巧。因此,应苦练内功,提升脱稿、准确、简洁、清楚、生动表达能力。笔者这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会努力提升。另外,要注意语言的排兵布阵,法庭辩论一般是2--3轮,如果你有五个观点,可以拆开讲,用2、2、1观点,并且每次发言需要与之前的观点衔接好。
(三)精彩一撇——总结、浓缩、归纳、拔高。发言结尾可以拔高,但要适度。实际上,法庭辩论时的每一次发言是反驳、衔接、引出新观点的过程。笔者会苦练内功,提升自身反驳、衔接、引出新观点的能力。
实习编辑/代重阳